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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樹林:「善治」之善

  1989年開始,「治理」迅速成為流行全球的一個學術概念。善治,也正在成為中國的治道之一。治理理論引進中國後,俞可平教授對其內容進行了一些擴充,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在中國的善治理論中,按照俞可平教授所涉及和界定的範圍,善治的內涵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用英文來表達已經不僅是good governance,而應該是good polity and good governance,良好的政體及其良好運行狀態、包括良好的行政治理,實際上涵蓋了整個政治體系的全部制度和運行過程。

  善治理論在中國仍然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對於在中國的善治理論的內容和意義,本文也進行了一個整理和歸納。

  1、善治的制度之善

  目前中國政體中,國家基礎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仍然是十分緊迫的任務。民主和法治也依然是善治的決定性因素。作為國家基礎制度的民主制度,如議會制度、新聞自由制度、選舉制度、結社制度等,皆需大力完善。法治方面,司法獨立制度、律師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等,也需大力完善和創立。俞可平指出,「目前的狀態,善政依然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也是走向善治的關鍵。民主和法治也依然是善治的決定性因素。」

  2、善治的過程之善

  治理,是受政治行為主義思潮影響產生的政治學概念。「治理是一個比政府、國家、政體更寬泛的概念,它是正式的制度安排與公民社會的互動。另一個定義把它稱為『社會上各種因素髮揮力量、權威和影響的一個過程。」(《善治:以民眾為中心的治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8頁)

  善治的主體可以分為三類:國家和政府各部門、公民社會各組成部分、市場機構。在善治中,政治實踐活動、政策的決定和執行過程由這些主體共同承擔,涉及到立法部門、司法部門、行政部門、廉政工作人員、審計人員、公司、地方團體、新聞記者、非政府組織、社會活動家、工會、地方精英、農民協會、群眾運動、婦女組織、政黨、軍隊以及國際組織等等。

  俞可平認為,「善治的過程需要滿足十個標準:(1)合法性,(2)法治,(3)透明性,(4)責任,(5)回應,(6)有效,(7)參與,(8)穩定,(9)廉潔,(10)公正。這些善治的要素,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和諧社會的要素。」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在治理過程中這些要素都得到充分落實,確實可以形成一個好的社會。

  3、善治的治道之善

  現代政治文明可以歸納為七種治道:民治、吏治、法治、黨治、地方自治、社會自治、公民自治。現代民主通過民治的方式、吏治的方式、法治的方式、黨治的方式、地方自治的方式、社會自治的方式、公民自治的方式完成整個政治過程。七重治道各自健全,並相互耦合,就是善治。善治的過程顯現的是不同於傳統政治的治理之道。治理主體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市場、民主、協商所起的作用在增大,等級結構的數量在減少、作用在減弱。

  七種治理方式,七重治道,各有各的規律。都有局限,都有鞭長莫及之處,就是失效之處,當互相補充、合理互動,才是善治。黨治有黨治之道,法治當有法治之道,各安其位,各盡其職,才有善治。

  善治之道,一是形成橫向的網狀治道,七重治道皆合理髮達,橫向制約和相互協調,某一治理方式失靈,其他的就來填空和補充;二是擁有數條叢向治道。民治、吏治、法治、黨治都可形成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叢向治理關係,以多種方式分多個領域調整利益,化解繽紛複雜的社會矛盾。如此,形成的是一種立體的治道結構,而不是單一的從上到下的一條直線的管理方式。

  4、善治的權力之善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既可為善也可為惡,對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皆是如此。如何對權力興利除弊,是政治的一個永恆主題。馴化國家的過程,就是馴化公權力的過程,使國家權力不再是一隻張著血盆大口四處覓食的野獸,而是變成為社會拉車的馬,或可以為人們貢獻肉食的豬等這些家畜。

  善治之道涉及法的權力、公民個人的權力、政黨權力、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社會組織權力、地方權力等。各種權力既各有合理範圍又相互制約和協調,是良好制度和善治的核心內容。

  在善治中,各種權力不僅受到法治、民主的規制,也不僅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而且出現了權力地方化和權力民眾化的現象。「從窮人和弱勢群體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大部分關注實際上主要在於地方。對於所有地方治理事宜,他們既有可行性也有興趣去拓展他們的局限和視野,使其直接影響地方政府,這可以通過個人或是他們自己的組織來實現。」(《善治:以民眾為中心的治理》,第117頁)。

  5、善治的秩序之善

  秩序是政治體系的職能和任務,國家通過對強制力的壟斷來維持秩序。秩序有好壞之分。好的秩序應該是民主、法治造成的和平、公平、正義的秩序。不好的秩序,是強制力的不正當使用,是壓制、暴力、不公正和罪惡。

  一個政治秩序可以分解為三種結構:自由結構、民主結構、等級結構。共同體成員的權力均等,就是民主結構;在支配與被支配中,就是等級結構;不存在人為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就是自由結構。這三種結構的數量和關係不同,就形成不同性質的社會秩序,生長秩序或者壓制秩序,即生長型社會或禁錮型社會。所有民主結構、自由結構、等級結構都要服從良法和公正的司法,使各種社會主體和政治主體無害良性生長。

  善治是一個生長點多、生長力強、生長空間廣闊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在一個存在更多的自由單元和民主單元的秩序中,在一個等級結構服從民主結構的秩序中,社會的生長點多並具有更強的生長 力,社會價值物的生產效率高,所有社會主體的生長空間就更加廣闊。這構成了秩序的一個衡量標準。

  政治秩序的好與壞,當然也可以是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實現程度來衡量,善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這些價值。我們還可以提出其他的衡量標準,比如,用道德含量、效率含量、文化含量的高低來衡量一個秩序的優劣,善治的道德含量、效率含量、文化含量都很高。這些標準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治理的優劣程度得出同樣的結論。

  6、善治的個體之善

  衡量秩序還可以用另外一個標準:個體標準。個體生命的尊嚴、體驗、利益、生長,就是公共利益,應該是社會的最高價值和最高目標。政治就是要造成一種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每個人可以享受尊嚴,不受歧視和侮辱,每個人享有權利和自由,可以有道德有效率地自由生長。每一個人的處境,都是衡量政治優劣的標準,都是衡量這個秩序好壞的標準。別爾嘉耶夫甚至認為:「一個人,即使是一個最無足輕重的小人物,他的死也比國家和帝國的滅亡更重要,更具悲劇性。」(別爾嘉耶夫《人的奴役與自由》,第123頁)

  7、善治的價值觀之善

  俞可平指出:「中國政治的新發展,體現著人類社會普遍的政治價值,從根本上說,支撐這些政治變革的普遍價值,就是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權」,「在我看來,馬克思主義的最高命題或根本命題,就是』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

  8、善治的理論之善

  概而言之,善治是一個新的語言遊戲,對於中國具有理論之善。治理和善治理論對民主敘事、自由話語、統治之說、階級之爭、管理觀念等等理論和話語體系都有一定程度的創新或「顛覆」。但是,正如俞可平指出:「治理理論還很不成熟,它的基本概念還十分模糊」。

  我們認為,正因為如此,治理和善治理論反而給中國學人留下了空間,可以在某些方面進行大膽創新,可以在本土化實踐中進行發展,可以嵌套一些次級的理論,甚至可以對「善治」中「善」一詞的涵義在形而上學或哲學層面進行規範。如此,對於發展中國學術、完善中國的意識形態、甚至中華文化的復興,可能都可以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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