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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五年打虎指南

特朗普訪華前的重磅,無疑是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

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最受外界關注的「留置」相關內容首次公開。

這是反腐領域的一件大事,直接決定了未來五年如何打虎,當然,這不僅是未來五年的打虎指南,一旦立法通過,就是更長期的。目前,給公眾提意見的時間是一個月,登錄中國人大網即可參與。

巧的是,當日,《人民日報》刊登王岐山卸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後的首篇署名文章《開啟新時代 踏上新征程》。王岐山在文中稱,「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中國特色的國家反腐敗機構,國家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一言闡明國家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時間上也很巧。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公開。剛好滿一年,國家監察法草案公開。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通讀10章67條的草案,值得細說的就是留置。

監察委是什麼?

先來看監察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這是草案給出的基本定位。

依據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與之同時,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地方監察委一樣。監察委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對監察委員會的管理範圍,也有了明確說法,具體點了6類,並用「其他」條款兜底:

  •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 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國企管理人員;

  •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 監察委的職責、許可權也有明確,包括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監察許可權」章節,共用了16條詳細闡述上述12項措施。

    草案還專列一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作出規定,明確對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另外,明確事後追責: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留置什麼時候用?

    上述12項措施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讓「留置」進入公眾視野。

    黨的十九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兩規」即通常所說的「雙規」, 1994年3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提到,紀檢機關調查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今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監察法草案中都有明確規定。

    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 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 可能逃跑、自殺的;

  • 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 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 換句話說,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前提是「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需進一步調查」。「留置」的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同時,這些對象還存在「可能逃跑、自殺」等四種情形之一,才可被「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還提到,對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採取留置措施。

    在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看來,留置需要是在「特定場所」也是本次草案的一個亮點。

    當然,留置的使用是有前提的。

    一個細節是,上一級對「留置」的把關有區別,省級以下的監察機關是需要上級「批准」;而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則是上級「備案」即可。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還可請公安機關配合,「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留置最長多久?

    草案規定,監察人員採取包括留置在內的調查措施時,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或者報告、意見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一旦被監察人員採取留置措施,最長會是多久?

    草案明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換句話說,留置的最長時間是6個月。與之同時,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特定行為,如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留置一樣要通知家屬。

    「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能折抵刑期。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同時,草案還保證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即「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監察委的處置權多大?

    在監察法草案中,還有一點也頗受關注,即監察委的「處置」職責。

    監察機關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四類處置:

  • 處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 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 問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 移送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 移送起訴涉及與檢察機關的銜接,如何銜接也是外界關注的問題。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後,情況不同,檢察機關採取的措施不同。

  • 其一,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 其二,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 其三,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其中,不起訴的決定需徵求監察機關意見並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不同意可以要求複議。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對接,不僅僅是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草案明確,兩種情形下,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 其一,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其二,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重要證言的。

  • 但前提是,「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校對|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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