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常見誤區|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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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磊,山東昶德律事務所
來源 ‖法律圖書館
離婚時,一方急於結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後,分配利益較少的一方後悔,想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由於原離婚協議書籤訂的較為簡易,法院往往不會對離婚條件重新認定。
誤區一: 「財產已分割完畢」
離婚協議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
現實中,雙方在對住房、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後,往往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而言,不能毫無依據的無限制地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在雙方對具體的、重大財產的分割僅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外部分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僅以離婚協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及一方已實際掌控該重大財產的情形而認定該未作明確約定的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於法無據。
誤區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上述條款對有錢隱匿不報者有利,因為一方舉證證明另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隱匿銀行存款相對困難。
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定之時,雙方明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帳號、存款餘額、幣種等。一方離婚後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誤區三:「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據上述條款,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隱匿財產勝訴的機會。
誤區四:僅僅約定「婚後按揭購房歸一方所有,該方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貸人,僅憑《離婚協議書》並不能當然解除一方對銀行的還貸義務,必須向銀行要求減少共同還貸人。否則,該方會因未清償貸款而不能貸款購房、投資等。
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事先了解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人;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
誤區五: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
上述共同房產系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離婚後,房產過戶給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銷共同房產個人份額的贈與。
在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前,可以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或者,公證《離婚協議書》,如此,上述贈與即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誤區六: 撫養費只能約定給付到孩子18周歲
雙方可以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在未對撫養費支付期限約定的情況下,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
誤區七:分割房產的同時忽視戶口遷移的約定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另一方在離婚後拒絕將戶口遷出的,一方起訴要求強制另一方遷出戶口的(侵權),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公安機關往往答覆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
在《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一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一定期限內自行將戶口遷出,逾期應當支付不便補償(非違約金);因一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另一方轉售房屋房價產生影響的,該方應賠償差價部分。
小結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具有省時、省力的優勢,同時,也不會出來訴訟離婚再見是仇人的尷尬,但是,協議離婚後因履行協議、再次分割財產而引發的爭議也屢見不鮮,對此,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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