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權利構築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屏障
悉尼大學一角 2006年底,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07年6月1日起這部法律將正式施行。修訂案的顯著標志是首次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明確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既與國際社會關於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內涵相一致,也突出了新時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的工作方針。學校是教育人的場所,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實現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因此,教育工作者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及其實現途徑,才能有效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一、生存權:庇護未成年人安全的防火牆
生存權是人類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馬克思指出:「我們首先應該確立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 說明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人只有獲得了生存權,才具有現實條件有效地行使其他權利。而對於發育、發展和成長中的未成年人來說,生存權更是優於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提法,未成年人的生存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享有固有的生命權;(2)享有獲得姓名、國籍的權利;(3)享有食物、居所等生活權利;(4)享有接受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5)享有父母照料的權利。這些權利可簡要概括為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為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權的實現,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家庭尤其是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明確了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傷害的職責和義務,明確了醫療衛生部門在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從而為未成年人築起了一堵安全的防火牆。當然,從法理上說,生存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只有未成年人生存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才會發揮干預功能。因此,當前對於未成年人生存權的法律救助,更加集中在兩類人群方面:一類是棄嬰和流浪兒童。現在棄嬰和流浪兒童的數量有增無減,他們的生存權基本處於無保障的狀況。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明令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規定對於流浪乞討、離家出走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或由民政部門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另一類是所謂的「農村留守兒童」。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有約1.5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他們之中大約有60%的人將孩子留在了老家,這類兒童總數已經達到2000萬人。這其中的一些孩子由於沒有父母照料,在吃、穿、用、住等方面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部分留守兒童面臨失學危險。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重申了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並明確要求:「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這一規定解決了因父母外出而導致的監護權真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們生存發展的權益。
二、發展權:促進未成年人發展的助推器
發展權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包括接受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權利。一般說來,未成年人享有以下發展權利:(1)享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得有利於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權利;(2)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3)享有娛樂、休閑和遊戲的權利;(4)享有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5)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6)享有結交朋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7)享有獲得充足而有營養食物的權利。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秉承國際慣例,並根據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突出強調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信息獲得權及其實現途徑。
接受良好的教育,是未成年人實現其發展權的重要途徑。但是,受教育權在多數國家只是一種應有權利,還不是法定權利。受教育權能否得到廣泛實現,不僅取決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還取決於國家的教育政策,取決於政府的作為和受教育者的意願。我國自實行科教興國戰略以來,教育優先發展地位逐漸得以確立,接受教育已經成為每個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突出強調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利,這標誌這項權利在我國已經由「應有權利」轉為「法定權利」,必將得到家庭、學校、社會乃至司法的保護。特別是對於那些由於經濟、社會、文化、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原因而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勢群體來說,更需要法律的特殊援助與保障。《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具體包括:一是對於經濟困難家庭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我國曆來重視對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長期實行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減免學雜費等方式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就學。今年起國家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和雜費,還對農村貧困家庭的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實行「兩免一補」政策,使更多學生不致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二是對身患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殘疾人是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新法要求各級政府在職責範圍內為殘疾人設置特殊教育機構,要求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和學習條件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要求普通學校為殘疾學生入學後的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從而維護了身患殘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利。三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廢棄了原來「工讀學校」的提法,將這類機構稱為「專門學校」,並突出了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為那些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提供義務教育。專門學校除對他們進行思想品行教育和行為矯治外,還進行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他們的就業能力和勞動技能。四是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人口大量流動是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以往基礎教育實行依戶籍就地就近入學的制度,所以流動人口的子女在入學受教育方面受到了阻礙。為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特別規定,去年修訂頒行的《義務教育法》也對此提出明確要求,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可在其父母地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當地政府為他們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對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了方便和法律依據。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得有益信息,也是未成年人發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通過上網獲得信息的未成年人越來越多。然而,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未來信息社會的發展需要青少年從小掌握網路及電腦知識,而互聯網快速傳遞信息與資源的特性,給廣大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個極好的學習、娛樂途徑。另一方面,互聯網上的不良信息和運營商的不良經營方式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帶來了巨大傷害,許多未成年人長時間沉迷於網吧,造成學業荒廢、健康受損,火災、猝死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出了如下嚴格規定:一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這一問題近年來十分突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2005年起,國家新聞出版署著手組織網路遊戲防沉迷系統的研發,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一直難以得到有效推廣。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提出: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這為解決未成年人沉迷於網路遊戲等問題提升了法律位階。二是為未成年人提供綠色上網及文化娛樂場所。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這一規定有效地把公益性「綠色網吧」與營業性網吧區分開來,一方面阻止了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網吧,另一方面為發展公益性綠色網吧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未成年人在綠色網吧里接受互聯網教育,保持與信息時代的同步。三是凈化中小學校園周邊環境。《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這些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於那些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那些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些規定釐清了「未成年人」與「網吧」的關係問題,將此前出台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提升了一個效力層次。
