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裝男子女友收其父母6000元見面禮拒歸還

 李先生春節回家為了安慰父母,經一家中介機構介紹,與女子阿英達成「租友協議」:阿英以未婚妻身份陪李先生回家過年,吃住行全由李先生負擔,每天另外支付費用300元錢,並保證其人身安全。協議還特別註明,如果阿英收到李先生家人贈與的紅包首飾等,事後應返還給李先生。

 見兒子帶著一位美麗的未婚妻回來,父母非常滿意。阿英也非常懂事地一口一個「爸、媽」地叫著。老兩口高興得立馬將6000元見面禮塞給阿英。租期結束後,李先生要求阿英依據協議退還其父母所贈與的6000元。阿英卻不認賬,她說:「我頭也磕了,爸媽也叫了,這些錢是老人送給我的。再說,我們簽訂的協議無效,法律不會支持你的。」

律師認為,該「租友協議」有效。首先,「租友協議」不屬於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中所標註的物只能是物而不是人。而所謂租賃女友,不在合同法規定的範圍之內。

  其次,「租友協議」屬於民法上的勞務僱傭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關係。李先生與租來的女友阿英回家過年的這幾天里,阿英使盡渾身解數,讓李先生的父母非常滿意。李先生事後也依約支付給阿英一定的報酬。李先生之所以向阿英支付報酬,是因為阿英為假裝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只不過這種勞動是以表演的形式體現,就好像演員扮演角色就能得到酬勞,因此,李先生和阿英之間是一種特殊的僱傭關係,即李先生是僱主,阿英是僱員。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僱傭合同履行約定義務。

  最後,李先生有權向女方要回「見面禮」,男方父母給見面禮的對象是兒子的女朋友,而阿英並非李先生的女友。由於男方父母是在受欺騙的情形下送出禮品的,因而阿英所獲得的贈予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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