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房東付出沉重代價: 賠買家16萬!

房價變動大,房東頻毀約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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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西法 記者 黃洪連

最近一段時間裡,杭州的樓市房價變動大,二手房買賣糾紛頻頻出現。訂好的一紙合同說不履行就不履行了。其中,交易雙方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最近,西湖法院判決的幾起案例,算是給交易各方都敲了敲警鐘:做人做事,要有契約精神。

2016年8月31日,張先生付了2萬元定金給賣家邢女士,簽了定金協議,約定購房款總價為163萬元。

根據定金協議,雙方應該在10天內簽訂正式房屋轉讓合同,如違約則違約方應按房屋轉讓總價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此後,張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聯繫房東邢女士,催促簽訂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但房東卻不肯簽了。顯然,房東覺得當時跟張先生約定的價格低了。同年10月10日,房東把這套房子以1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人。

張先生當然不答應了,自己付了定金卻沒買到房,此後房價上漲是事實。他將邢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6.3萬元,並歸還定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雙方簽訂的《定金協議》對被告具有拘束力。依據該協議約定,房東沒按時簽約,還賣給了其他人,已經構成違約。

關於違約金的認定,該院結合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及被告自認案涉房屋出售的價格為185萬元等因素的考慮,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6.3萬元予以支持。同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萬元款項。

這麼一折騰,對房東而言,這次違約她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毀約後多賣出的錢,基本都拿去賠原來的買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了,還吃了場官司,實屬不值得。

類似違約的也有買家一方。

西湖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買賣雙方約定以419萬元一次性交易2套房子,買家付了5萬元定金,雙方還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按房屋轉讓總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但後來,買家毀約不肯再買了。賣家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41.9萬元的違約金。

這個案子,法院後來判決認定買家違約。該案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原告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主張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41.9萬元違約金明顯過高,法院判決時酌情調整為15萬元。

關於違約金,合同法中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官提醒說,房屋買賣交易雙方交易前應慎重決定,避免因考慮不周出現反悔,以至承擔高額違約責任。同時,要增強契約意識,慎重對待房地產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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