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法律範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於法規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中國的法律按層分級,分別是憲法,法律,法規(******條例),規章(*********辦法),所以,你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效力高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一是現行條例調整範圍過窄。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明顯偏低。四是處罰程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僅就傳喚、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對案件管轄、證據種類、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有些規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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