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彌十戒威儀錄要(蕅益大師)
古吳蕅益沙門 智旭 依律重輯
出家受十戒者名為沙彌,此翻息慈,謂息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也。又雲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須息惡行慈也。唐三藏云:「室利摩那路迦,此翻勤策男。」《寄歸傳》云:「授十戒已,名室羅末尼,譯為求寂。」
沙彌二字,古訛略也,今但約所翻三義釋之。
初息慈者:息見思惡,修生緣慈,藏教沙彌。息見思惡,修法緣慈,通教沙彌。次第息三惑修三慈,別教沙彌。一心圓息三惑,圓修三慈,圓教沙彌。
次勤策者:精勤策勵出分段生死,藏通沙彌。精勤策勵出變易生死,別圓沙彌。
三求寂者:求偏真涅槃,藏通沙彌。求大般涅槃,別圓沙彌。
又盧舍那翻凈滿,惡無不息故凈,慈無不行故滿。是沙彌戒,即盧舍那真因也。
又涅槃以不放逸為食,勤策即不放逸義,是沙彌戒,即大涅槃法食也。
又寂即本覺之理,求即始覺之智,始本合一,名究竟覺,是沙彌戒,即究竟覺之通衢也。
又惡本性空,慈本性具,心性本無懈廢,本惟空寂,理即沙彌。
達理受戒,名字沙彌。圓伏五住,觀行沙彌。
六根清凈,相似沙彌。惑破理顯,分證沙彌。
盧舍那名凈滿,大般涅槃永離放逸,始覺本覺冥合不二,究竟沙彌。如大通佛時十六王子即是沙彌真實標榜。
故《沙彌威儀》云:「沙彌五德:一者發心離俗,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形,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緇門警訓》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眾齊奉,不惟小眾;終身行之,不惟初受。」
由此觀之,沙彌戒法,統括性修,該徹因果,豈可視作小乘法耶。受此戒者,大須著(繁:著)眼,大須努力,不應自輕而退屈,不應舍此而別求也。
藏中《十戒法並威儀》,失譯人名,文多繁複錯誤;《大比丘三千威儀》,亦失譯名;《南山行護威儀》,多屬大比丘事;近世《沙彌成范》,杜撰違律,不可依從;《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獨雲棲大師《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
今不得已,重為輯錄,仍分十戒、威儀兩門。至於授戒之法,事屬大僧,茲不重出。
初十戒門
一、不殺生
凡有命者,不得故殺。
若自殺、教他殺、方便殺、咒殺、duò墮胎、破卵、與他毒藥,令命斷者,並得殺罪。
若殺生身父母、羅漢聖人,犯逆罪,duò墮阿鼻獄。
若殺人,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若殺天龍鬼神,犯中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終須償報。
若殺畜生、蟲蟻、蚊虱等,犯下罪,亦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仍須償報。
若殺人不死,犯中方便可悔罪。
殺天神、畜蟲等不死,皆犯下方便可悔罪。
助他令殺,皆得本罪(人重,天等中,畜生等下也。)。見殺歡喜,得方便罪。若見他殺,有力應救,設不能救,應起慈心,念佛持咒,祝令解冤釋結,永斷惡緣。
二、不偷盜
凡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
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咒取、因寄取、迷惑取、kuáng誑取、抵債不還、偷稅、mào冒渡等,令前人失物,併名為盜。
所取直五錢(即八分銀)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猶許懺悔滅犯戒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若不償者,後生轉重,終無可賴之理。
若盜而未得,犯方便罪,須殷重懺悔,免致duò墮落。
三、不淫慾
一切世間,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生等,並不得染心交gòu遘,亦不得與他人淫。但有干犯,皆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若欲淫未和合而即止,犯中方便罪,須殷重懺悔。
若起淫心,即應痛自訶責。
四、不妄語
若未證四果,妄言已證。未得四禪,妄言已得。未悟道,妄言已悟。及妄言天來、龍來、鬼神來等,虛而不實,kuáng誑惑世人,名大妄語,犯重罪,失沙彌戒,不通懺悔。
若功夫稍稍得力,不知法相,謂證果等,名增上慢,本無欺誑之心,故不失戒。然須請問師長先達,決擇是非,殷勤悔過,舍其有所得心,精求真正出要,方免沉zhuì墜耳。
若本欲妄語,或說不了了,前人未領,或中止不說,並犯方便中可悔罪,急須懺除。
又口過有四:一妄言,二qǐ綺語,三兩舌,四惡口。
一、妄言者。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覺知等,亦復如是。
又實有而言無,實無而言有,欺kuáng誑他人,併名妄言。
此是性罪,犯者急須懺悔,誓不更造,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賤,死duò墮三塗。
