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避免「龔如心世紀遺產案」之憾

如何有效地避免「龔如心世紀遺產案」之憾

2007年4月3日,香港「第一女富豪」、人稱「小甜甜」的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病逝,享年70歲。而香港最大的「世紀遺產案」則因為這一位女富豪的離世而緩緩地拉開了序幕。

根據2002年龔如心設立的遺囑內容,華懋慈善基金認定自己是千億遺產的繼承人。而之後戲劇性登場的風水大師陳振聰則手握一份所謂龔如心在2006年重新立的遺囑,堅稱自己才是唯一的繼承者。至此,華懋慈善基金和陳振聰分別持有的兩份內容大相徑庭的遺囑正式掀開了這場巨額遺產爭奪戰的序幕,而兩份遺囑的真偽成為了這場世紀官司的第一個焦點。

2009年5月11日,龔如心遺產爭奪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根據香港的法律,遺囑以最後訂立者為準。因此,陳振聰所持遺囑是否是真實的?他與龔如心之間是否存在著他所謂的親密關係?這都成為了案件的關鍵問題。最終,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陳振聰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產認證案中敗訴,有關遺產將撥歸華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公布的判詞長達300餘頁,指龔如心與商人陳振聰的關係僅屬客戶與「風水師」,華懋所持2002年的遺囑是最後及有效的遺囑。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中龔如心的簽名是偽冒。2011年2月14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了原審敗訴方商人陳振聰的上訴。

然而,「世紀遺產案」並未就此落下帷幕,該案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很快也浮出了水面。

2012年5月18日,香港律政司以遺產守護人身份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解釋遺囑的條文,包括確認華懋基金為受益人還是信託人。2013年2月22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裁定: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在2002年遺囑的意願是成立慈善基金,並委任華懋慈善基金作為信託人,按照她在遺囑中的指示,將其830億元港幣巨額遺產全部用作慈善;華懋基金不服提起上訴。律政司指出華懋慈善基金只是「奉命行事」的「受託人」,必須依據遺囑把遺產用作行善,並受到監管機構和法庭的雙重監管。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堅持基金是遺產的唯一「受益人」,而以龔仁心為首的基金董事局則有權決定如何執行遺囑,而遺囑本身僅屬「指引」,基金有權「彈性」使用遺產。

2015年5月18日,這歷時數年的「世紀遺產案」終於畫上了休止符。香港終審法院最終駁回了華懋慈善基金關於要求撤銷香港高院原訴庭及上訴庭認定「華懋慈善基金只屬遺產信託人」的裁定的要求。

回顧了「世紀遺產案」的始末,我們不難發現,作為遺產擁有者的龔如心雖然使用了如遺囑及指定遺產信託人的方式去規劃自己的千億財產問題,但是最終卻引發了這場曠日持久的爭產案。因此,如何有效地避免「龔如心世紀遺產案」且安全的財富傳承是我們需要重視的問題。

首先,讓我們先從龔如心所使用的遺囑工具及遺囑信託工具談起。

一、遺囑工具

縱觀「小甜甜」龔如心的一生,因真假遺囑而引發「爭產風雲」早在其與公公王廷歆之間就已經上演過。2002年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龔如心持有的王德輝遺囑是偽造的,她一度被警方拘捕,但龔如心一直上訴。2006年10月26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失蹤的華懋集團掌門人王德輝留下的巨額財富,到底是留給其妻子龔如心,還是其父親王廷歆作出了最終審判,判決龔如心繼承亡夫400億港元的遺產。而龔如心過世之後,又是兩份真假難辨的遺囑使其830億港幣的巨額遺產差點未能按照其個人的遺願進行妥善的安排。

遺囑作為財富傳承的最基本工具,幾乎成為每一個有財富傳承需求的高凈值人群最常用、最便捷的方式,相比於信託、保險、基金會等財富管理工具,受接受的程度更高。同時,訂立遺囑手續簡便、保密性較高、成本較低。因此,利用遺囑明確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配基本已被世人所接受和理解。

一份完整有效且全面的遺囑一般可以滿足一定的財富傳承需求。但是,通過龔如心以及其丈夫王德輝的遺產案件我們不難看出,遺囑雖然是一種簡便易行的財富傳承方式,但是遺囑的有效性卻是影響財富傳承的最大問題。

