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處罰比刑事處罰更嚴厲 - 何亞福的日誌 - 網易博客

超生處罰比刑事處罰更嚴厲

計劃生育 2010-04-26 00:10:50 閱讀720 評論15 字型大小:大中小

何亞福

在世界上任何國家,超生都不是犯罪(絕大多數國家也不存在「超生」這個概念),即使是在實行計劃生育的中國,也沒有哪一位官員敢說超生是一種犯罪行為,中國刑法也沒有一條「超生罪」,但在某些方面,超生人員受到了比刑事犯罪分子更嚴厲的處罰!主要表現在以下五方面:

其一,現在很多工作崗位都要求應聘人員要有「計劃生育證」,而並不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這樣,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是可以應聘這些工作的,但如果超生孩子的父母沒有「計劃生育證」,則沒有資格應聘這些工作!

其二,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人格尊嚴,也有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不能對犯罪分子進行刑訊逼供、不能施加肉刑;但在計生部門面前,許多超生婦女是沒有人格尊嚴的,她們被強制結紮(相當於變相肉刑)、非法關押(美其名曰「辦班學習」),而各級法院一般不受理有關計生部門的違法案件。

其三,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會見律師;候審關押以及服刑期間,無需支付費用。但在一些地方,計劃生育執法隊隨意抓捕關押計生對象及其家屬,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計生受害者的待遇連犯罪嫌疑人都不如,不能會見律師,有的地方還收取幾十元一天的看守費,伙食費還得自理。

其四,犯罪分子的胎兒受到法律保護,中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然而,超生孕婦的胎兒卻不受法律保護。例如,《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2007年7月出版的《財經》雜誌總190期刊登了一篇題為《中國計劃生育第一案》的報道:河北省昌黎縣農民楊忠臣和金亞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記結婚的。由於他們沒有領到准生證,在金亞妮懷孕九個多月時,當地計生辦把金亞妮強行帶至昌黎縣計生服務站進行引產手術。金亞妮被注射引產針後,胎兒死亡,但由於體積過大,兩天時間內不能自行從金亞妮體內流出,醫生便將產鉗探入金亞妮體內,將胎兒頭部絞碎後取出。金亞妮身體由此受到巨大創傷,患上「繼發不孕症」。

其五,刑事處罰是有追究時效的,中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然而,超生處罰卻沒有追究時效。例如,2009年3月5日《福建之窗》刊登了一篇題為《超生罰款通知26年後發出遭質疑》的報道:老家在集美區灌口鎮的小賈(化名)這兩天遇上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3月1日,她接到灌口鎮計生辦的一紙通知,上面說她是超生兒,得罰款。這讓小賈有些哭笑不得,因為今年她已經26歲了。她說:「即使是訴訟,恐怕也沒有20多年的追溯期吧?計生辦26年後再來罰款,這有沒有法律依據呢?」超生並非犯罪行為,但超生處罰的追究時效居然可以比判處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時效還要長,豈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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