二、綺語者。無義無利,世俗浮辭,增長放逸,忘失正念,亦須急懺,誓不更造,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輕,死duò墮惡道。
三、兩舌者。向此說彼,向彼說此,構起是非,乖離親友,亦是性罪,急須懺悔,誓不更造。
若有犯者,現世為人所怨,死duò墮地獄。
四、惡口者。罵lì詈咒咀,令他不堪,此亦性罪,急須悔斷,若有犯者,現世為人所怒,死duò墮三塗。
律攝云:「佛之弟子,言常說實,不應為盟自雪,表他不信故。設被誣謗,亦不應作誓。」
五、不飲酒
不論是何等酒,但令飲之能醉人者,一滴不可入口,飲即犯戒,急須懺悔。
若不改者,現世為人所恥,死duò墮惡道。
若病非酒不能引葯,白師友等方服。
六、不zhuó著(繁:著)香華mán鬘不香塗身
結華為鬘,莊嚴身首,佩服香袋,脂粉飾容,並是士女妖冶之態,非出家人所宜。
七、不歌舞倡jì伎不往觀聽
唱曲吟詩,名之為歌。掉臂zhí躑足,名之為舞。吹簫彈琴,雙陸圍棋,擲gǔ骰賻錢,醫卜星相,投壺射箭,馳馬試劍等,併名倡jì伎,非出家人所應為也。
供佛宜使人作樂,不宜自作。
贊佛宜梵唄,不宜用歌曲音聲。
有真實見地,方可作偈niān拈頌,不得習學詩畫,類彼山人清客。
學字但令端楷,不得為好故,妨廢出世正業。
八、不坐高廣大床
床足但高一尺六寸,坐時腳不掛空,過此量者,即名為高。但可容身轉側,過此即名為廣。既高且廣,即名為大。非出家人所宜坐卧也。況漆彩雕刻紗絹帳褥等耶。
隨眾卧長連床不犯。
說法登師子座不犯。
白衣舍中無卑小床座,暫時坐卧不犯。
九、不非時食
從明相出至日正午,名之為時。從日稍側乃至次日明相未出,名為非時。非時而食,名為破齋,咽咽結罪。
若非時漿,含消葯,終身葯,並皆無犯。
非時漿者,果漿、蜜漿等,清無zhā渣滓。
含消葯者,蜜、糖、xíng餳糖、酥、油,亦無zhā渣滓。
終身葯者,姜、桂、椒、梅及一切丸藥,一切湯藥,一切散末,其味酸澀苦辣,不任為食者,有病因緣,盡壽聽服。
十、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
生金銀寶物,是不由人工作用所成。像金銀寶物,是由人工作用所成形像器具也。皆長貪心,有違高尚之致。
故捉持者,悉皆犯罪。
除為三寶暫捉,或為師長父母掌舉,自不貪畜,非犯。
已上十戒。前四若犯,名破根本,亦名邊罪,非作法懺之所能治。若欲進比丘戒及菩薩戒。須是結壇取相chèn讖耳,第九若犯,名為破齋。餘五若犯,名破威儀。皆須殷重悔過,方不障道,慎之慎之。
次威儀門
敬大沙門第一(大沙門即比丘眾也)
不得呼大比丘名字(一切比丘應稱某師),不得盜聽大比丘說戒(半月誦比丘戒,平日講比丘戒,或作如法僧事,先遣未受具戒者出。一切不得盜聽,盜聽即成盜法重難。亦不得先自閱律及閱比丘戒。)。
不得求大比丘長短。
不得轉行說大比丘過失。
不得píng屏處罵大比丘。
不得輕易大比丘,於前戲笑,效其語言形相行步。
不得坐見大比丘過不起,除讀經時、飯時、作眾事時、剃髮時病時。
行時逢大比丘,當下道正住讓之。
《四分律》云:「沙彌應以生年為次第,若生年等者,應以出家年為次第。」
《方廣大莊嚴經》云:「佛法如海,容納百川,四流歸之,皆同一味。」
據戒前後,不在貴賤,四大合故,假名為身。於中空寂,本無吾我,當思聖法,勿生jiāo憍慢(比丘體是僧寶,故論戒臘。沙彌未預僧數,故論生年。縱使百歲沙彌,應敬初戒比丘也。)。
事師第二
當早起,欲入戶,當先三彈指。具楊枝澡水,授衣lǚ履,bì襞被,fú拂拭床席,掃地,益澡水。
師出未還,不得舍房中去。若有過,和尚阿闍梨教jiè誡之,不得還逆語,視二師當如視佛。
若使出不凈器,不得tuò唾,不得huì恚怒。
暮當按摩師。
師受食不應作禮,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盥漱未畢,及未洗凈,著(繁:著)褻衣時,皆不應作禮。師眠息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
欲入戶作禮,應三彈指,師不應,應去。
持師飲食當兩手高捧,食畢liǎn斂器,當徐徐。
授師新果,當先作凈,或火凈,或刀凈,或指爪剝凈。若果不堪為生種者,不須作凈。
授師非時漿,須以水點凈。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聲,不費尊力。
請問佛法,當整衣禮拜,合掌諦聽,思惟深入。
問家常事,不須禮拜,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
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見於顏色。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fù覆藏,速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凈(若犯四根本戒依師決疑方可行取相懺)。
師語未了,不得語。
不得戲坐師座,及卧師床,著(繁:著)師衣帽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宜答,則實對。不宜答,則善辭卻之。彼留,不得便住,當思速歸。或路遠逼暮,風雨難緣等,隨時制宜。
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師疾病,始終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一一用心料理。
