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公開的三要素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同時,進一步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文書公開,使得司法公開從過程公開為主轉變為過程與結果公開相結合。我認為,要真正實現公開的價值,裁判文書至少應具備三要素:一是說理,二是民主,三是免責。
裁判文書的說理,是指判決、裁定的理由要充分、必要。一篇好的裁判文書要把案件的來龍去脈、本來面目和前因後果交代清楚,通過裁判文書認定的確實充分的證據,再現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說理應充分,要做到以理服人。事與理具有不可分割性,從證據事實到法律事實、從法律事實到裁判結果,都要通過說理來連接。只有邏輯推理嚴密,論證有理有據,法律適用正確,才能使最終作出的裁判結果合情合理合法,達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審判目的。
有異議者說,判決書不敢說理,道理在法官心中。問題是判決書不說理,別人就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判。所以,說理很重要,很多優秀的判決,值得我們學習的不是結論,而是它的論證推理過程。說理要求法官不斷提高文書製作水平,一是要提高文字表達能力;二是要提高邏輯推理能力;三是要提高法律適用能力。一份份普通的判決書中有更為開放的理論酵母,可能給肌體帶來局部的深刻變化。司法自主性的建構,在根本上取決於作為職業共同體的法官,對自身參與其中的知識生產活動保持深刻的反思和批判,而這不僅要求法官對司法本身的問題予以關注,還要求法官對司法既有的審判管理模式進行理解和反思。
一篇好的裁判文書,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很重要。一般人感覺好像美國的刑事案件才有陪審團,其實民事案件也有,有人以為陪審團只判處有罪無罪或者勝敗,其實也不局限於此,民事案件賠償數額也可以由陪審團作出,但是,法官會給予指導。屬於事實判斷問題,應該交給陪審團來認定,也就是由人民群眾根據一般常識來決斷。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組成,必須作出完全一致的判決才能定案。陪審員是從社區選民中隨機選取的。陪審團成員的候選人要被請到法院,在公開的法庭上,接受有關其成為陪審員的一般資格問題的詢問,這個過程叫做「忠誠回答宣誓」。這個程序有兩個目的,一是如果有明顯的理由認為某候選人不能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則將其排除;二是排除那些即使沒有公然的理由存在可能的偏見,但認為可能對己方不利的人。這樣選定的陪審團作出的判決,具有無可辯駁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出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改變了以前一審法院與公訴機關共同賠償的規定,這會不會導致公安、檢察院發現自己錯誤也往法院送呢?如果自己糾正錯誤而不向法院這個節點推動,那麼,要麼公安、要麼檢察院就是賠償義務機關,推到法院那裡,就有可能判有罪,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是法院了。
這個規定有可能或者說有這種危險傾向,無意識地幫助公安、檢察部門逃避責任,最終受害的是無罪的犯罪嫌疑人。2010年10月間,筆者有幸與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無罪計劃項目(Innocence project of Pennsylvania)的法律主管Marissa Bluestine教授進行了交流,得知該州司法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儘管現在也有人在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目前還沒有得到賠償的案例。
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錯案賠償問題?
一方面,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錯案賠償和錯案追責機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制定有關科學合理的制度,限制和杜絕錯案的發生,依法糾錯,依法賠償,維護司法公正,體現國家賠償所發揮的司法監督的獨特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讓人民群眾有序地參與到司法中來。廣大法官來自人民群眾,他們可以行使司法權,也可以「讓人民群眾有序地參與司法」。可以通過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將人民陪審尤其是重大案件的人民陪審落到實處。人民不可能對自己的判決不服。讓人民對人民作出裁定或曰讓人民審判人民,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才能實現統一。
最後,如果可能的話,讓人民群眾參與到司法制度的設計中來,從源頭上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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