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生為名 騙取公司15萬元公款為己用是職務侵佔還是挪用資金·每日商報

以招生為名 騙取公司15萬元公款為己用是職務侵佔還是挪用資金
2012-08-27

商報訊(實習生 陳康康 記者 張玎 通訊員 西法 西檢)李某為順利進入公司,製造虛假的個人簡歷、留學學歷及虛假的家庭成員信息,進入公司後以租借場地為由騙取校方大量錢款進行私用。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對李某提起了公訴。

校監借招生之名拿走15萬餘元

2011年5月,李某謊稱自己是悉尼大學英語碩士,並謊稱自己妻子是杭州市某區區委辦工作人員,取得孚文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校長劉某的信任,順利進入該公司任職,擔任城東校區的校監職務,主要負責城東校區輔導培訓項目運作、中小學小班招生、教學管理等工作。

進入公司後,李某謊稱自己認識杭州某名牌中學的多位知名教師,可幫公司招收大量暑期輔導班學生,這讓校長劉某很開心並對李某深信不疑。

同年6月至8月期間,李某利用其負責暑期開班招生的職務便利,先後虛構自己通過名校老師的關係已經陸續招到近3000名學生來城東校區上暑期輔導班,並以租借其他學校教室作為上課場地及需要資金疏通關係的名義,先後從校長劉某及孚文公司領取錢款共計15.3萬餘元。

但整個暑假期間,學校卻沒有一個學生來報到上課,而李某已於同年8月中旬辭職了,於是校長劉某報了警。

警方以挪用資金罪移送審查

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

2011年12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依法逮捕了李某,並在今年2月,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資金罪向西湖區法院移送審查起訴。不過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卻以職務侵占罪對李某提起了公訴。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並侵吞本單位財產,數額巨大,且主觀上以佔有為目的,應以職務侵占罪定性,望法庭在6-8年間對其進行量刑。

而辯護人認為,從公安機關調查李某的供述內容來看,李某大部分錢款已經歸還,雖然沒有旁人可以作證,但在劉某多次致電李某時,李某都表達了歸還的意願,由此可以看出李某主觀上並沒有隱匿資金。另外,李某向劉某索要12萬元的費用是打算用於租用場地,而劉某也知道租用場地需要費用的情況下才把錢給了李某,李某並沒有使用任何虛假隱匿的方式來取得該12萬元資金。而且被告人也不存在攜款潛逃的情況,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性,因為他並不想改變財產的所有權,並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李某也同樣認為自己是資金挪用罪,並非職務侵占罪。他說,其所有領到的錢款都是開具收條的,只是沒有辦妥公司交代的事情,並已經歸還了大部分現金,對於剩下的錢,有條件的話會盡量歸還。

但公訴方堅持認為被告所說的已經歸還大部分欠款屬於虛構,因為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表明。

「職務侵占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只是暫時借用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佔有的目的。」浙江金宏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碩說:「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定性。從量刑上看,相同的資金數額,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比職務侵占罪會輕一些。」

呂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在案發前確有將9萬元資金歸還公司,是可視為有主觀歸還意圖的,且9萬元已是較大部分資金,可被定性為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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