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業務問題及解答

增值稅稅收業務問題及解答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前 言 為更好的貫徹落實增值稅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和基層國稅部門正確理解有關稅收政策,我們歸集和整理了納稅人及基層國稅幹部諮詢頻率較高、執行中容易產生偏差或者規定不太明確的增值稅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問題,經反覆討論研究,根據現行規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增值稅優惠政策及管理等內容共100題。現提供給廣大納稅人和國稅幹部在實際工作中參考,具體執行中以文件為準。如對具體問題及解答存在疑義,請及時告知。對實際工作中的一些新的諮詢問題,望及時向我們提供,以便我們今後不斷補充完善。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稅稅收業務問題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稅政策(一)基本政策1.問:對小規模納稅人有何具體規定?答:增值稅納稅人按照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2)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問:其他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的範圍應如何劃分?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個體工商戶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人。其他個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3.問: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範圍如何界定?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4.問:什麼是混合銷售業務?建築業混合銷售業務應如何徵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繳增值稅的貨物或勞務,又涉及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但是,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5.問:固定資產的概念是什麼?答: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6.問:銷售貨物或視同銷售貨物應於何時確認增值稅收入?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的,則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同時,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更為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包括:(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貸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 180天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的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應稅貨物與勞務的確認7.問:汽車美容及洗車服務需繳納增值稅嗎?答:汽車服務店除提供汽車改裝、修理業務及銷售汽車零配件等業務外,提供汽車美容及洗車服務的,屬於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企業提供汽車美容及洗車服務,應單獨核算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8.問: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是否要繳納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者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因此,如果銷售軟體產品時只轉讓軟體的使用權而非著作權的,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應當繳納增值稅,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9.問:移動、電信、聯通等公司的營業廳或代辦點有銷售手機、存話費贈送手機、銷售手機贈送電話費等業務,對這類業務是徵收增值稅還是徵收營業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有關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78號)、國稅函[2007]414號和國稅函[2006]1278號)等文件的規定,聯通、電信、移動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小靈通(手機)、電話機、SIM卡、網路終端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的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准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於混合銷售,徵收營業稅;因此對銷售手機贈送電話費的行為,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對於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業務,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10.問:燃氣公司向業主收取的開戶費、自來水公司向用戶開戶時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共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費,凡與貨物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稅;凡與貨物銷售數量無直接關係的,徵收營業稅。燃氣公司向業主收取的開戶費和自來水公司向用戶開戶時一次性收取的初裝費,不徵收增值稅。11.問:某公司是從事家電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年為新客戶提供新產品展銷場地並按年收取10萬元的場地費,該公司收取的場地費如何申報納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因此,該公司收取的10萬元場地費不徵收增值稅。12.問:某公司為了便於銷售,在外地設立了倉庫,無營業執照和銀行賬號,所有與倉庫有關的費用和開支、銷售發票的開具和貨款的回收均由該公司負責,公司只是將貨物移送到倉庫用於存放,這種情況的移送貨物是否要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的規定,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公司向其在外地設立的倉庫移送貨物的行為,不屬於視同銷售業務,不需繳納增值稅。13.問:某公司為提高知名度而印製宣傳資料(傳單和廣告手冊)向公眾發放,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該公司如果僅對外發放宣傳資料屬於廣告宣傳行為,不涉及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如果在對外發放宣傳資料的同時,還有贈送禮品的行為,則贈送的禮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發放對象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4.問:企業購進的貨物作為禮品贈送他人及「買一送一」贈送的商品是否要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行為。因此,納稅人購進的貨物作為禮品贈送他人及「買一送一」贈送的商品均應計算繳納增值稅。15.問:對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產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如何徵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規定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規定,經銷企業從貨物的生產企業取得「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16.問:一般納稅人企業將下腳料銷售給客戶,應如何繳納增值稅?生產免稅貨物產生的下腳料是否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料取得的收入,應按下腳料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若下腳料為增值稅免稅貨物,則可免徵增值稅,即下腳料是否免稅與企業銷售的主要貨物是否免稅無關。17.問:代購貨物行為如何徵收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6號)的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1)受託方不墊付資金;(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3)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18.問:拍賣行受託拍賣貨物,向買方收取貨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的規定,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於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對拍賣行受託拍賣貨物,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應徵收營業稅。因此,拍賣行向買方收取貨款應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19.問:甲公司欲將一批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的生產設備永久轉讓給乙公司,並以該設備的賬面凈值為轉讓價,抵減甲公司欠乙公司相同金額的貨款,該筆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生產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如果甲公司不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那麼甲公司將租賃給乙公司的固定資產永久轉讓給乙,屬於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20.