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爆非法進京訪被判刑,細數不當上訪都會觸犯哪些罪
9月11日,永福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被告人屢次進京非法上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案件。
從2011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羅某某明知其所提起的訴訟在司法程序訴訟終結的情況下,不顧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勸解、訓誡和行政拘留,仍在重大節日、活動期間,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門等非正常接待信訪人員的國家重點地區非法上訪,並提出四百多萬元經濟賠償等無理要求。
經統計,羅某某從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9日到北京天安門和中南海地區周邊非法上訪共計54次,其中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在北京上訪共計11次。上訪期間羅某某多次被公安機關訓誡、行政警告及行政處罰,訓誡12次,行政處罰10次,其中於2012年6月5日被永福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1日被永福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永福縣人民政府等相關國家機關多次派出工作人員到北京等地對其接訪、勸返,嚴重擾亂相關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花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共計達數十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新聞來源:桂州日報)
細數不當上訪都會觸犯哪些罪
(根據公安部有關文件盤點)
1、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4、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5、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後果: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7、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8、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0、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12、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3、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4、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 後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5、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 後果: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6、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17、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8、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 後果: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19、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20、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21、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 後果:符合《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還可以予以治安拘留等處罰。
依法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這並不代表上訪就能「任性」,如果上訪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場所反映問題,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訪的區域和敏感地區、重要場所聚集甚至有滋事的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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