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中行政機關不執行判決可拘負責人
「告贏了也執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難點所在。為破解「執行難」癥結,此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對相關負責人予以拘留。
亮點1
增強可執行性
不執行判決拘留責任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指出,當前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較為突出。為增強法律規定的可執行性,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增加規定:1.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裁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2.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解讀
屬於司法強制措施
針對執行難問題,修改稿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介紹,在法律中明確用條文的形式規定這樣一種後果,它的用意是非常清楚的,「應該說,對於能夠履行的拒不履行,法院的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心理上到實際工作中,它都會產生一種震懾作用。」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解釋說,這裡的「拘留」應該是「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他表示,由於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適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能夠採取其他措施保證執行的就盡量不要適用拘留,因此修改稿提出僅限於「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是適當的。
拘留並不意味丟官
姜明安介紹,行政拘留並不意味著相應官員將丟官,受過拘留的官員(無論是行政拘留,還是司法拘留),都不必然「丟官」,只有有權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情節的,相應機關通過法定程序給予其撤職、開除處分,該官員才會「丟官」。
王錫鋅介紹,對官員的行政拘留原來也有,「關鍵是法院要認真去研究落實的問題,只要法院下決心要做,肯定是可以做到的。」
亮點2
完善判決形式
作出四方面補充修改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行政訴訟法四種判決形式作了補充修改,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代替維持判決、增加給付判決、增加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判決、擴大變更判決範圍。
草案規定六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判決撤銷,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被判決撤銷,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未對原告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判決履行,但判決履行已沒有意義的;被告撤銷或者變更原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仍要求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作出確認的;原告提出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理由成立的。
>>解讀
以適應不同案件需要
修改稿增加了判決的形式,增加了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增加給付判決的理由,是適應裁判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一類案件的需要。」姜明安表示,隨著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的加快,行政給付的案件會越來越多。原法規定的四種判決形式很難適應裁決實踐中各種不同情形案件的需要,「比如某人遭遇壞人搶劫或強姦,請求公安機關解救,公安機關拒絕,導致其被搶或被奸,其訴至法院,法院怎麼判?撤銷、變更、履行,都不行,只能確認被告不作為違法。給付判決在這時就可適用。」
至於確認判決,姜明安表示,目前在實踐中早已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早已作出了規定。
亮點3
加強監督
細化檢察院抗訴三情形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出抗訴。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細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對此行政訴訟法草案參照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京華時報記者
陳蕎商西
推薦閱讀:
※台州行政區劃
※《行政監察法》修訂解讀
※你接過最奇葩的110報警電話是什麼?
※行政複議視角: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審理探究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起訴 今日下午到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