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小孩的,都仔細看看這些法律知識吧!!

為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收養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有關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應的法規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

一、兒童身體受傷害,怎麼辦?

1.要求民事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5—22條,要求侵權人民事賠償。

2.侵權人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器官摘取。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可依刑法第234條以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體罰。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5.校園傷害。兒童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兒童遭受性侵害,怎麼辦?

1.及時報案。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2.注意收集、保留證據。如毛髮、精斑、抓痕、體液、現場遺留物、作案工具等。

3.積極尋求醫療和心理救助。採取緊急避孕措施,立即就醫治療性侵犯造成的生理傷害,預防性病。另外家長可以向共青團、婦聯、學校等部門尋求心理輔導,幫助受害兒童儘快走出心理陰影。

4.保護孩子避免二次傷害。國家、社會、學校及家庭,特別是與被害人接觸更加多的人不應該提及會傷害被害人心理的任何事項。偵查人員及其他參與人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應當予以保密。對外公開的文書,特別是媒體文件,不應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的方式敘述。

5.尋求專業法律幫助。積极參与訴訟,更好懲罰犯罪。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等。

三、兒童被拐賣、綁架,怎麼辦?

1.及時報案。兒童一旦失蹤,其監護人及親屬應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2.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第416條規定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論處;第241條涉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第242條規定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四、兒童遭虐待或遺棄,怎麼辦?

1.先採取緊急救助措施,再向有關機關請求保護。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採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救助措施。

2.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3.向有關部門投訴。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解除收養關係。收養人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第260條虐待罪論處。

五、流浪乞討兒童,怎麼辦?

1. 舉報。為救助被遺棄、拐賣的兒童,任何公民、組織發現流浪乞討兒童,可以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2.救助場所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3.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4.處罰責任人。《刑法》第262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使用童工的法律後果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1)行政處罰。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10條等規定,由主管機關進行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行政處分、紀律處分等行政處罰。(2)民事賠償。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1條規定,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禁止為兒童介紹就業。第2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3.禁止兒童從事個體經營。第2條:「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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