問:汽車銷售企業提供代辦保險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否徵收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因此,汽車銷售企業代收取的保險費,不徵收增值稅,收取保險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應徵收增值稅。21.問:郵政部門設立的物流公司銷售月餅、鮮花等禮品,負責運送並開具營業稅發票,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即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因此,郵政部門設立的物流公司銷售禮品是否繳納增值稅,應先確定其是否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如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應當徵收增值稅;如以非應稅勞務為主,則不徵收增值稅。(三)應納稅額的確定22.問: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規定有哪些?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 )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 ( 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23.問: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按適用稅率和徵收率申報納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24.問:某超市按照貨物的銷售比例向廠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因此,對於超市按照貨物的銷售比例向廠家收取的收入,屬於返利收入,應按照以下方式計算調整應沖減進項稅金,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稅率。25.問:某企業將購買原材料時取得的包裝物(即舊包裝袋)再銷售給農民用於包裝稻穀等糧食作物,是否適用銷售舊貨政策繳納增值稅?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照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因此,該企業銷售的舊包裝不屬於銷售舊貨,應根據企業的不同納稅類型來確定是按舊包裝袋適用的法定稅率還是3%的徵收率計征增值稅。26.問:商業企業以各種形式開展促銷活動,如銷售贈購物券、積分贈商品、積分返現金券等,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商業企業採取銷售贈購物券、積分贈商品、積分返現金券等方式進行促銷,對於最終顧客以現金券、購物券等換取了商品及用積分換取了商品的,應作為視同銷售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27.問:企業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包括商場贈送的打折券)的,如何徵收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28.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庫存貨物需要補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一般納稅人辦理註銷時,庫存貨物未實現銷售不需要補繳增值稅,也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29.問:銷售方收到購買方支付的賠償金,要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嗎?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收到的購買方支付的賠償金應作為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30.問:某商業企業購進一批新鮮的香菇後,將其分包及晒乾,出售時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徵稅範圍為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因此,經分包及晒乾的香菇仍屬於農業產品,應按13%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31.問:砂石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砂石的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砂石,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2.問:一般納稅人生產純凈水是否能按「自來水」依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自來水是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澱,消毒等工序加工後,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 (國稅函〔2008〕953號) 的規定,桶裝飲用水不屬於自來水,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因此,純凈水和礦泉水不屬於「自來水」的範圍,應按17%的稅率徵稅。33.問:對自來水公司(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如何徵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34.問:企業由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認定前的庫存商品在認定後銷售,這部分商品的銷售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後,其認定前的庫存商品在認定當月銷售的,仍可按原辦法執行;自認定的次月起銷售的,應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35.問:延期申報預繳稅款小於實際應納稅額,對補繳的稅款是否徵收滯納金?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7〕753號)的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退還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第二部分 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抵扣管理(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36.問: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未參加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擬將一台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置的舊機器向其參股公司增資,該公司可否向參股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徵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上述公司的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37.問:某一般納稅人對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的購貨方,給予一定的補償,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因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而取得銷貨方給予的補償款,可由購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購貨方依據紅字發票上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38.問: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含稅銷售額還是不含稅銷售額?萬元版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是多少?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習慣所稱的萬元版專用發票,其最高開具限額為不超過10萬元,且為不含稅銷售額。39.問:某公司經營工程機械銷售業務,每台單價都在二十萬元以上,現使用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的專用發票,每台設備要開3至4張發票,該公司能否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100萬元的專用發票?答: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贛國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的規定,申請最高開票限額設為100萬元的條件為:(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對其擁有產權;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應當簽訂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且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2)年實現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在千萬元以上,且確實需要開具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專用發票的企業;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從事生產經營大型機器設備、不可分割成套設備,且設備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3)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4)在生產經營中,沒有發生虛開、代開等嚴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因此,該公司若滿足以上條件,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經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後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100萬元的專用發票。40.問: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徵增值稅行為,能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41.