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探討】綜合評分法評分表這樣設置更合理
張世軍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明確了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分值設定,但並未詳細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要求和設定原則,招標採購實踐中,許多項目甚至出現被操控的現象。《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提出了「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相對應」的要求,規定得更為具體,然而,一些別有用心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仍然可以利用該條款操控項目、謀取私利。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中,我縣積極貫徹落實《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執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訂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製招標文件),通過制定公開招標文件的標準文本來規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行為。
早在2012年,我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南省政府採購工作規範》,系統、全面地規範了政府採購活動的方方面面,被稱為政府採購業內的「百科全書」。其第三部分是五種採購方式的採購文件標準文本,可操作性較強。在此基礎上,我縣進一步完善了綜合評分法的評分細則問題。
綜合評分法用表格的形式呈現,簡稱綜合評分表。該表分為三部分,即評分權值、評分細則、計算公式(詳見附表)。
第一部分:評分權值。將綜合評分法中的評審因素分為三項,即投標報價、技術性能、商務部分,且把每項的權值固定下來,將貨物類採購分為兩類。一類是市場供應充足、技術含量不高、用材基本一致的通用型貨物,如學生用課桌、密集架、廚具等。此類貨物主要是比價格,因此價格權重設定為0.55。另一類是供應商較少、技術含量高、用材不一致的技術型貨物,如醫療器械中的進口產品、智能交通等集成項目,技術性能、公司實力等更為重要,因此價格權重設定為0.40。在我縣政府採購實踐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確定權重時,只能從評分權值表中做選擇,限制其自由裁量權。此舉可有效防止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利用價格、技術、商務分的比重來操縱招標結果。
第二部分:評分細則。共分三類,即價格部分、技術指標、商務部分。
第一類為價格部分,詳細規定了評審價格、評標基準價及報價得分的計算方法。
其中,某供應商的評審價格=該供應商的投標總報價×(1-優惠率);評標基準價=最低評審價格(但要高於成本價);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評審價格)×A1×100。
將價格部分單列為評分細則的第一類,意在規範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不讓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自由發揮,如去掉最高價和最低價、再取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對低於平均價的加分,對高於平均價的減分等。
報價得分的計算由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在評委評定第二類、第三類的分數後,再報給評委進行核分,防止個別評委根據報價得分調整其主觀評分,「幫助」意向供應商中標。
第二類為技術性能,意在規範技術性能分的構成和比例分配。由於缺乏統一標準,技術性能分由哪幾項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採購人往往有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技術性能分作詳細設定,一是可以防止採購人按照意向供應商的優勢確定技術分內容,或拉大特定供應商優勢部分的分值比重,確保其技術分高於其他供應商;二是防止採購人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術指標扣分。實踐中,採購人時常設置多個只符合意向供應商的主要功能性指標,對不滿足這些指標的供應商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供應商的分值優勢。
第三類為商務部分。如此設置,一是規範體現供應商實力的指標構成和分值,防止採購人量身定製企業實力分的具體內容。即採購人針對意向供應商設定特有的資質(獎勵、職稱職業、認證、信用、保密等)證書、檢測(評估)報告、專利、與政府的合作協議等分值內容,使意向供應商多得分、得高分;二是規範同類業績的範圍、認定依據和分值,防止採購人量身定製企業業績分的具體內容、個數,使意向供應商多得分;三是規範售後服務的內容及記分規則,讓採購人更加了解售後服務的內涵。
第三部分:計算公式。該部分詳細列出了資產負債率、資產收益率及評審價格的計算方法,便於評標專家評審。
實踐中,綜合評分表可應用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採購方式。我縣將綜合評分表設為標準招標文本、標準邀請招標文本和標準競爭性磋商文本的一部分,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行近半年以來,反響良好,未出現因採購文件製作而提出質疑的案例,投標供應商也均表示我縣招標文件規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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