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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向老師的刀子,遲早扎在你我的身上

2017年3月7日晚,邵原鎮實驗小學聶懷和老師被學生家長捅了一剪刀,搶救無效死亡!事件起因疑似為家長認為教師毆打了自己的孩子,遂在醉酒狀態下,遂將教師捅死。

2016年5月4日,青島平度市南村中學初二年級一位任課老師,因沒收學生小說,被學生用木棍、鐵鏈毆打,導致膝蓋半月板碎裂,住院治療。

還有川二中孫老師被學生用水果刀刺死,蒙城范集初中馬老師被學生用凳子砸傷,東莞小學陳老師被學生拳腳相加……

不知從何時起,中國教師集體陷入了「教育恐慌」,因為他們哪怕一句話說錯,一個舉動做錯,都有可能招致學生、家長的圍毆,甚至是被奪去性命。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古老訓誡,早已演化成一日為師終身為「奴」的社會怪相;尊師重道的身份認同,如今也只能體現在揮拳相向時候下手的輕重之上;教師們早已放棄了對訓誡權的期盼,只要國家能夠保證他們的生命權就已心滿意足……

對於教育而言,教師們沒有任何武器,唯獨有一顆赤誠的心。但是這顆教書育人的心拿給學生和家長,卻不見得誰都能懂得與珍惜。聶懷和老師的死不就是一個例證么?縱然有體罰學生的嫌疑,但是出於怎樣的目的去批評教育一個學生呢?難道不是為了讓學生學好、變優秀么?如果家長和社會連這一點都不能理解,那麼現在刺向教師的刀子、揮向教師的拳頭,遲早有一天會落在社會所有人身上,而起因恰恰是我們曾經放棄過一個讓孩子學好的機會。

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教育恐慌的心態將會蔓延到每一位一線教師心中。出於保護自己的需要,除了一聲嘆息,再不會去批評學生了,而是聽之任之。就像下面這首詩一樣:「你學,或者不學,我就在講台,不悲不喜;你聽,或者不聽;我還在講解,聲音不高不低;你交,或者不交,試卷我還在批改,不快不慢。你,心裡沒了師長,我,手裡沒了教鞭,和諧教室,彼此相安!」

教師人身權益保護為何遲遲不到位

目前,《教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暴力事件在結果上,多數沒有得到嚴厲的處理。近年來隨著此類事件的發生,教師權益保護的呼籲也不少,為什麼對於教師人身權益的保護卻遲遲不到位呢?

1、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

重慶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曾經針對教師權益保護髮表自己觀點,她說:「在近年發生的多起學生侮辱、毆打教師事件中,教師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地方政府不能把重視教育只停留在文件、宣傳上,而應切實落實法律規定的教師享有的福利待遇和合法權益。教育主管部門要出台相關文件,明確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不受干擾。」

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表示,應該儘快修訂《教師法》,並且制定《學校法》,這才是保障教師權益的根本路徑。

北京大學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羅豪才說:「教師權利保障又有其複雜性,涉及方方面面的關係,如教師權利與學校管理權、教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權的關係,教師權利與學生權利的關係等。教師的權利體系及其邊界還不夠明晰,教師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容易受到侵犯,一定程度上也對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展開造成了影響。」

2、媒體輿論不僅要弘揚師德,也勿忘師權

教師也是普通的人,我們在弘揚師德的同時,也應該宣傳、鼓勵對教師合法權益進行保障,讓家長和社會有這樣的認識。這不僅有利於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有利於促進學生、家長、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全社會法律意識的養成。

3、學生的懲罰力度不夠

有專家建議現在的青少年心智成熟大大提前,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可以適當調整。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說,不滿十四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因此,很多學生對於使用暴力手段有恃無恐,這才助長了這些毆打老師的事件、以及其他的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

4、學校、家長、社會沒有形成合力

學校、家庭還是社會,都要共同承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學校的安全管理會出現主體缺位、合作共治意識薄弱的問題。

以學校暴力事件為例。暴力事件頻發,是社會、學校、家庭等複合因素聚合的結果,對此,家庭應該擔起相應的責任:在孩子剛剛表現出暴力行為的時候,父母要及時制止,也要引導孩子憤怒等情緒的把控,並避免用暴力的方式解決孩子不聽話問題;對於學校而言,一是開展相應的心理健康教育,讓學生在學習中明白欺凌的惡劣性質,二是通過競技類體育課程設置等,將其負面情緒導向合理宣洩。

而眼下,社會多方在這方面的教育經常是失效的:如學校對孩子評價體系和「分流」中只重成績,造成差生歧視;一些家庭對孩子暴力傾向的反應遲鈍等;社會組織介入匱乏。

5、教師的正當懲戒權沒有得到應有保護

但由於傳統觀念對懲戒權有很多誤解,甚至將懲戒簡單等同於體罰,使得懲戒權的行使逐漸造成了師生關係的緊張,在實踐中更是容易走向兩個極端。一是有的教師由於擔心學生、家長的偏激行為,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不敢使用懲戒權。另一種情況則是由於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懲戒權行使的內容、程序以及救濟渠道,導致個別教師濫用懲戒權,給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最終導致師生關係嚴重惡化。

因此,針對教師對學生的懲戒應當建立起規範的流程和制度的約束,這不僅是保護學生的權利,也是保護教師的正當利益。

不久前,青島市發布《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共七章44條,將於3月20日起實施,《辦法》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有適當懲戒權利。

「現在絕大部分家長都視孩子為掌中寶,對孩子在學校的表現和經歷也特別關心,現在來看懲戒學生這事,幾乎所有的老師都不會做。」很多老師都表示現在不敢懲戒孩子,「連說重了都不敢」。老師們表示,學校里都會遇到一些「調皮」的學生,但都是以批評教育為主。「現在具體的《辦法》出台了,對老師的這項權利做了明確規定,老師教學過程中不一定會使用,但是會讓老師心裡感覺更有底氣。」島城一所學校的劉老師說。

教師如何保護自己的人身權

1、遇到「垃圾人」,請遠離

所謂的「垃圾人」,他們身上充滿了負面「垃圾」,充滿了戾氣、憤怒、嫉妒、仇恨、抱怨和失望。隨著心中的「垃圾」堆積又堆積,他們終需找個地方傾倒;如果不小心碰上這樣的人,「垃圾」就扔到我們身上。

對於一些蠻不講理、蔑視教師、蔑視教育的家長,在努力溝通交流過程中如果爭取不到理解,老師應該中止溝通,警惕這種類型的家長情緒化、做出過激行為。

2、拿起法律的武器

在很多情況下,法律已經對教師的權利做出了明確保障,但是很多教師自己沒有意識到。教師要認識到自己的權益,做一個會保護自己的人啊!

其實,若學生或家長對教師做出了不合理的過分舉動,老師絕對可以大膽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可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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