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對。除自有事欲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西土止一禮無三拜法)。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辦,不得違慢。
凡睡眠,不得先師。除有病,白師乃先睡。
人問師名,當雲上某下某。問師號,即雲某甲。
不得離師自住,若師命終、若師遠行不得隨去,應問當依止何人,隨師語即依止住,一切還如事師法。
或師不指示便命終遠行,須更擇明師依止而住。若師返俗,若師破戒,若師被僧擯,亦應更擇明師,依止而住,不得zòng縱情自用。
年滿二十,ān諳出家事,應求師方便進比丘戒。或年不滿二十,或雖滿二十,眾緣未湊,不能進比丘戒,皆當發菩提心,先求受菩薩戒,作菩薩沙彌,學大乘法。俟年滿緣湊,更進具戒,即成菩薩比丘。
《根本雜事》云:「若人依託師主,於佛法中,剃除鬚髮而pī被法服,以凈信心出家修行,彼人於師,乃至盡壽四事供養,未能報恩。」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不得左右顧視,當平目直視隨師後。
到tán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乃坐。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若山行,當持坐具相隨。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若過渡,當持杖徐試淺深。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師受齋,當立出生。齋畢,復當侍立收chèn儭。
入眾第四
不得爭坐處,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
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不得伐勞顯己之功。
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
不得與大比丘同座坐,除大法會。
不得與白衣同座坐,除大法會。
凡洗面不得多用水。jiáo嚼楊枝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
不得高聲涕唾,不得於殿塔及凈室、凈地、凈水中涕唾,當於僻處。
吃茶湯時,不得只手揖人。
不得向塔洗齒,及向二師大比丘等。
不得多言、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不得急行。
不得將佛燈私就己用。
燃燈當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供佛花,取開圓者,不得先嗅,除wěi萎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著屏處。
應為大僧jǐ給楊枝澡水等,隨力能為,即當為之,不得偷安。
聞呼即念佛應之,不得雲有雲是。
凡拾遺物,即當白主事僧。
不得與年少人共相結友。不得妄著,割截三衣,濫同大比丘僧,應著縵條袈裟(縵條謂無縫也袈裟謂壞色也),《根本律》云:「求寂之徒,縵條是服,zhé輒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久扇斯風,此成非法。」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舍。
不得辦精緻tāo絛fú拂、玩器等,妝點江湖,徒為識者所笑。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不得用絲紬絹帛,傷慈犯制。
不得不凈手搭衣。
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
不得私取常住竹木、花果、蔬菜,一切飲食,一切器物等,或自用,或作人情。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好惡長短。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雲我,雲小僧,雲某甲。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若動氣出粗,即非法器。
若違僧制,聞白chuí椎,不得抗拒不服。
隨眾食第五
聞jiān犍chuí椎聲,即當整衣服。
臨食咒願,皆當恭敬。
凡出生,安左掌中,默念偈云:「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凡欲食,先作五觀: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cǔn忖己德行,全缺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無呵食好惡。
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摘與狗。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
若已飽,當以手讓卻之。
不得搔頭,使風屑落比座碗缽中。
不得含食語。
不得笑談雜話 。不得jiáo嚼食有聲。不得xī噏粥gēng羹等作聲。
