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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15個關鍵術語,才能熟練應用「羅規」

文:海軍上將 編輯:挪威哥哥 審核:遠帆

本文我們來一起分享「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十五個關鍵術語——議程、動議、附議、表決額度、決議;主動議、修改動議、修改層級、修改類別、返回主動議;輔動議、程序問題、詢問、裁定、申訴。

第一個術語——「議程」。

開一個會,我們事先得想清楚會議第一件事情是什麼,第二件事情是什麼……這些事先都要準備好。會議開始之前,由主持人宣布預定議程,然後詢問大家是否同意這個議程,沒有反對的話就算默認一致通過,如果有人反對,或者想修改議程(包括增加議程或刪除),則經每人一次發言說明理由,表決,過半通過。此後,在議程執行過程中,如果還想對議程進行修改,則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表決額度。

第二個術語——「動議」

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是要用於具體的行動的,而不是大家討論一番,只是得到一些結論,或者交流了一些看法。因此,動議必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個術語——「附議」

什麼叫附議?就說我贊成討論這個動議。請大家注意。是我贊成討論這個東西,而非我贊成這個東西。有人提出一個「動議」後,只要有1個人附議——有1個人贊成討論這個東西(動議人不算),那麼這個動議就為全體成員所有,而不屬於動議人個人所有。因此,大家對這個動議的討論,是對屬於全體成員的一個動議的討論,而不是討論某一個人所關心的動議。

特別要說明的是:在有人動議,有人附議之後,進入討論之前,如果有人反對討論這個動議,就可以馬上向主持人提出來,主持人按照程序對這個反對意見進行發言、表決,如果反對數達到有效投票數的三分之二,就可以阻止討論這個動議。

第四個術語——「表決額度」

什麼叫表決額度?就是動議想要通過的話,贊成方必須要達到有效投票數的比例。贊成票加反對票就是有效投票數,棄權票不計入有效投票數。普通動議要通過,表決額度要大於二分之一;對於涉及改變程序的動議,表決額度要達到三分之二。

第五個術語——「決議」

就是大家投票表決得到通過的動議。每一個成員都有義務承擔執行該決議,除非對於該決議,成員有權利請求「免責」。

第六個術語——「主動議」

就是能引入實質性事務的動議。也就是會議開始後,由動議人提出的一個打算付諸行動,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動議。

第七個術語——「修改動議」

就是「主動議」進行修改的動議。包括「主修正案」和「輔修正案」。

第八個術語——「修改層級」

對主動議的修改,可以分為2個層級。對主動議某個部分的第一次修改,稱為「主修正案」,對「主修正案」的修改,稱為「輔修正案」;對於主動議相同位置的修改,只能進行兩次,也就是1次提出「主修正案」,1次提出「輔修正案」;但是,對於主動議不同位置的修改,則不限次數。對於「主修正案」和「輔修正案」,都必須經過動議、附議、宣布、討論、表決、宣布結果這六個會議步驟,而且,一旦表決通過或者被否決,則不得在當次會議重議。如果出現多選的情況,則採用「填空」等其他方法,再次暫時不進一步解釋。

第九個術語——「修改類別」

按照修改的對象,可以分為對段落的修改和對詞語的修改;按照修改的方式,可以分為「增加」、「刪除」和「替換」三種方式。

第十個術語——「返回」

在完成對「輔修正案」的表決後,應當返回「主修正案」,繼續對主修正案的其他部分進行討論或修改;在完成對「主修正案」的表決後,應當返回「主動議」,繼續對主動議的其他部分進行討論或修改。再次強調:此前已經在「主修正案」或「輔修正案」已經表決的部分,不得再討論或修改。

第十一個術語——「輔動議」(包括程序動議)

就是要對程序進行變動的動議。比如說,我們正在開會,已有人覺得累了,他舉手說:「主持人我有一個「輔動議」,大家休息十分鐘。」這是,主持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則回應這個「輔動議」。

第十二個術語——「詢問」

成員發言有幾種模式,第一種是「反對」並陳述反對的理由;第二種是「贊成」並陳述贊成的理由;第三種是「詢問」,既不表示贊成,也不代表反對,而是請某發言人對講得不清楚的地方做進一步的解釋。

第十三個術語——「問題」

就是當會議過程中出現了不符合羅規的行為時,任何成員可以馬上要求主持人裁定並糾正,以嚴格執行規則。比如說有朋友在發言的時候跑題了,任何成員都可以站起來說:「我有一個程序問題。」主持人就應該說:「請講。」這個成員說:「現在的發言人已經跑題了,我要求他停止跑題。」然後,主持人就要對這個程序問題進行裁定並糾正。

第十四個術語——「裁定」

有成員提出「程序問題」後,主持人應該根據羅規,對「程序問題」是否成立進行判斷,這就是裁定。裁定不是最後的決定,而只是代表主持人對羅規的理解。如果沒有人(包括被裁定人)反對主持人的裁定,則「程序問題」成立,被裁定人應該執行主持人的裁定;如果被裁定人反對,則被裁定人有權進行「申訴」。

第十五個術語——「申訴」

「申訴」的權利在「羅規」中特別重要。「申訴」是在主持人已經「裁定」的情況下,被裁定人不服(任何成員都有權利、有機會推翻主持人的裁定;主持人在會議當中不是一個人說了算,不可以獨裁、濫用規則),提出申述後主持人必須組織大家進行討論,每人只能發言一次,之後就舉手表決,這時候只要有過半數人支持這個申訴,那麼就推翻了主持人的裁定。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意義在於:也許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不同身份學識、不同年齡脾氣國籍和文化背景。但是,羅伯特議事規則可以幫助我們公平、有效地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最終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決議。這是我對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一個基本理解。

最後我給大家推薦三本書——一本叫《可操作的民主》,就是鄉村版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比較生動有趣,比較淺顯,對於入門的人來說閱讀比較輕鬆;第二本是《羅伯特議事簡明版》,對羅規進行了簡單明了的提煉;第三本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第十一版,它可以是一本方便查閱的工具書,但建議大家盡量通讀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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