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管轄案件的拘留羈押期限應如何計算

強化刑事案件各訴訟階段羈押期限的監督,切實保障在押人員不被違法超期羈押,是法律賦予檢察監督機關重要職責。它不僅有效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確保法律的公正、正確實施,也是社會主義人權觀念在監管環節的重要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各訴訟階段羈押期限所作的明確規定,對案 件的順利訴訟起了絕對的保障作用,給檢察機關檢察監督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據,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得到了合法保護。但在實踐中,由於少數執法 單位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或認識的差異,對某些訴訟環節中出現的個別特殊羈押期限的計算出現了偏差,使在押犯罪嫌疑人在同一訴訟環節,同一羈押地,其羈押 期限卻被雙重計算,造成了實質上的超期羈押。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案件臨時改變管轄,其羈押期是從原管轄地公安機關拘留時間算起,還是從改變管轄 後的公安機關拘留時間計算?對此類特殊現象法律並未作詳細的規定或解釋,致使執法機關和檢察監督機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統一標準。

近期發生的一起案例在刑事拘留階段羈押期限計算方法上就存在爭議,使在押 嫌疑人實際被羈押時間超過了法定最長期限。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男、27歲,住安徽省定遠縣高塘鄉)在江蘇省太倉市打工因涉嫌盜竊被太倉警方立案,並在 網上通緝。2006年4月9日定遠警方依據太倉市公安局《拘留證》將其抓獲,臨時羈押於定遠縣看守所。經審查葛犯在此之前在居住地也有盜竊嫌疑。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關於原則,經協商太倉市警方將案件移送定遠警方管轄。定遠縣公安局於4月26日開出《拘留證》重新向其宣布 刑事挽留。至5月8日,葛犯實際羈押已達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階段規定的三十日期限,但公安機關既未按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准,也未對其變更 強制措施。認為該案羈押期應從4月26日重新拘留時計算,未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筆者認為,此做法是錯誤的,其行為已造成了對在押人員的超期羈押,檢察監督 機關應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其理由是:

一、片面理解了法律關於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該案不符合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並報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上述規定從訴訟環節上是指在批准逮捕後的「偵查期間」,從實施對象上是指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而該案的 葛某某涉嫌盜竊罪被抓獲歸案後即被發現其以前涉嫌同樣的盜竊犯罪行為,不管葛犯在當地作案,還是在太倉作案都是其犯罪的繼續,只不過是作案地不同罷了,並 非「另有重要罪行」。該案的管轄權轉移後,葛犯仍在刑事拘留階段,而且羈押地一直沒有改變,因而葛犯既不是在法律規定的「偵查期間」被發現,也不屬「另有 重要罪行」,所以不符合法律上的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條件,其羈押期應從實際被拘留之日起計算。至於接受管轄的公安機關重新宣布對其刑事拘留,只能表明該案 管轄權的轉移,其羈押期限不該因此而受到影響,導致該案超過法定羈押期限。

二、對法律規定認識模糊,缺乏嚴格的執法態度,不能準確分析案件類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 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 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上述規定不僅給刑事拘留階段較複雜的案件留有充分的取證空間,而且對何謂流竄、多次、結夥作案作了 詳細的解釋。對照該案葛犯的作案行為雖然涉足兩地公安機關管轄,但其明顯屬於「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和「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的 嫌疑分子。公安機關依照地域管轄原則併案後,應在法律程序規定的三十日內報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隨意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做法是違背法律原則的行為,實際 侵害了在押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立法部門在規定案件分類和羈押期限 計算等方面不夠明確、細緻,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產生誤解,不能規範執法。監督機關在履行職責時也缺乏統一的標準。二是少數執法工作人員法律水準不高,執法 意識淡薄,不能深刻理解國家的立法意圖,工作中隨意性較大。在國家立法部門對現行法律沒有新的解釋之前,檢察監督機關必須全面熟練掌握現有法律的細化規 定,深刻理解其精神實質,不斷提高監所檢察幹警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他們的執法監督的水平和能力,不僅要敢於監督,而且能善於監督,嚴格把握好法律規定 界限,主動深入到訴訟各階段跟蹤監督,杜絕以任何形式或方法違背法律規定而超期羈押在押人員,確保法律在監管場所能得到準確、公正實施,使在押人員的人身 權利得到合法保障,充分發揮檢察監督機關的職能作用,樹立檢察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形象,有效地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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