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2012-03-13今年全國兩會前,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已被列入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全國政協委員柯錦華著實高興了一把。這次,她帶來了關於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切實保障受害者平等權利的建議。「國家需要加快反家暴立法進程。」柯錦華委員話語堅定。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一項法律草案的形成需要從立項開始,經過七八個環節。而「列入立法計劃」處於立項環節,之後還有漫長之路。全國婦聯向大會提出了《關於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的提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進程,爭取在2012年年底提請審議,儘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條件已成熟去年10月,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共同開展的第三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結果與公眾見面。相關數據顯示,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家庭暴力不僅限於低收入、文化層次低的家庭,知識分子家庭的暴力現象也很多。」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明蓉說,家庭暴力隱蔽性強,矛盾日積月累,容易造成「以暴制暴」等嚴重後果。「反家暴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教授孫曉梅告訴記者,1992年我國申報主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她在參與籌備工作時,才知道「反家暴」概念,當時,國內在這個領域還是一片空白。孫曉梅代表印象深刻的是,1994年在北京的農村進行個案訪談時非常困難,大家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就跟吃飯一樣正常,不是什麼問題。「2000年以後,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逐漸了解,反家暴立法逐漸成為共識。」孫曉梅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國家立法中就「家庭暴力」作出規定,明確禁止家庭暴力。2008年,全國婦聯、中宣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衛生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28個省(市、區)出台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餘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作為全國首批9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試點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發出了福建省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目前,已審理31起涉家暴案件,發出人身保護令22份。「基層有很多反家暴的實踐、立法經驗,應該及時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形成國家的共識,真正體現國家層面對婦女權益的關注。」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律師態度鮮明。國家立法意義重大多位代表和委員認為,家庭暴力是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不僅嚴重侵犯受害人基本人權,而且直接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穩定。通過立法有效地預防和應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李明蓉參與了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到福建召開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調研和論證工作。她深刻感受到,因為沒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缺乏專門的保護機構,很多家暴受害者常常感到「說了沒有用,還不如不說」。李明蓉發現,實踐中,大多數沒有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家庭暴力行為很少進入公訴程序,而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走自訴程序,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因其行為的隱蔽性常常被作為家庭內部糾紛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始終沒能得到有效的預防和控制。」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婦聯主席關德偉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柯錦華委員認為,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遏制家暴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問題。「現有規定過於抽象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體例不系統,內容不周延;法律位階低,在法律程序、舉證責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層面難有實質性突破;側重事後懲治,缺乏事先預防與事中干預。」孫曉梅代表認為,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一套集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系統制度,不僅能夠彌補國家社會領域立法的不足,為相關部門有效開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而且有利於預防和打擊暴力行為,儘快為受害人權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有利於促進社會的穩定。」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巡視員汪夏說,加快建立反家庭暴力法,有利於法院準確把握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形式等,從法律上加大對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受害者的保護。保護家暴受害者是立法重要目的在柯錦華委員看來,反家庭暴力法應當解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立法的基本原則,科學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適當分擔證明責任,合理設置法律責任,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強化社會幹預機制等問題。「最重要的是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切實保障受害者平等權利。」柯錦華委員說,不僅是事後懲治,更重要的是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後慰藉。哪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較之最高法院將家庭暴力解釋定義偏重於毆打類的顯性暴力,柯錦華委員提出的家庭暴力範圍更為廣闊,「可界定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受害人身體、精神、性或財產損害的行為。同時列舉常見的身體侵害、限制自由、侮辱恐嚇等具體形式,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權益。」李明蓉代表的想法略有不同,應首先解決明顯的身體暴力問題,以概括的方式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為立法預留空間,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考慮將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與財產暴力等納入立法範疇。李明蓉代表建議,反家庭暴力法應在司法程序上採取一些便利措施,使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和救濟措施。「應完善民事保護令制度。」柯錦華委員說,民事保護令是當前世界各國應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救濟手段之一,可使受害人得到快速有效救濟,有效避免受害者陷入「囚徒困境」或發生「以暴制暴」的違法行為。柯錦華還建議,應強化社會幹預的全方位功效,為受害人提供投訴、庇護、醫療救治、法律援助等救助服務,對施暴人進行行為矯治和心理治療,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家暴的再發生。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構「防治家庭暴力是國家的重要職責。」柯錦華委員說,應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構。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政府建立反家暴委員會,鄉鎮一級設立反家暴專員。機構可由政府專員、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負責防治家暴的協調議事、接待投訴、提供諮詢及調查統計等職責。李明蓉代表認為:「應設立反家暴專門機構負責日常的工作,主動關心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時化解矛盾,接到投訴及時受理,為公權力的介入提供渠道。」「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在徵得被害人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公訴機關對施暴人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自行起訴的權利也應當得以保留。」李明蓉說。「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覆性的特點,應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法官公正審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李明蓉代表說。舉證難是家庭暴力案件的瓶頸。「家庭暴力案件已超越普通的私權糾紛範疇,證據在當事人之間的分布嚴重失衡。」柯錦華委員說,應完善證據規則,在證據認定、證明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轉移上,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降低其舉證困難。明確法律責任更有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李明蓉代表建議,要明確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陳舒代表認為,法律的制定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很好地研究一些細節問題,目前關鍵是要增強反家暴立法的認同感和緊迫感。期待反家庭暴力法早日出台,進一步彰顯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中國婦女報)欄目編輯: 龔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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