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搶奪民警手中的警用催淚噴射器向民警噴射了,還糾結什麼警告夠不夠」三次」?
2017年8月18日下午14時許,馬某某與其子馬某甲駕駛摩托車在海同高速公路施工現場便道上行駛,王某某駕駛的施工卡車經過馬某某父子所駕摩托車時,翻斗車所捲起的塵土影響了馬某某的視線,摩托車摔倒,導致馬某某胳膊輕微擦傷,摩托車擋風板有輕微擦痕,馬某某便駕駛摩托車追趕至拌合站,將王某某的卡車截停,並打電話叫來馬某甲等人幫其要求卡車司機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馬某甲便撥打110電話請求處理,雙方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期間田某乙、田某甲獲知後,也趕至現場,交警到達現場後經勘驗了解,不屬於交通事故,建議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卡車司機王某某也撥打報警電話請求當地派出所出警協助處理。
關橋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經了解提出讓卡車司機王某某賠償馬某某200元損失並賠禮道歉以結束糾紛的處理意見,遭到馬某某的拒絕,同時田某甲也認為民警處理金額太少,讓對方出600元了結此事,民警制止其摻和行為,他便爆粗謾罵民警,民警在警告並試圖傳喚田某甲時,馬某某為了維護田某甲上前推搡、謾罵民警,以肢體暴力阻礙民警執法。民警於是依法口頭傳喚馬某某到關橋派出所接受詢問,遭到馬某某反抗,民警便採取強制措施依法傳喚馬某某,遭到馬某某暴力反抗和馬某甲、田某甲、田某乙阻攔、撕扯、威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對馬某某強制傳喚。
處警人員將馬某某、馬某甲強制帶上警車後,二人情緒更加激動,不但不聽民警警告,馬某某用手銬鎖住駕駛警車的輔警高某某的脖子,導致車輛失控偏離路面。馬某甲搶掰行駛中的警車方向盤,阻礙警車駛離現場,致使車輛失控撞向路邊地磅秤停滯,民警為了制止馬某某、馬某甲的行為,在使用警用催淚噴射劑時,馬某甲搶奪民警手中的警用催淚噴射劑向民警噴射,直到增援警力到達現場才將馬某某、馬某甲控制。
馬某某、馬某甲、田某甲、田某乙以暴力方式阻礙執法人員,並致民警馬某乙、輔警高某某、金龍輕微傷,這四人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裁定:馬某某、田某甲公然謾罵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民警口頭傳喚遭到反抗後便採取強制措施傳喚並無不當!
看到了嗎?用手銬鎖住駕駛警車的輔警的脖子,導致車輛失控偏離路面……搶掰行駛中的警車方向盤,阻礙警車駛離現場,致使車輛失控撞向路邊地磅秤停滯……搶奪民警手中的警用催淚噴射劑向民警噴射……
在如此的刀光劍影瞬間,別說警告「三次」了,就是完成「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等警械」這一程序都困難。
這不!馬某甲搶奪民警手中的警用催淚噴射劑向民警噴射了!可見,執法現場瞬息萬變的情勢,讓程序的實施變得舉步維艱。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馬某某、田某甲公然謾罵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民警口頭傳喚遭到反抗後便採取強制措施傳喚並無不當!
再看近日一段上海某地民警執法過程紅遍網路的視頻,上海警方在檢查一輛無牌照汽車時, 一名白衣男子拒不配合警方的執法活動。在口頭傳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後,警方提醒無關人員遠離後使用警械,將白衣男子制服帶離現場。看了視頻的網友都大呼警察「幹得漂亮!被譽為「教科書式執法」。
在熱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特種機動隊民警陳蒙的同時,也有人擔心將該視頻稱作「教科書式執法」,「連續三次警告」的「教科書式執法」模式或將引發與「要執法證」一樣套路的違法者抗法效應。
公眾號「藍襯衫們」認為,大可不必擔心!中國的法律就擺在那裡,你違法了就是違法了,犯罪了就是犯罪了,任何理由都解脫不了對抗法律應負的代價和責任!那個以要「執法證」為借口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法盲,不是被海南優秀警官黃澤和所長依法規範地制服了嗎?黃澤和所長的勇於執法與擔當,也成為了中國警察規範執法的標杆。
那麼,到底使用警械前是否必須警告?警告幾次屬於規範、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六)襲擊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其中「經警告無效的」的規定,並未要求法定使用警械前的警告必須「三次」,也未規定法定使用警械前的警告不可以「三次」。由此說明,只要是在規範規定的程序範圍內實施使用警械的行為,都屬於合法執法。
所以,沒有必要糾結在法定使用警械前,警告夠不夠「三次」,只要違法犯罪嫌疑人拒不服從民警指令,民警經警告無效,使用警用催淚噴射器等警械進行制止的,不存在違法使用警械的情形。
昨天,公眾號「藍襯衫們」發表的文章《浙江高法:口頭警告後仍拒不服從民警指令的,民警使用警用催淚噴射器進行制止不存在違法使用警械的情形》,法院裁定,嫌犯在被口頭警告後仍拒不服從民警指令,民警使用警用催淚噴射器進行制止的執法行為合法。
法院的裁定既未要求警告必須達到「三次」,也未裁定「三次」不在使用警用催淚噴射器制止不服從民警指令的「警告」範圍。
簡言之, 對於違法犯罪嫌疑人拒不服從民警指令的,執法民警果斷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械設備前,不管是警告一次、二次、還是三次,只要經過警告這一程序,都屬於執法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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