欲挑牙,先以袖掩口。食中或有蟲蟻,宜密藏棄之,莫令比座見,生疑心。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除有正務。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缽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不得碗缽作聲。不得食畢先起,須俟結齋同起,除有正務。飯中有谷,或去皮食之,或聚一處,出時持施禽鳥。
見美味,不得貪心恣口食。不得偏眾食。若體弱不能持非時食戒,寧退作近住男,勿掛虛名,日日招破齋罪。
禮拜第六
朝jiáo嚼齒木,guàn盥shù漱清凈,方行禮敬。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有人禮佛,不得向彼頭前徑過。
凡合掌,不得十指cēn參cī差,不得中虛,不得將指插鼻,須平胸高低得所。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後禮。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
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不應著褻衣禮他,亦不得褻衣受禮。
聽法第七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坐必端嚴,不得亂語,不得大ké咳tuò唾。凡聽法,須dì諦聞審思,如實修習,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少年戒力未固,宜隨師苦行操lǚ履,不得早fù赴講yán筵。
習學經典第八
先學沙彌戒,一一能行,次學大乘經律。不得竊看比丘律藏,以成盜法重難。
凡學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不得口吹經上塵,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不得以帽置經卷上。不得以小乘經律放大乘經律上。不得以外書放內典上。經典損壞,速宜修補。不得不凈手執持經卷,對經卷如對佛,不得戲笑。不得案上卷zhì帙zòng縱橫失次。不得以huì穢xiè褻不凈器物放經案上。
借人經看須加愛重,勿令損壞。若借看不還,所直五錢,即犯根本重戒,不可不慎。
人閱經時,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不得高聲動眾。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詩詞歌賦等,智力有餘,為降伏外人故,習學外書,不得隨書生見解,不得揀應fù赴道場經卷先習學。
入寺院第九
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不得無故登塔。入殿塔當自南、而西、而北、而東右繞,不得左轉,繞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匝、百匝,須知遍數。不得以lì笠杖等倚殿壁。不得著木jī屐等入殿塔中,不得手捉木jī屐等入殿塔中。
入堂隨眾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下床默念偈云:「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凈土。」
不得高語大聲。輕手揭簾,須垂後手。不得拖鞋作聲。不得大ké咳sòu嗽作聲。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或親友相看,不得在堂中久話,相yāo邀林下水邊,乃可qīng傾心談論。
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若看經,須端身chéng澄心默玩,不得出聲。二板鳴,即宜早進堂歸位,不得單上相聚擺茶雜話。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卧共鄰單說話動眾。
執作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lì戾。
凡洗菜,當三易水。凡汲水,先凈手。
凡用水,須諦視有蟲無蟲。若有蟲,以密羅濾過方用。
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凡燒灶,不得然腐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凡掃地,不得迎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洗內衣,先須shí拾去jǐ蟣shī虱。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令干,若仰即蟲生。
不得熱湯潑地上。
入浴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不得粗躁以湯水濺他人,不得浴堂小遺。
不得共人語笑。《人天寶jiàn鑒》云:「一沙彌入浴戲笑,遂感沸湯地獄之報。」
凡有chuāng瘡xuǎn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huí迴避。
