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鋒:中日之歷史認同

   中日之間的歷史問題,也就是兩者對於歷史的認識問題,長時間內影響了中日關係的健康發展。歷史就是歷史,史實無法改變,但為什麼中日間無法對此形成基本的認同呢?  對待歷史的態度與方式  認識歷史的態度與方式,將會影響對於歷史的認識。面對歷史,首先應尊重之,善待之。尊重與善待歷史,就等於尊重與善待歷史中的自我與他者,就相應會得到歷史與他者的尊重與善待。反之,以功利主義者的態度,蔑視、扭曲、篡改或利用歷史,那麼歷史將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如果兩個國家的政府或人民或兩者一起對歷史認識不一致,就很難形成彼此在其中身份的認同,從而影響兩者在現實中的認同。  然而,認識歷史是件非常複雜和困難的事情,首先歷史是一種基於過去的客觀存在,正是認識者的主觀能動性或觀念,才賦予其各種色彩。因此,基於認識者能力的有限性或受世界觀或方法論的影響,每個認識者所了解的歷史都是片面的或是不完全的。  其次,國際社會中的行為體,無論其有意或無意,都有一種出於自私與本能的美化自我的歷史,或者歷史中的自我的趨向。所以,通常情況下,自我關於自我的歷史,往往是被美化了的歷史,而歷史中處於與自我對立地位的他者,常常是被醜化或歪曲了的。  再者,歷史主體的判斷。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歷史是群眾創造的,但也不能忽視個人在歷史中的作用。特別是在國際政治中,個人和政府的作用往往很關鍵。因此,不應把個人或政府所犯的錯誤或罪行遷怒於當時的人民,或整個民族;更不能把對歷史人物的怨恨轉移到現代人身上,人民雖然也參與其中,但可能是受到了少數政客或政府的蠱惑和矇騙。  因此,在面對中日那段不愉快的歷史經歷時,應認識到當時日本軍國主義者所犯的罪行,只不過是少數政客或政府的所作所為,應該與廣大日本人民無關。日本軍國主義者所發起的侵略戰爭給中國人民以及日本人民都造成了巨大的苦難與創傷,兩國人民都是受害者。  中國歷史學家經過多年研究考證,計算得出,在抗日戰爭中,中國軍民傷亡共3500多萬人,中國損失財產及戰爭消耗達5600餘億美元;日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死亡人數總計為252多萬人,其中軍隊超過185萬,平民超過67萬。  日本政府美化侵略歷史,修改歷史教科書的行為,僅僅是執政黨或政府的所作所為,大多數日本國民是以此為恥的。兩國間的歷史認識問題,主要責任應該在執政黨或兩國政府身上,正是一國執政黨或政府為了化解國內的認同危機,把歷史作為工具,才引發了兩者間的歷史認同危機以及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國際道德與中日歷史認同  無論人之好惡,或認為其對錯,或應該與不應該,歷史的發生好像有其內在的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作為一種客觀或必然的存在,使用個人的價值尺度或道德標準似乎無法對歷史進行全面的評判,「實然」與「應然」之間似乎總是存在距離。  如果評判者或者評判者的民族是劇中人,評判者就更難以置身事外,因此做出的判斷也難以實現客觀公正。但人類的歷史畢竟是自己創造的,人作為一種社會與自然的客觀存在,有其內在的尺度,其也應該作為我們衡量歷史事件的價值尺度。  然而,人們在評判政治行為的道德性時,卻常常以成敗論英雄,「成則王,敗則寇」。一個政黨或政府,在鞏固政治地位或確保國家的生存時,或者維護民族利益時,似乎可以採用不同於個人的道德標準,可以不擇手段。個人的道德標準似乎無法用來評判政治行為,特別是,在判斷國家行為的道德性時,人們往往賦予其功利或民族色彩。這都影響了個人對政治事件或歷史事件的道德判斷。  每個國家都情不自禁的為自己的特殊期望或行動披上道德的外衣,輕率地把某種民族的價值觀同普世道德相提並論。有人相信一切國家都要受上帝的裁判,這裁判是人難以理解的;有人則褻瀆神明,以為上帝永遠庇護自己,自己所求,必是上帝所願。  因此,在對政治事件或國家間歷史進行道德評價時,應防止兩種傾向:或者僅僅依個人的道德標準武斷的對之進行評價,或者讓功利主義與民族主義左右了自己的評價,這都是有失公允的。我們應特別謹慎的,基於人類的良知,基於人類文明的良知,把一些國家間公認的基本道德,視為對國家間政治或歷史進行評判的價值尺度。  這樣,我們才能如衡量自我似的,衡量他者;尊重自我的同時,尊重他者。基於人類的歷史經驗以及理性與謹慎原則,國際社會形成了兩條基本的道德原則:保護人類生命(在和平與戰爭時期)和對戰爭的道義譴責,對我們認識中日間歷史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戰爭,正如人類自身所患的癌症一樣,在大多數時間裡伴隨著人類一路走來。作為戰爭本身,對人類來說是一種邪惡,無論其是正義的與非正義的或侵略戰爭。正如腫瘤一樣,無論其是良性的與惡性的,對人體來說都有害而無益。甚至一些和平主義者認為,戰爭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並無正義與非正義之分,所謂正義的或反抗侵略的戰爭,只不過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之惡,是一種以惡制惡。所以,只要是戰爭都應受到道義的譴責與制約,即使臭名昭著的戰爭販子也不能不心有餘悸,也不能不顧國際道義而恣意妄為。  有戰爭的存在就意味著傷亡,就有無辜生命的喪失。然而現在國際社會已逐漸達成共識,即使在戰爭中也應保護平民的生命,防止非戰人員的傷亡;即使參戰人員,如願撤出戰鬥或當俘虜,也應保護其生命。即使最殘忍的劊子手,在殺人時心靈也應在顫抖,也會不自覺的為自己找個合理的道德借口。  