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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加名後妻子要求離婚 丈夫訴求撤銷贈與被駁回

房屋加名後妻子要求離婚 丈夫訴求撤銷贈與被駁回
謝 婧 郭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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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妻子提出房屋加名要求,丈夫董先生同意了。沒想到幾個月後,妻子卻提出離婚。董先生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贈與妻子的二分之一房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董先生的訴訟請求。

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記結婚。結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資為董先生購買了一套位於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的一處房屋,產權登記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訴稱:婚後,妻子向自己提出,將雙方居住的房屋產權贈與她一半。董先生就將原本屬於他自己個人財產的房屋變更為自己和妻子范女士的共同財產。誰知,在辦理產權登記後不到2個月後,妻子就向他提出離婚。在遭到董先生拒絕後,范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隨後開始分居。董先生認為,范女士和自己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為了達到分割自己個人房屋的目的,范女士才對自己假意示好,並以虛假承諾騙取自己的信任,誘使自己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將房屋產權贈與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規定,這應當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因此,他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自己對范女士的房屋產權一半的贈與。

庭審中,被告范女士辯稱:原告董先生所述的不是事實。董先生和自己的贈與是合法自願的,董先生是因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惡化後,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的訴訟的。范女士認為,董先生此舉的目的是污衊自己,因此希望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佔50%份額,被告表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達成的《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原告主張被告欺詐,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誤解,而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及後果等事宜理應知曉,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贈與合同》顯失公平一節,因原、被告是夫妻關係,訴爭房屋雖是以原告名義婚前購買,但有部分銀行按揭是在原告與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的,因此訴爭房屋變更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各佔50%份額的結果,並不構成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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