不得zì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脫衣著衣,安詳自在。
湯冷熱,依例擊bāng梆,不得大喚(或其處無梆亦和婉說之)。
入廁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行,莫待內逼倉cù卒。
竹竿上掛直duō裰,折令齊整。以手巾或腰tāo絛系之,一作記認,二防墮地。
須脫換鞋lǚ履,不得凈鞋入廁。至當彈指或qǐng謦ké咳,使其中人、非人知。不得迫促先在廁人使出。
已上,復當彈指作聲,令廁中非人知。不得低頭視下。不得持草畫地。不得努氣作聲。不得隔壁共人語。不得唾壁。便畢當洗凈,次洗手,未洗手不得持物。未洗凈洗手,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不得沿路行系衣帶。小解時亦要收起衣袖。小解畢,即凈洗手。未洗手不得持物,不得作禮。
眠卧第十四
卧須右脅,名吉祥卧,不得仰卧、fù覆卧、及左脅卧。
不得與大比丘同室過三宿,或同室各有遮障,過三宿非犯。不得與大比丘同tà榻sù宿,或有難緣,得至二xiǔ宿至第三xiǔ宿,應輪次起坐。除看重病,或自有重病,不得與同事沙彌共tà榻。
設無異榻,不得共被。設無異被,須各著襯身衣,不得兩身相觸。
凡掛鞋襪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xié攜niào溺器過。
不得睡床上,笑語高聲。《善見律》云:「臨欲睡時,應先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念無常,於六念中隨一一念。」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nì膩火中。不得hōng烘bèi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暖便宜歸位。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不得口吹燈火,應徐卻炷令熄。滅燈後,不得高聲念誦。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響,及高聲語笑。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第十七
無二人不得單進。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不得為非時之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huàn浣等。
不得手為淨髮。不得令尼淨髮。不得píng屏處共坐。不得彼此送禮。
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
不得與尼結拜父母師徒zǐ姊妹。
至人家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得雜坐。不得左右顧視,不得雜語,不得多笑。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若與女人說法,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語。不得kuáng誑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不得zhà詐現威儀,假妝禪相,求彼恭敬。
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不得雜坐酒席。不得空室內或píng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等。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zǐ姊妹兄弟。不得管人家務。不得說僧中過。
若詣俗xǐng省親,當先入堂中禮佛,或家堂聖像前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泊,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不得與親族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不得問族中是非好惡。
無犯夜行。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卧,一心念佛,事qì訖即還,不得留連。
乞食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
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若欲坐,先當zhān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不得哀求苦索,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
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ān庵院處索食。
入聚落第二十
有三寶事及看病等切緣,方入。無切緣,不得入。不得馳行, 不得搖臂行。
不得傍視人物行,宜端身平目直視而行。
