【時評】即使前車違法變道,後車也不能放任撞車!
法治的觀念告訴我們,一個人的違法行為,其受到的懲罰應是適當,而不是過於嚴厲。在D車違法行車的情況下,B車司機是否可以暴制暴式地與違法行為作鬥爭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以暴制暴僅僅適合於正當防衛的情形,而本案明顯不是。試想,我們怎麼可以因為一個人亂穿馬路就撞了白撞、死了白死呢!怎麼可以因為D車有違法行為,就可以不顧後果放任車禍發生呢!制止違法變道,法律並不認同可能以車毀人亡代價的方式去實現。
文 |百里溪
來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
一段關於「大眾轎車強行併線被比亞迪撞飛180度旋轉飛出30米」的視頻引發公眾關注,這段由比亞迪車(下簡稱B車)行車記錄儀拍攝視頻講述的是:2016年3月5日,B車正常行駛在廣東東莞中堂大橋上,該橋是三車道城市快速路,事發路段上車輛較多。
在最左側行駛的藍色大眾車(下簡稱D車)開啟右轉燈,跨越白色實線違法變道至中間車道,企圖連續變道至右車道,右車道上正常行駛的B車未相讓,D車再次加速違法變道,此時恰好前方車輛減速,而B車並未明顯減速,因前後車輛之間相對速度的變化造成了D車難以穿插變道,被B車側面碰撞後翻車。事故發生後,B車主未有救助行為。
(截圖)
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在於D車是否可以違法變更車道,而是在於B車是否可以放任撞車。有很多人認為,在法律上,B車沒有違法行為,D車負全責,B車是教訓了D車違法駕駛行為;但也有很多人認為,兩者都有錯,B車司機開鬥氣車造成了事故。本文認為,即使前車違法變道,後車也不能放任撞車事故的發生!分四點予以闡述:
1、B車司機對撞車事件具有放任撞車之嫌疑。D車違法變道至中間車道後,繼續打右轉燈向右變道,顯然,這種變道是違法的,但在其後的B車,加速行駛阻止了第一次變道。在D車隨即進行再次強行變道,恰好前方車輛減速,B車卻未採取必要減速以避免事故發生,且事後未救助前車駕乘人員,這些事實可以看出B車具有極大的放任碰撞發生的嫌疑。
2、法律並不認同撞翻違法變道的車輛。一是道路交通,安全第一位。《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根據這一條,確實可以得出B車具有在自己的車道內不受影響正常通行的權利。但《交通安全法》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毫無疑問,就本案的情況看,B車司機的行為反而是促使了交通事故的產生,其行為違背了法律的根本目的。
二是以暴制暴,法律不認同。雖然,從小我們就被教育要與違法行為作鬥爭,還要立場堅定鬥志強,但很多的事實告訴我們,在法治社會,我們更應該用理性的手段去解決問題。記得早些年,瀋陽市出台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橫道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這一條款簡稱為「撞了白撞」,在全國引起極大轟動和爭議,不久之後,該法規因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抵觸而廢止。
法治的觀念告訴我們,一個人的違法行為,其受到的懲罰應是適當,而不是過於嚴厲。在D車違法行車的情況下,B車司機是否可以暴制暴式地與違法行為作鬥爭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以暴制暴僅僅適合於正當防衛的情形,而本案明顯不是。試想,我們怎麼可以因為一個人亂穿馬路就撞了白撞、死了白死呢!怎麼可以因為D車有違法行為,就可以不顧後果放任車禍發生呢!制止違法變道,法律並不認同可能以車毀人亡代價的方式去實現。
3、安全重於一切。交通安全涉及人員的生命、健康、財產等多方面,旅途平安、一路順風、一路珍重等詞語是人們千百年來對旅途安全的企盼。關於交通安全有很多的標語與口號,如「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說的是安全是首要的;「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說的是為了安全,寧可犧牲一點寶貴的時間;「車禍猛於虎,切莫拿命賭」說的是安全關乎性命;「開車小心,家人放心」說的是交通安全不僅僅是駕駛員個人事情,關乎著家人的牽掛。
在道路交通中,會涉及到安全、效率、舒適、秩序等多方面的價值判斷,這些價值發生衝突之時,具體如何排序,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見解與主張,若論何者排第一位,則只能是安全,而不是其他。這在交通安全刑事立法中也完全可以看出來,刑法主要懲罰的是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好在沒有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但是,類似的交通事故,首先危及違法變道車輛人身與財產安全;其次也危及所謂的「合法駕駛車輛」自身人身與財產安全;其次也危及過往車輛行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雖然,東莞交警支隊中堂大隊第441906147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D車未確保安全變道與B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前車負全責,後車無責。但是,B車主看起來是圖一時解氣,漠視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即便本案後果不算嚴重,但其將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委實得不償失。
4、法律不完備但處事和常理。D車的違法行為是無須爭議的,但其違法行為一般難以得到有效懲處。一是法律規定缺失,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機制,也沒有舉報獎勵機制,況且,只要未發生實質性的危害後果,執法機關也不見得會給予足夠的重視。二是證據較難固定,違法變道雖然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道路中不可能每個地方都有攝像頭,許多交通違法因缺乏證據而無法懲處。儘管,我們可以期待法律能夠更完善,執法能夠更到位,但在很多時候,我們也需要淡然面對法律不完備的現實。
類似本案的情況,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予以規範指引,實際上也不可能出現如此具體的法律規範,但根據法律的常理與精神,我們其實不難得出該如何行事。本案中,B車司機本可以在不撞車的情況下發布行車記錄視頻,批評這種違法變道的行為,這比當前的情況肯定要好很多。
其實,在近年的機動車駕駛員理論考試中,有一道題目是這樣的,圖中所畫內容為「對方車輛借本車道超車」,備選答案為:A、減速或停車讓行;B、緊靠路中心行駛;C、保持正常車速;D、占對向車道會車。這道駕考題目的答案大家都懂,不明白的是,為什麼有的駕駛員真正遇到類似情況之時,就忘記安全文明行車這個基本道理了呢!
法律博客www.fyfz.cn法律人的精神家園
推薦閱讀:
※〖環球華報·加國時評〗魚翅一小片 文明一大片
※(理性)救災時評--沒翅膀的「國軍」成不了天使
※2008年【紫藤閣上校時評】拉美響警報:選新自由主義和親美路線要下台
※時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核心是創新
※新華時評:同力撐香港 攜手創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