問:某公司某月開具增值稅發票一張,購貨方次月發現金額有誤,欲將發票退回,這種跨月發票能否退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作廢發票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因此,該公司開具的跨月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退回作廢重開,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的規定,購買方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貨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42.問:某公司為客戶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印時密碼超過列印區,無法認證,當月客戶退回,應如何處理?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對於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對於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受票方當月退還給開票方的,開票方在收回原發票聯和抵扣聯後,與原發票記賬聯一併做作廢處理,再重新開具銷售發票。43.問:若某企業會計不慎在錄入運輸發票信息時將開票時間填錯,造成在票表比對不符,該發票是否允許抵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6號)的規定,比對異常的其他抵扣憑證,必須先進行審核檢查,再依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理;審核檢查結果為技術性錯誤原因造成的比對異常的,經過技術處理後允許其抵扣,否則不得抵扣。44.問:某公司郵寄給購貨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途中不慎丟失,該公司是否可將該份發票作廢,再重開一份給對方?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因此,該公司不需要作廢發票重新開具。45.問: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個月後發生銷貨退回,由於不符合作廢條件,應該怎麼辦?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並由購買方將《通知單》第二聯交給銷售方;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的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的規定一一對應。46.問: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入一輛貨車,在收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內填寫的是該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能否作進項稅額抵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徵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填寫。因此,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內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的,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是依據納稅人識別號進行採集、比對和抵扣的。47.問: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因經營業務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25份後,能否再次申領專用發票?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的規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48.問:一般納稅人申請安裝防偽稅控需要哪些步驟?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併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的規定,企業申請辦理防偽稅控有以下步驟:(1)企業到國稅局大廳申請辦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的稅務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是《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單筆銷售業務、單台設備銷售合同及其複印件和履行合同單等證明材料;(2)企業安排防偽稅控系統操作人員到防偽稅控服務單位培訓,並取得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的《結業證書》;(3)企業向防偽稅控經銷服務單位購買防偽稅控企業開票系統的專用設備;(4)企業帶購買的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到縣區國稅局信息中心辦理髮行;(5)企業將發行後的設備帶回安裝。(二)增值稅抵扣管理49.問: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50.問:應徵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其外購項目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51.問: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有留抵期限?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因此,對於留抵稅額的抵扣並無時間上的限制。52.問: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何時申報抵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的規定,企業在當月填報的專用發票抵扣數必須是上月收到並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稅額匯總數。這些發票應在上月10日至3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如果在當月申報期認證的,也應是上月收到的發票。53.問: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是當月必須認證且申報抵扣?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的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並經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54.問: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因此,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55.問: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作進項轉出處理?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是指:(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56.問:購進電梯、中央空調設備、維修廠房用的鋼材、安裝監控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維修廠房用的鋼材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電梯、中央空調設備、安裝監控設備等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7.問:納稅人將雜費和運費合併為運雜費開在同一張運輸發票上,該張運輸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應用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15號)的規定,貨運發票應如實一次性填開,運費和其他費用要分別註明;「運輸項目及金額」欄填開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單位運價、計費里程及金額等;「其他項目及金額」欄內容包括:裝卸費(搬運費)、倉儲費、保險費及其他項目和費用。因此,合併開具運雜費的運輸發票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58.問:企業取得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但未附運輸清單,能否作為進項抵扣憑證?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凡附有運輸企業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運輸清單,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取得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未附運輸清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9.問:生產供應水、電、氣的企業購進的註明工程車、搶險車字樣但屬於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越野車,能否抵扣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生產供應水、電、氣的企業購進的雖註明工程車、搶險車字樣但屬於應徵消費稅的小汽車、越野車不得抵扣進項稅額。60.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其中「實際發生」的時間應如何確定?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因此,銷售方銷售固定資產,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之時,即為提問中所述「實際發生」的時間。61.問:用於納稅人交際應酬消費的購進貨物是否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用於納稅人交際應酬消費的購進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62.問:甲公司與乙公司原有業務往來,甲公司有一筆應付乙公司的貨款仍未支付,甲公司已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申報抵扣,現乙公司已經註銷,導致甲公司無法支付該筆貨款,該筆進項稅額需作轉出處理嗎?答:甲公司無法支付的貨款,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發生債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題述情形不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範圍,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63.