保護自身,珍惜生命,是人與生俱來的一種本能,也是人類區別於其他動物的一種基本道德根源。  通過對上面兩則基本國際道德的認識,稍有良知的中日兩國人民,就會對中日關係史上日本軍國主義者的卑劣暴行,以及給中日兩國人民帶來的巨大傷害形成本的認同。  國際法與中日歷史認同  國際法,是關於國家和其他國際社會成員在國際社會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規範,是對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在國際關係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所追隨的價值與目標是:第一,國際正義;第二,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國際法治。因此,依據國際法,特別是當時已存在的國際法律,就能對國家間關係進行直接的價值與道義判斷。  能夠幫助人們認清中日歷史問題的法律依據有《國際聯盟盟約》、《白里安-凱洛格公約》、《中日邦交正常化聯合聲明》以及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書等。  《國際聯盟盟約》由巴黎和會在1919年4月通過,並被列為《凡爾賽合約》的一部分。國際聯盟於1920年1月宣告成立,而中日都是第一批參加國際聯盟並在盟約附件上簽字的國家,而且日本還是常任理事國之一。因此,兩國的行動應該受到盟約約束。盟約將國聯的宗旨定義為「增進國際間合作並保持其和平與安全」,各會員國「承擔不從事戰爭之義務」。盟約第10條規定「聯盟會員國有尊重並保持所有聯盟會員國領土完整及現有政治上之獨立,以防禦外來侵犯之義務」;盟約規定「如會員國之間發生爭議或戰爭威脅時,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司法解決」。  雖然當時的國際聯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其盟約仍展現了人類追求和平與反對戰爭的法律精神,為解決國際衝突提出了合理的集體與法律途徑。  《白里安-凱洛格公約》(也稱《非戰公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籤訂的,於192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中日都在首批簽字的48個國家之列,應受條約精神之約束。該條約第一條聲明:各締約國「譴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爭端,並在相互關係中放棄以戰爭為執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承認「締約國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爭端與衝突,不論其性質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與解決」。儘管人們對《非戰公約》存在種種非議,但它樹立了不侵犯原則的法律基礎,仍不失為一份重要的國際文件。二戰後,對於德日兩國主要戰犯的審判,就是根據此進行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該法庭。1948年11月4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宣讀長達1136頁的判決書,宣布並確認日本有對中國進行侵略戰爭及對蘇聯、英國、美國及其他盟國進行類似戰爭之罪。松井石根等人應對日軍南京大屠殺事件負責。  《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書》第三章《日本的義務與權利》「日本是國際社會的一員」中這樣寫道「因為,在一九三○年以前的長時間裡,日本主張它在世界文明社會中佔有一席地位,那麼就自願地負擔了以上所指定的促進和平,視侵略戰爭為非法和減輕戰爭慘狀的義務」。  在第八章《違反戰爭法規的犯罪(暴行)》中列舉了日本軍國主義者在中國所犯種種罪行:「所謂戰爭法規不適用於對華戰爭的主張」,「把中國戰爭中的俘虜當做『土匪』處理」,「七七事變後也未改變政策」,「南京大屠殺」,等等。令人髮指,罄竹難書!  在血淋淋的史實,與正義的法律面前,略具人性者都難以矢口否認,都會形成對於史實之基本認同。即使政客與政府也不得不對此低頭認罪。在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日雙方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日方承認「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  因此,面對中日歷史,如果基於人類的良知,採取理性與善意的態度,結合史實,並藉助於國際道德與國際法,任何稍具理性與良知之人,都應該做出正確評判。對於中日雙方在那段歷史中的身份以及應該負有的責任,無論依據是史實,或是國際道德,或是國際法,都是清楚和明白的,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與掩蓋的。  因此,所謂的中日之間的歷史認同問題,其實是不應該存在的,之所以存在,或許就是歷史被政治所利用,從而醜化了歷史,扭曲了歷史的本來面目,影響了中日兩國人民對史實的認識與認同,並且影響了現今之中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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