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失衡與社會暴力化

權力失衡與社會暴力化本文來源《財經》雜誌 2006-12-25 我要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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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服務觀念的權力,導致的必然是雙重的暴力:官員對服從者的暴力以及服從者對官員的暴力失去了服務觀念的權力,導致的必然是雙重的暴力:官員對服從者的暴力以及服從者對官員的暴力□ 范立波/文 從一般意義上說,崔英傑殺人案本身不過是一個偶發個案,與每日發生在其他地方的刑事案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由於崔殺死的是城管隊長,該案就被轉換為無證商販與城管人員之爭,又進一步演變成弱勢群體對強權的抵抗。這種解釋轉換的背後,不過是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的一種集體性反應。  令人焦慮的是,這種集體性反應在某些方面,凸現出社會生態失去社會價值準則、日趨暴力化的傾向。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網路上,崔英傑手刃城管隊長一事,都獲得了廣泛的同情甚至讚譽。崔英傑這樣做,或許有許多可以同情的地方,城管人員暴力執法,確實也有許多可譴責的地方。但這些都不是崔英傑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僅僅因為崔英傑殺死的是一個粗暴政策的執行者,就對其大加讚美,或者一味從制度及其個人的遭遇,去為他辯護甚至免罪,說明我們這個社會已經失去了對於生命的普遍尊重,只能以自己的利益和情感來裁斷殺人行為。 這樣的結果將是災難性的:未來將失去生命的,可能還有張志強、劉志強,這些人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勢必對反抗者採取更嚴厲的措施;而對暴力的頌揚又會鼓動更多的人加入暴力反抗的對立立場。如此一來,整個社會就會陷入嚴重的對立,並把暴力視為惟一的生存法則。  因此,我們就有必要透過這偶然的一次暴力反抗和並不偶然的輿論暴力狂歡,仔細檢視出現這種社會狀況的機理,理性尋找走出社會暴力化泥沼的方式。  事實上,城管與小商小販之間的關係,涉及到權威與服從這樣一個政治學上的基本內容。英國法理學家拉茲在談到權威時,曾指出權威由三個命題構成。第一個命題是依賴性命題,既權威指令必須充分考慮到與其指令有關的各種理由並在其指令中反映這些理由。第二,權威對這些理由的平衡,應該比行為人自己做得更好,這樣行為人才會服從權威指令,這個命題就是常規的正當化命題。第三,由於權威指令已經反映了與其指令相關的各種理由,而且權威利用其專業和資源優勢做出的平衡,比服從者自己做得更好,權威指令就有了正當理由排除和取代服從者的個人的理由平衡,成為排他性的理由。  拉茲認為,人們服從權威,不是因為權威是凌駕於服從者之上的強力,而是因為其能為服從者提供更好的行動理由。權威觀念實質性就是一種服務觀點。依賴性命題和常規的正當化理由命題表達了權威的服務觀點的實質內容。  也就是說,只有當政府的指令滿足了這兩個命題,它才算履行了其服務功能,服從者才會自覺地服從它,政府也有正當理由去強制不服從者。如果政府指令不能滿足依賴性命題和常規的正當化命題,服從者就會不服從政府指令,根據自己的理由平衡行動;政府也沒有正當理由強制他人服從。  根據這個理論,最先檢討的,應該是整治城市環境與秩序的措施是否充分考慮到了相關的各種理由並做出了最佳的部署。整治城市環境與秩序,是政府職能之一。如何整治,各地政府有自由裁量權,允許其根據本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整治目標和整治措施。但是,各地政府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權時,亦應符合比例原則這一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則」。  原西德聯邦憲法法院曾經指出:「比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它源自於法治國家原則及存在於基本人權本質中,在面對國家公權力下人民之一般自由,僅得在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下始准予限制之。」  按照比例原則,政府在制定整治措施時,不僅應該思考何種手段對於實現整治目的最為有效,還必須依次檢討,小商小販之行為對公共利益究竟造成多大危害或損害,是否還有其他措施或手段,既可消除小商小販對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或損害,最大程度地保護其謀生的基本權利,又能實現其整治城市環境與秩序的目的?是否一定要沒收其經營工具?他們對城市環境與秩序的危害或損害與剝奪其經營權利給其帶來的損害是否合乎比例?行政機關在採取強制措施剝奪他們的謀生手段的同時,是否為他們提供了其他的謀生手段?如果沒有,那麼,以剝奪公民基本的謀生手段為代價,去追求一個看上去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其目的與公民所受損失是否明顯不成比例?一個城市必須取締小商小販嗎?  對於這些疑問,我們恐怕很難得到滿意的回答。其中的原因似乎也不複雜。比例原則雖然源自法治國家原則及基本人權,但是比例原則和基本人權要獲得切實的尊重,卻又必須依靠一個以法治國原則所構築的政治制度。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因其性質,較易偏重於手段的有效性,甚至為了手段的有效性,而犧牲手段的必要性與目的上的妥當性。只有將行政權置於法治國之框架內,通過立法約束尤其是獨立的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進行合法性審查,方可對其構成實質性限制。  遺憾的是,由於制度上的原因,我國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不能對行政機關構成有效的約束。因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自然就成為一個美麗的說辭,要求行政措施及其執行行為符合比例原則,亦成為法律人的一廂情願。  福柯曾經一針見血地斷言,法西斯內在於每個人。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普通民眾,內心均潛藏著某種暴力傾向。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就是將暴力集中於政府之手,禁止私人使用暴力,同時通過縝密的制度設計來約束權力。如果權力缺乏有效約束,其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權力會大面積地引發官員的暴力傾向。  另一方面,受害人通常有非常強烈的動機「為權利而鬥爭」。制度如果已為此提供公正有效的救濟渠道,比如允許其在政策制定時,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受到傷害後可以訴諸法院並得到相對公正的審判;通過選舉等各種程序要求更換暴力的執法官員等。受害者就可以通過制度保護自己的利益,不滿情緒亦可通過表達而宣洩。假如制度內的救濟和宣洩渠道被堵塞,就會激發受害人的原始的暴力復仇的慾望。而行政權力的傲慢與執法的暴力化,往往成為受害人暴力反抗的觸發器。當人們對制度失去普遍性的信賴,整個社會就必然日趨暴力化。輿論對於暴力反抗的讚美與同情,其實就是源於對制度的嚴重的不信任所致。  要走出社會暴力化的泥沼,公民教育固然重要,但首善之策,還是需要權力機關回到權威的服務觀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並且以制度來保障這一觀點落到實處。失去了服務觀念的權力,導致的必然是雙重的暴力:官員對服從者的暴力以及服從者對官員的暴力。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本刊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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