不得共少年談笑行,不得與女人前後互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行,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行。不得故視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或逢戲幻奇怪等事,俱不宜看。或遇官府,不論大小,俱宜迴避。或遇斗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繞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驢馬等。設有事緣暫乘,不得戲心鞭策馳zhòu驟。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奇事。
市物第二十一
勿爭貴賤。勿坐女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已許甲物,雖復更賤,勿舍彼取此,令主有恨。慎勿保任致qiān愆負。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
出入行來,當先白師。zuò作新法衣,當先白師。
著(繁:著)新法衣,當先白師。剃頭,當先白師。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欲有私具紙筆之類,當先白師。若fěng諷經起,當先白師。
若人以物惠己,當先白師,師許受方受。
己欲以物惠人,當先白師,師聽方送。
人從己借物,當先白師,師聽方與。
己欲借人物,當先白師,師聽方借。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參方第二十三
欲決擇心地,須白師問可參處,師或未知,須博問先知,求真實善知識,乃可往參。
古人云:「具眼參方。」既未具眼,又無先達指示,徒自行腳,只得叢林粥飯習氣,於事何益,慎之慎之。
遠行要假良朋。不得觀玩山水,惟圖遊歷廣覽,誇示於人。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進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受具遮難第二十四
十三重難:
一、壞內外道(謂受具戒後復入外道中今更來求受戒)。
二、破他梵héng行(謂他人受佛七眾戒法者最初令其破根本戒)。
三、賊心入道(謂未受具戒盜聽比丘說戒及盜看比丘律藏)。
四、黃門(謂五種不男)。
五、二根(謂一身有男女二根)。
六、畜生(謂龍猴等變為人形求受具戒)。
七、非人(謂諸天修羅鬼神變人形求受具戒)。
八、犯邊罪(謂曾受五戒八戒十戒具戒之後於殺人盜五錢邪淫大妄語隨犯一種)。
九、shì弒父。十、弒母。十一、弒阿羅漢。十二、破和合僧。
十三、出佛身血。
已上隨有一難,則未受戒者不得受,已受戒者應滅bìn擯。
十六輕遮:
一、不得度奴(家主與姓則得)。
二、不得度賊(千里之外改行從善則得)。
三、不得度負債人(或償畢或親友代償或債主舍竟皆得)。
四、不得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待滿二十則得)。
五至九、不得度癩、白癩、癰疽、干痟、顛狂、五種病人(病癒則得)。
十、父母不聽,不得度令出家(求聽則得)。
十一、不得度官人(食祿盡則得王聽亦得)。
十二、不得無衣缽受具,亦不得借衣缽受具(或借者許彼辯竟方還不即索者則得)。
十三、不自稱名。
十四、不肯稱和尚名。
十五、教乞戒而不乞。
十六、著白衣衣、外道衣、莊嚴具等。
又年六十不得受具戒,惟聽為沙彌。
請和尚法第二十五
無和尚不得受具。二和尚乃至多和尚亦不得受具。
欲受具時,若本授十戒和尚在,不須更請。
若本師已不在前,應更擇明師請之。
偏袒胡跪合掌,作如是語:「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如是三說。
比丘六物名相第二十六
一、安陀會:
此雲中宿衣,亦云雜作衣。或五條,一長一短。或縵條,或七條九條等已舊,降作安陀會受持,皆得。
各隨身量,豎三肘,橫五肘為度,可減不可增,不得如今時之豎三橫六。下二衣並同。
二、鬰多羅僧:
此雲上著衣,亦云入眾衣,正應七條,兩長一短,應割截,貧者帖條亦得。或九條等稍舊,降作鬰多羅僧亦得。
三、僧伽梨:
此雲重衣,亦云雜碎衣,應九條,二長一短。
《僧祇律》許至十五條,不得過。
《四分律》許至十九條,不得過。
《根本律》許至二十五條,不得過。應割截,貧者若有割截鬰多羅僧,則帖條僧伽梨亦得。
四、尼師壇:
此雲坐具,應兩層作。長佛二搩手半(周尺五尺)。廣二搩手(周尺四尺),卧時敷卧具上襯身,坐時敷地襯衣。
五、缽多羅:
此雲應量器,或瓦或鐵為之。大不過三升,小不過升半,乞食用之。
六、漉水囊:
以細熟密絹為之,不得無漉囊行二十里,此是護生要用,濟物行慈之具,斷不可缺。
搭衣偈咒等,律文不載,似不必用。律中最重一切時中專修四念處觀,不可不急講求。
○附錄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有依行品云:「痴慢號大乘,彼無有智力,尚迷二乘法,況能解大乘。譬如闕壞眼,不能見眾色,如是闕壞信,不能解大乘。無力飲池河,詎能吞大海,不習二乘法,何能學大乘。先信二乘法,方能信大乘,無信誦大乘,空言無所益。內懷真斷見,妄自號大乘。不護三業罪,壞亂我正法。彼人命終後,定墮無間獄。
……
善男子,有諸眾生,於聲聞乘獨覺乘法,未作劬勞正勤修學。如是眾生,根機未熟,根機下劣,精進微少。若有為說微妙甚深大乘正法,說聽二人俱獲大罪。亦為違逆一切諸佛。所以者何?