問:因市場需求萎縮,企業對庫存商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決定以低於進貨價的價格銷售,此情況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過期食品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是否要做進項轉出?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市場需求萎縮以低於進貨價銷售貨物,不屬於非正常損失,過期食品若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也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64.問:按簡易辦法徵稅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65.問:商業企業為促銷活動購買的贈品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隨銷售商品贈送的商品應視同銷售貨物,依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其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66.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能否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銷售、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郵寄費,不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67. 問:一般納稅人購進穀殼是否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答:穀殼是在稻穀加工大米過程中形成的剝離物,其物理性未改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於農業產品的徵稅範圍。因此,穀殼可按農業產品適用的增值稅政策抵扣進項稅額。68.問:成品油銷售企業在油品運輸和倉儲的過程中,發生油品損失,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如企業在油品的運輸和倉儲過程中採取了嚴格的管理措施,則發生的油品損失不是非正常損失,為正常合理損耗,涉及的進項稅額不需要作轉出處理。69.問:加油站生產經營用的車輛所耗用汽油、供水供電企業辦公耗用水電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還是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企業能給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嗎?答:加油站生產經營用車輛所耗用的汽油、供電供水企業辦公耗用水電屬於外購貨物自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視同銷售的行為,其購進的貨物屬於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不需給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耗用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70.問:超市從農貿公司購買農產品,取得農貿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按照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第三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71.問: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什麼?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2)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72.問:企業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裡的「年銷售額」是否指一個納稅年度?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即只要企業在連續12個月的經營期中的某個月累計銷售額達到標準,即應在申報期結束後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73.問:新開業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有什麼規定?是否必須在開業當月去辦理?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因此,新開業納稅人不論是否跨月,只要是在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即可。74.問:年應稅銷售額沒達到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嗎?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75.問:根據規定,企業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應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中的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包括其他稅種的營業額?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具體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因此,年應稅銷售額不包括非應徵增值稅營業額。76.問:分支機構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時,無註冊資金,是否參照總公司條件認定,如果總公司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分公司是否也應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納稅人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註冊資金並非必要前置條件,只是對納稅人實行輔導期管理的條件之一。因此,對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實行統一核算的,其分支機構認定管理可以參照總機構情況定;對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均實行獨立核算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分支機構無註冊資金的以總機構註冊資金狀況進行相應管理。77.問:哪些納稅人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某賓館銷售月餅的銷售額達到了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否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下列納稅人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其中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賓館銷售月餅屬於季節性的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企業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78.問:某個體工商戶,幾年前曾銷售一批貨物,購貨方未及時付款,現補開發票,導致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剔除這部分銷售收入,實際並未超過標準,是否必須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因此,如果該個體工商戶就此筆補開發票的銷售額在開票當期申報繳納增值稅,則年銷售額應包括補開發票銷售額,該個體戶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9.問:某公司是一家去年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汽車配件銷售。今年3月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年10月有一批產品發出未記銷售收入,造成少計應稅銷售額15萬元,遂依法作出了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並處以罰款的處理決定,上述款項該公司已於4月份申報並繳納入庫。該公司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是否要將這筆15萬元的查補銷售額記入年應稅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達到認定標準?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該公司查補銷售額雖然是上年10月的違規行為造成的,但相應的查補稅款是在今年4月申報入庫,因此,在計算年應稅銷售額時,應將這15萬元作為今年4月的應稅銷售額。80.問: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必須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因此,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免稅銷售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81.問:對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應如何處理?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82.問: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具體時限是多長?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83.問: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84.問: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的規定,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其中註冊資金和職工人數兩個條件應同時符合;職工人數是指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並在工資表上發放工資的月平均人數。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85.問: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有哪些規定?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的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第四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及管理86.問:增值稅審批類優惠和備案類優惠各有哪些?