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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散採購,這一文很全!

分散採購的實質

所謂分散採購,是相對於集中採購的責任主體與實施主體而言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分散採購」的界定為: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對於「分散採購」,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幾點來詳細理解:①分散採購和集中採購一樣,同屬於政府採購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的調整內涵;②分散採購的範圍是:「本級採購目錄公布的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又沒有列入本級集中採購目錄內具體標明的項目」,都屬於分散採購管理的範疇;③分散採購的主體是採購人,包括責任主體或實施主體;④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或委託給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⑤分散採購中的自行採購並非是無約束、無規矩的採購,其採購活動的組織也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採購程序進行;⑥分散採購也必須落實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⑦分散採購也應按《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備和進行合同備案;⑧採購人對分散採購也應該進行績效評價;⑨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也應對分散採購進行監督檢查。

關於對分散採購中「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或」字的理解,這個「或」是「選擇」意識。這與《〈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對「集中採購」的解釋是有區別的,「未設立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具備自己組織開展採購條件的,可以自己組織開展採購,不具備自己組織開展採購條件的,也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為採購」,在這裡不是「選擇」關係,是有「條件」的因果關係。分散採購是「自行」組織,集中採購是「自己」對於分散採購中的「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條例》並沒有要求採購人在自己沒有能力組織採購時,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但87號令第九條對採購人自行組織投標採購有明確的條件規定,否則不能自行組織招標採購。對於非招標採購,沒有必須「有能力」要求之說。但《條例》處於法之上位,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執行。(宋軍)

分散採購的特點

分散採購相對於集中採購而言,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主要解決採購人的急需、小額、特殊要求、專用產品(項目)的採購問題,所以實施分散採購有利有弊。

利:一是能滿足採購人的特殊需求;二是採購人能隨時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購買急需、個性化的產品;三是能充分發揮採購人的主觀能動性,強化採購主體責任,提高積極性;四是採購人對市場反映及時,與供應商建立相當穩定的供應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有價格優勢。

弊:一是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難以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二是重複採購較多,浪費行政資源;三是多為零星採購,難以獲得批量採購的價格優惠;四是採購主體較多,採購權力分散,監督難以進行,容易產生舞弊現象。

隨著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依法行政理念的推進,人們對政府採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的提高,我國的政府採購管理模式將呈現出從無序的分散採購到規範的集中採購再到完善、規範、有序、法治的分散採購,分散採購所佔的規模比例將越來越大,分散採購將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管理模式,沿承了當下「放管服」改革的內涵精神。(宋軍)

分散採購的程序

①採購項目可行性研究。對於大型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應進行可行性研究,防止「拍腦袋」項目的形成。

②按《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編製政府採購預算。無論是集中採購項目,還是分散採購項目,都應編製政府採購預算。有些採購項目在可行性研究之後,還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然後再納入政府採購預算,最後同部門預算一起上報同級人代會。

③編製採購項目實施計劃。採購人在組織採購活動前編製採購項目實施計劃,並依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確定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然後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備。

④ 按照實施計劃確定的採購方式,自行組織採購活動,或者委託給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在實施採購活動時,必須按法規的要求,將採購項目有關應該公開的採購信息在政府採購監督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包括採購信息公告、更正(變更)公告、評審(中標)結果、合同及採購文件等。

在分散採購過程中,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的有關部門批准。

分散採購在供應商的條件設定上,也必須按《政府採購法》的要求進行,既不可放寬條條,也不可過高設置門檻。

委託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採購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採購結果進行認可。

採購活動評審完後,應對參與評審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

在採購活動中,如有質疑、投訴,應按《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⑤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同時在簽訂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

⑥按採購文件和合同的約定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採購人也可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⑦按合同的約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採購資金直達成交供應商。

⑧對採購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⑨將採購項目資料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集中歸檔。分散採購文件檔案的保存期也為採購活動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⑩將採購信息納入本部門或本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資源庫。(宋軍)

分散採購的風險點

分散採購的風險點主要表現在六個節點上。

①採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因為分散採購項目主要是採購人有特殊要求、非大眾化的項目,採購項目是否需要、需要多少,只有採購人自己清楚,所以不認真進行採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則存在風險。

②選擇採購方式:目前大多數地方在集中採購中的採購方式選擇由電腦自動生成,即凡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的,電腦自動生成採購方式。而分散採購採購方式選擇,則是由採購人決定的。

③分散採購採購活動的組織中:按法律規定,分散採購由採購人「自行採購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採購人是否有能力組織,是否按要求發布、公開信息,都存在風險。

④採購項目評審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中:由於採購項目由採購人組織評審,採購人是否按法律規定確定參與評審的評審專家,是否按程序進行,是否按評審專家的評審報告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等都存在風險。

⑤落實政策功能:在採購項目中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上存在風險。

⑥履約驗收:採購項目的履約驗收上和採購項目的績效評估上存在風險。(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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