……
如是眾生,實是愚痴,自謂聰睿,陷斷滅邊,墜顛狂想,執無因論,於諸業果生斷滅想,撥無一切善作惡作,妄說大乘,壞亂我法,非法說法,法說非法,實非沙門,說是沙門。實是沙門,說非沙門。實非毗柰耶,說是毗柰耶。實是毗柰耶,說非毗柰耶。
愚痴顛倒,憍慢嫉妒。朋黨之心,於大乘法,稱讚擁護,令廣流布。於聲聞乘、獨覺乘法,謗毀障蔽,不令流布。
不能如實依於三乘,舍俗出家,受具足戒,成苾芻性,亦不如實修集一切善法因緣……
如是撥無一切因果斷滅論者,雖在人中,實是羅剎,於當來世無數大劫,難得人身……
命終定生無間地獄,於諸苦趣輪轉往來,受諸苦惱,難可救濟。
……
如是過失,皆由未學二乘之法,先入大乘。」
問:《十輪經》中,佛誡森嚴,必令先習二乘法,乃可聞學大乘正法。不爾,則說聽二人俱獲大罪,亦為違逆一切諸佛,後又雲:眾多過失,皆由未學二乘之法,先入大乘。
今時多有出家男女,未受沙彌具足等戒,而徑受大乘菩薩戒者。亦有出家雖久,五戒尚未受者。今皆聽聞無上妙法此義云何,特求請決。然二乘法通三藏,今在律中故約戒問。
答:諸佛說法,對病不同,隨機有異,然究其要歸,則一而已。
如《十輪經》專為一類執大謗小者說,具如所問矣。若《法王》等經,復為一類執小謗大者。則雲定無三乘,設有分別三乘根性,是人舌根即當墮地,即為誹謗諸佛正說。故白香山,拈此兩義以為難也。然苟明法華宗旨,兩義冷然。為鈍根者,須以小乘權接。為執小者,須以一乘開顯。
權是實家之權,權尚不知,何能知實。所謂無力飲河,詎能吞海,此《十輪經》之所訶也。實是權家之實,苟不悟實,權亦何為?所謂不信此法,是上慢人,此《法王經》之所斥也。
今若發大乘心以為其本,然後隨力漸學權實佛法。既不違《法王經》所斥,亦不違《十輪經》所訶。
所以西域諸國,具有菩薩優婆塞優婆夷等七眾,七眾無非大乘,大乘不廢小檢。
如《法華經》十六王子菩薩沙彌,即是誠證。彼雖受菩薩戒,仍禮聲聞比丘之足,何當執大謗小。若必不許沙彌受菩薩戒,尤不應許優婆塞等受菩薩戒,則應菩薩但有比丘比丘尼二眾,決定無七眾矣。
《梵網》所云:「一切有心者皆應受佛戒」如何可通?豈近住沙彌,一一皆木石耶?至於聽聞無上妙法,結一乘緣,一切不遮,乃獨疑於出家未受五戒之人,又豈出家未受五戒,反更不如在家未受三歸者耶?
《摩訶止觀》云:「今末代痴人,聞庵羅果甘甜可口,即碎其核,嘗之甚苦,果種甘味,一切皆失,無智慧故。刻核太過,亦復如是。」
聞非調伏非不調伏,亦不礙調伏,亦不礙不調伏,以不礙故,名無礙道。以無礙故,灼然淫泆,公行非法,無片羞恥,與諸禽獸無相異也。此是啖鹽太過,咸渴成病。
經云:「貪著無礙法,是人去佛遠,譬如天與地。」
大經云:「言我修無相,則非修無相。」是住不調,非不住也。乃至污辱戒律,陵穢三寶,周家傾盪佛法,皆由此來,是名大礙,何關無礙。
《根本尼陀那》云:「汝等若以信心投我出家,情求涅槃,修凈行者,所著衣服,直一億金錢。所住房舍,直金錢五百。所啖飲食,具足百味。如是等事,我皆聽受,汝並堪銷。若破重戒者,於僧住處,乃至不銷一口之食。僧伽藍地,不容一足。」
《善見律》云:「一切作諸惡法,無人不知,初作者護身神見,次知他心天神知。如此之人,天神俱見,是故大叫喚。展轉相承,傳至梵天,置無色界,余者悉聞。」
《僧祇律》佛訶覆藏云:「犯戒尚不慚羞,悔過何以慚羞,即說偈言:覆蓋者則漏,開者則不漏,是故諸覆者,當開令不漏。」
《毗尼母經》云:「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
《佛藏經》云:「破戒之人,不應於彈指頃,住聖人相,在袈裟中。」
《地持經》雲:「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是持戒,何以故?若犯戒者,不得下賤人身,況大人相。」
《菩薩善戒經》云:「三十二相,雖復各各說其因緣。真因緣者,持戒精進。何以故?若不持戒,能修精進,尚不得人身,況得三十二相。聲聞禁戒一切善法,悉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因。」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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