答: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的通知》(贛國稅發〔2008〕15號)的規定,增值稅審批類優惠項目有: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軟體產品、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自產自銷鉑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飛機修理勞務;增值稅備案類優惠項目有:飼料產品生產、黃金銷售、血站供應臨床用血、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軍工軍警產品、代收污水處理費、生產銷售國產重型燃汽輪機、自產農業產品、農業生產資料、高校後勤實體貨物銷售、鐵路貨車修理及船舶修理勞務、殘疾人用品及提供勞務、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經營舊貨或舊機動車、生產銷售國產支線飛機、古舊圖書、避孕藥具等。87.問:獸葯可比照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的規定,獸葯不屬於農藥範圍,不能免徵增值稅政策。88.問: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合作社成員自產的農業產品再出售,要繳納增值稅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因此,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本社成員自產農產品再出售免徵增值稅,但銷售其它外購的農產品應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89.問:商貿企業購進免稅飼料產品銷售是否免徵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的規定,對國內環節飼料免徵增值稅。因此,對免稅範圍內的飼料產品,在生產、批發、零售等所有國內環節都免徵增值稅。90.問:銷售哪些有機肥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8〕1020號)的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91.問:免稅飼料產品的範圍包括哪些?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飼料產品征免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2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的規定,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 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複合預混料、濃縮飼料;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以及添加其他成分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屬於該範圍。92.問:銅加工企業生產的銅產品所含的黃金是否屬於伴生金,可否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是由供貨方、購買方還是有鑒定資格的第三方出具?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8號)的規定,財稅[2002]142號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產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並申請伴生金免徵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納稅人銷售伴生金免徵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的規定,納稅人申請伴生金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國稅局提供檢測單位的有效檢測資格證明,並提供每筆業務經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主管國稅局經對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單位資格確認後,憑檢測報告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未經有資格檢測單位檢測的,不得享受免稅。因此,銅加工企業生產的銅產品所含黃金應伴生金,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應是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報告。93.問:商業企業銷售尿素,若購貨方不是農業產生者,而是工業企業,可否享受免稅優惠?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的規定,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免徵收增值稅。因此,不論購貨對象是何種類型,尿素產品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94.問:供電企業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有何規定?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的規定,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三部分;農村電管站、電網公司、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分攤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95.問:在山林產權改革中,購得林木所有權的經營者,立即砍伐銷售的原木(竹),是否徵收增值稅?對於取得林木所有權繼續養護一段時間後再砍伐銷售的,是否徵收增值稅?答:如納稅人在山林產權改革中購得整座山的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則經過一段時間養護後砍伐原木(竹)銷售的,應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如僅購得林木的所有權,未經養護直接砍伐銷售的,應視同外購農產品,徵收增值稅。96.問:如何區分初茶與精製茶?答:根據《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茶葉是指從茶樹上採摘下來的鮮葉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乾、揉拌、發酵、烘乾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各種毛茶;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徵稅。97.問:資源綜合利用有哪些優惠?對納稅人申請有什麼不同要求?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的規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按照優惠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四類:(1)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適用於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等項目;(2)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於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項目;(3)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適用於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等項目;(4)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納稅人申請享受減免具體要求:對於適用免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對於適用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所在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部分項目需要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品質量、標準或摻渣量進行檢測,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98.問:國家對水泥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是什麼?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的規定,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對採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對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99.問: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熱力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的規定,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且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的規定,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因此,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100.問: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廢渣的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等產品,既符合財稅〔2008〕156號文件對特定建材產品的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又符合新型牆體材料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規定,對此類產品應如何適用政策?答:生產此類產品的企業可自行選擇享受免稅或即征即退50%中的一項優惠政策,但應注意的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料有所不同。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流轉稅稅收優惠管理的通知》(贛國稅發[2008]15號)的規定,申請適用特定建材產品免稅優惠政策的應提交產品摻渣量檢測報告,而申請適用新型牆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50%優惠政策的應提交產品符合特定技術要求的質量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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