無論是龔如心,還是王德輝,都在早年就開始擔心自己身故後巨額財產的傳承問題,並為之訂立了遺囑(龔如心在2002年訂立了遺囑,王德輝更是寫下多份遺囑),然而恰恰是因為這些遺囑,最終導致了這兩場轟轟烈烈的「遺產案」,因此如何保證遺囑的效力是使用遺囑工具最需要關注的問題。根據我們操作遺囑案件的經驗結合中國法律,影響遺囑效力的因素可能會有如下方面,而作為專業的財富法律管理律師,則需要通過合理的安排和嚴謹的程序避免因這些因素引發遺囑的效力之爭。

下面,我們從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借鑒。

1、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在訂立遺囑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則即使日後恢復了行為能力則其所訂立的遺囑也應當是無效的,反之則在其訂立了遺囑後才喪失了相應的行為能力,則其此前所訂立的遺囑也是有效的。雖然在龔如心的世紀遺產案的對外報道中,並未就龔如心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這一問題做過多的討論,但認定一份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首要要點就是看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尤其是被繼承人身患重病或卧病在床的情況,此時訂立遺囑時,最好能夠讓醫院開具病人神志清晰的證明或讓主治醫生在病歷上寫明立遺囑的精神情況。

同時,如果是普通人,且沒有採取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的情況下,儘可能採取自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這樣從立遺囑人書寫的流暢度、遺囑內容的邏輯性等多方面都可以體現出立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情形。

2、遺囑必須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二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這種情況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也比較容易產生爭議。由於自書遺囑往往是立遺囑人在一個較為私密的地方,自己書寫相關的遺囑內容。秉承著中國人的傳統思想,這樣的「隱私」一般也不會找見證人來見證,因此一旦爭議發生,則會被繼承人們質疑遺囑是否屬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建議那些只願意自己參與訂立遺囑過程的當事人,可以在自己書寫遺囑時架設一台錄像器材,在訂立遺囑時全程進行拍攝,一方面可以證明遺囑系本人親自書寫及簽字,同時也可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對訂立遺囑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產生爭議。另外,視頻文件需要拷貝成光碟並保留原件,原件及光碟最好都與遺囑一併保存,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多一些佐證,提高遺囑效力的認可性。

3、遺囑所涉財產範圍的合法性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根據該條規定,遺囑所涉財產的範圍應當被限定在其個人的財產範圍,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公司財產等並非屬於或完全屬於個人的財產,一旦被寫入遺囑中,則可能會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

同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有需要贍養的長輩或需要撫養的未成年人,則需要在遺囑中為他們保留必要的份額,否則也有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在龔如心與其公公王廷歆的「遺產爭奪戰」中也提到了類似的問題,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與《繼承法》第十九條的相似,「死者的父親或母親,而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父親或母親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可以申請合理經濟給養」,而所謂的「合理經濟給養」與《繼承法》所指的「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概念還是有一定的區別,我國《繼承法》是規定在遺囑的內容中必須明確寫明保留相關的部分,否則可能會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而香港的規定則是賦予申請人合理地獲取的經濟給養的申請權,該筆經濟給養是否足夠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王德輝死後,王廷歆僅獲得了每個月一萬港幣的生活費。

4、訂立多份遺囑後的效力問題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而香港《遺囑條例》第十三條也有相似的規定,「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無論是龔如心丈夫的爭產案,還是她自己的遺產案,都是由於前後存在數份遺囑所引發的遺囑效力覆蓋問題。因此,無論是中國大陸的《繼承法》,還是香港《遺囑條例》都明確規定如果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的情況下,應當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另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大於其他形式的遺囑,且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除非當事人訂立的是公證遺囑,否則在遺囑內容進行變更後,必須立即銷毀之前訂立的遺囑,以免影響了後訂立遺囑的效力,重蹈「世紀遺產案」的覆轍。

二、遺囑信託

「世紀遺產案」中除了說不清理還亂的「真假遺囑風雲」以外,另一個最關鍵的問題華懋慈善基金是龔如心遺產的受託人還是受益人?

據公開媒體報道,華懋慈善基金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格林曾在庭上陳述的龔如心2002年的遺囑,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所有財產於離世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

第二,華懋慈善基金需要由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和香港特首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管,未來還要設立類似於諾貝爾獎的基金;

第三,確保華懋集團不斷壯大;

第四,必須供養王氏家族(龔如心的夫家)的長輩,負責家人醫療以及後輩深造等。

根據代表華懋慈善基金的英國御用大律師BrianGreen曾在庭上陳詞表示,龔如心在2002年遺囑首段的第一句已表明華懋基金是由她與其丈夫王德輝共同創立,顯示華懋基金對她的重要性,龔如心是有意把遺產饋贈給華懋慈善基金,且遺囑寫明「我所有財產於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中的「撥歸」一詞,包含「屬於」和「轉移擁有權」的含義,換言之華懋基金是龔如心財產的受益人。