三、受保護權:確保未成年人免遭傷害的保護傘
受保護權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適當的照料與保護,使其免受歧視、剝削、虐待、酷刑、遺棄或疏於照料的權利。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包括以下內容:(1)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2)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保護兒童與家庭團聚的權利,保護兒童隱私的權利,保護兒童免受虐待、遺棄、照料不周、性侵犯、剝奪自由等摧殘,禁止誘拐、買賣、販運兒童;(3)禁止僱用童工並保證兒童免受經濟剝削;(4)確保兒童不去非法使用麻醉藥物和精神藥物,或被利用販運此類藥物;(5)確保兒童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6)確保殘疾兒童有接受特別照顧的權利;(7)確保兒童隨時獲得適當的照顧及服務。這些權利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以不同形式做了表述。對於我國來說,當前的重點是確保未成年人免受歧視和免遭傷害。
相對於成人世界來說,未成年人整體上處於依附地位,因而被成年人忽視甚至歧視是在所難免的。而對於其中的一些弱勢群體,如女童、「問題學生」、流浪乞討兒童、孤兒、殘疾兒童、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等,不少人因其地位而備受歧視。對此,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對於那些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新法要求各級學校給予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國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並依法對其犯罪行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嚴格要求保護未成年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這是社會高度文明、法制高度健全的重要體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並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要通知監護人到場;要求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辦理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時要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要求媒體在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要求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採取這些措施,旨在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名譽,幫助他們認罪伏法,克服犯罪後的挫折、自卑心理,樹立信心,為他們日後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奠定基礎。
確保未成年人身心免遭傷害,是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責任。近年來,侵犯未成年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如搶劫未成年人財物,利用師生關係強姦猥褻女學生,利用監護關係強姦未成年養女、繼女,毆打、虐待未成年子女等。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出了嚴格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僱傭童工,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禁止擾亂教學秩序,等等。而對於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品行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新法也做了嚴格規定。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禁止製作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傳播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要求父母關心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此外,禁止體罰、變相體罰、侮辱未成年人人格行為的條款尤為引人關注。近年來,儘管體罰學生的現象越來越少,但冷落、孤立所謂「問題學生」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行為被稱為校園中的「冷暴力」。更有一些教師經常對學生使用諷刺、挖苦性的語言,甚至辱罵學生。這些侮辱、攻擊性的語言和行為,極易挫傷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從而使他們的身心受到傷害。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並明確規定了對違法者的罰則:「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這些保障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權利尤其需要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去努力維護。
四、參與權:實現未成年人社會化的直通車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未成年人的參與權是指未成年人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具體包括:(1)享有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物及程序自由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2)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除非此舉侵犯他人的權利;(3)有權從國家和國際的多種來源獲得有益的信息和資料;(4)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和名譽;(5)享有在不妨礙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的條件下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在對未成年人參與權的理解上,我國與西方國家有著一定的差異。實際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參與權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
毋庸置疑,未成年人參與權的實現程度受一個國家經濟、政治、歷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為衡量未成年人參與權的實現程度,國際上通用一種包括8個層次的「參與階梯」式評價指標體系來評價未成年人的參與水平。第一個階梯:兒童所做、所說的都是成人要求他們做的;第二個階梯:兒童做出一些裝飾性參與行為,但他們並不明白其中的意義;第三個階梯:兒童可能會被問及他們的想法,但並沒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第四個階梯:成人決定一些有關兒童的事項,並讓兒童了解其中的原委;第五個階梯:成人設計有關兒童的事項時向兒童徵求意見,並嚴肅對待兒童的意見;第六個階梯:成人提出一些事項,並與兒童一起做決定;第七個階梯:兒童提出一些事項,但成人並不關注;第八個階梯:兒童自己提出一些事項,並與成人一起做決定。在這8個階梯中,第1~3層表示「非參與」,第4~8層表示「參與」。階梯越高,未成年人的參與程度越高。以此衡量,就會發現未成年人的參與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往往是被忽視的。這與我國文化傳統有很大關係。自古以來,在封建禮教中未成年人處於被支配的地位,「父為子綱」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即使在今天,人們在討論有關兒童的事項時,幾乎不徵求兒童的意見、不關心兒童的感受;家庭的娛樂、交友、家務,很少有家長真正聽從兒童的意見;「六一」兒童節的活動都由學校和教師來安排,兒童文學藝術作品評獎事宜從來都是成年人說了算;兒童經常被安排在一些會議上發言,為一些特定人物獻花、致敬,但這些活動卻與兒童沒有絲毫關係;在家中未成年人經常被家長呵斥、指責、任意擺布,或者過度溺愛、恣意放縱,缺乏家庭民主。凡此種種,都是忽視未成年人獨立人格的表現。
擴大並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權既是社會文明的體現,也是培養未成年人獨立意識和健全人格、加快未成年人社會化進程的重要途徑。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他們不應該被簡單地視為一個弱小的群體而給予特殊照顧,而應當作為一個擁有權利的群體而受到尊重。今天,我國正在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未成年人參與權也應當受到廣泛關注和重視。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做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在實現未成年人參與權方面跨出了重要一步。學校肩負著推進學生社會化的重要任務,要在教育教學中擴大學生的參與範圍,廢除「一言堂」和「滿堂灌」,積極推行教學民主。要著眼於促進學生自主發展、全面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倡導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方式,促進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發展。要轉變過於強調接受學習、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倡導主動參與、探究發現、合作交流的學習方式。要重視在教學的過程中形成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培養學生獨立健全的人格,減輕學生被動學習的心理壓力,使學生建立自尊和自信,形成敢於質疑、勇於參與、善於溝通的學習和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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