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快評:為何警察不能釣魚抓嫖

  今後攜帶避孕套出門的人要當心了,因為很可能會被警方懷疑賣淫嫖娼。近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長安路派出所對「站街女」進行集中整治,由民警假扮嫖客,裝上錄音錄像儀裝備,一舉抓獲4名「站街女」。媒體報道中所稱的「鐵證」,就是房間垃圾筐內使用過的和包里尚未使用的避孕套。

  民警隱蔽取證,抓獲4名「站街女」,這樣的執法似乎並沒有多大的新聞價值,反倒有給賣淫嫖娼者「通風報信」嫌疑。如此大肆宣揚警方的執法功績,還有哪個「站街女」敢頂風作案?而這起執法之所以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很大程度上在於「隱蔽取證」四個字上面。

  先說「隱蔽」。在法治觀察者眼中,行政執法應當公開、公正,實行陽光下的正當執法。由民警假扮嫖客引誘「站街女」上前交易,大有「釣魚」執法的嫌疑,違背了執法公開的法治原則。「釣魚」執法最早來自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也被稱作「警察圈套」。由於這種暗示或誘使嫌疑人犯罪的方法,手段本身存在重大的正當性缺陷,所以各國一般都通過法律將其限定在那些取證困難、危害嚴重的特定犯罪領域,如毒品犯罪、網路賭博犯罪、有組織犯罪等。雖然人們至今仍然對刑事中的「釣魚」執法存在爭議,但一個普遍的共識是,它不能照搬到行政執法領域。其根本原因在於:行政執法面對的是行政相對人,其違法行為並沒有達到迫不得已必須採取「釣魚」執法的危險程度。

  雖然在賣淫嫖娼等行政執法領域,同樣面臨著取證難的困境,但這並不構成可以採取「釣魚」執法的正當理由。從本質上說,「釣魚」執法是一種目的正當而手段不正當的執法方式,其合理性需要考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站街女」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顯然還沒有到警方非要採取不正當的執法手段來追究,通過「釣魚」執法查處一般違法行為,手段的不正當明顯超出了目的的正當。況且,我國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確授權警方可以「釣魚」執法,《行政處罰法》反而特意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可見,以民警假扮嫖客的隱蔽執法,並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執法公開和比例原則。

  再來看「取證」。警方動用錄音錄像裝備,凸顯了執法者對證據的重視程度,但遺憾的是,我們並沒有從中看到合乎法治的取證方式。人們常說「捉姦捉雙」、「人贓並獲」,話糙理不糙,其中隱含著對取證的標準要求。對於賣淫這樣的違法行為,一般須有直接的現場證據,僅靠幾個用過或未用過的避孕套,說明不了存在性交易的事實。那麼警方所謂固定的證據是什麼?報道中沒有明確提及,但依據警方的取證方式,不難推測警方最終認定違法的事實證據還應包括錄音口供。對於錄音,一般來說,「釣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證據;對於口供,雖然在我國治安案件的查證中,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僅有嫌疑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應當是良性執法的應有追求。

  從定案的嚴格性上分析,錄音口供和避孕套等都不是關鍵性的直接證據,更不能構成所謂的「鐵證」,警方還應當有其他事實證據,以形成證明鎖鏈,讓執法經得起檢驗。提高執法者的法治思維,必須在證據上「較真」。可以想像得出,那些被懷疑從事賣淫的「站街女」斷然不會對警方證據提出專業性的質疑,但警方執法不光是尋求個案的實體結果,還必須顧及每一次執法對於社會的影響,對於法治的影響。

  不難看出,這一執法個案,雖然不像之前西安爆出的「釣魚抓嫖」那麼離奇,但同樣折射出警方執法在手段和取證上的瑕疵,反映出我國行政執法尚未充分注重程序正義。尤其在各種政績考核、治理治標壓力下,行政執法更容易急功近利,犧牲程序上的正當,片面追求結果上的公正。從報道中可見,此次執法是配合9月11日始西安市公安局開展的黃賭毒專項整治行動。而所謂的整治行動本身就帶有「運動式」執法的色彩,追求的是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下面的執法機關也就難免會求功心切了。(作者系西安政治學院理論軍事法學教研室副教授 傅達林)

專題策劃: 搜狐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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