但香港高等法院則認為,僅僅是根據對龔如心2002年的遺囑的理解華懋慈善基金僅是該遺產的受託人而非受益人。根據遺囑的內容,龔如心係為了慈善的目的而訂立信託。因此,龔如心所謂的將遺產「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是要求該基金以受託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的形式接受遺產的任何部分。一旦華懋慈善基金成為該遺產的受益人,隨心所欲地使用這筆巨額遺產,甚至可動用遺產還債。這顯然與龔如心遺囑的內容背道而馳。

龔如心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叫做遺囑信託(ProbateTrust),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根據龔如心所曝光的2002年遺囑的內容來看,面對830億港幣的資產,她的遺囑內容無疑過於簡單且用詞充滿歧義,因此才導致了華懋慈善基金與香港律政司之間關於遺囑內容的「持久戰」。當然,香港高等法院以自由心證判斷立遺囑人真實想法的做法,也值得我們思考與借鑒。

遺囑信託最主要的法律文件為遺囑本身,同時值得信賴的信託公司也是必要條件。因此客戶如果需要以這種方式傳承財富,建議由專業的財富管理律師介入

主要可以從如下方面協助客戶:

1、針對客戶的家庭財產、個人財產進行盡職調查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財富的全球化、國際化的趨勢特別明顯,絕大多數高凈值人群的資產種類之豐富、分布區域之廣泛,而很多客戶對於自己的家庭財產、個人財產卻是一筆「糊塗賬」,因此需要在訂立遺囑之前對各種財產進行科學、有效、系統地整理。

2、根據客戶的要求,就家庭成員及非家庭成員的身份信息進行確認

隨著社會發展的複雜性,客戶的家庭成員關係也變得非常複雜,可能會涉及到非婚生子及其他非家庭成員的問題,因此在訂立遺囑之前,也需要對該部分信息進行詳細的確認。

3、起草、調整、修改遺囑文本及配套文件

根據律師代理繼承案件的經驗,高凈值人群的遺囑涉及金額動輒上千萬或上億,且遺囑受益人的情況一般也較複雜。一份草率的遺囑可能會產生「一字差億金」的可怕後果。因此,遺囑文本必須由熟悉家事法的財富管理律師進行設計、起草、調整、完善,同時最好輔助律師見證,最大程度上保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4、協助客戶選擇有專業保障的信託機構

如果是選擇將金融資產在國內設立信託,則要考慮成熟。由於國內民事信託剛剛起步,少部分信託公司具有相對成熟的國內信託經驗,而律師往往會比客戶更具有甄別「靠譜」信託公司的專業能力。如果選擇境外信託,一般前提條件是信託財產在境外,同時,如果客戶選擇的是境外信託公司,即便是世界著名的信託公司,則每一家公司的側重點、審核客戶的要求、信託費用的設置等細節問題也是千差萬別,一個具有跨境信託經驗的財富管理律師絕對可以幫您迅速、有效地選擇有保障且適合客戶的專業信託機構。

5、協助客戶處理與信託機構等中介機構的法律事務

信託公司的合同一般為標準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境外信託公司,隨隨便便就是幾百頁的英文文件,這讓毫無信託經驗的客戶完全無法自行了解並理解上百頁的信託合同條款。如果是國內客戶需要和境外信託公司合作,那些深澀難懂的英文專業名詞絕對會讓客戶望而卻步。如果不充分理解信託合同的內容,則對於整個信託的設立百害無一利。此時就需要聘請有民事信託或境外信託經驗的財富管理律師來與信託公司等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與協談。而信託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僅可以在簽訂信託合同前通過審閱信託公司的合同範本、適當調整信託合同條款,以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更可以在簽訂信託合同後,通過與信託公司等中介機構的妥善溝通、審閱設立信託的相關法律文件、把控信託設立的風險等內容,最終保證客戶按照其個人的遺願妥善設立信託,已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避免紛爭。

作為一個千億富婆,龔如心把所有的財富傳承規劃都放在了一紙薄薄的遺囑上,最終「成就」了「世紀遺產案」。

雖然該案發生在香港,但對國內有產者也具有相當的借鑒意義。其實,無論是香港的邵逸夫、李嘉誠,還是歐美的比爾蓋茨、默多克等,他們都早早地開始利用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保險工具配合遺囑等多樣性的財富管理工具對巨額財富進行提早規劃,這樣就避免了一旦財富的擁有者發生變故,其畢生所累積的財富能夠安全有效地傳承下去,而不是給子女、家人造成不必要的紛爭,以達到財富傳承與家庭和諧的目的!(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藍艷律師;來源:家族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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