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接受告知的權利。

  (1) 犯罪嫌疑人有權及時獲知被指控的內容和理由,獲知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偵查機關應當即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為何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被訊問。(偵查機關應當即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是什麼罪名以及相關理由)

  (2) 犯罪嫌疑人有權得知從何時起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幫助,有權委託辯護人等,偵查機關應當即及時告知。

  2.、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本人和家屬都可以委託)

  3、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是到檢察院階段),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4、申請迴避的權利

  這是一項救濟性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到公證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這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阻止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介入,保證案件的公證性是非常重要的。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含義:

  所謂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對沒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的條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適用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的;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有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3)取保候審的期限: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有為自己作無罪或罪輕辯解的權利。

  8、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一點很重要)

  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屢禁不止,由於有些案件比較複雜,很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都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高期限,但是決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不懂法,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那麼也就不會向偵查機關提出異議。那麼今天在這裡有必要把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做詳細的說明。

  (1)傳喚和拘傳。

  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拘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一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14天,而對有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第64條規定,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該在24小時內進行審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需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逮捕以後的關押期限。

  a. 該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拘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b.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c. 第12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d. 第12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 第12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這樣計算下來逮捕以後的關押期限最長為7個月。任何案件超過7個月的,必須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轉為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

  因此作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儘可能的多了解這方面的規定,從而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

  9、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存在錯誤或有疑義,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0、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1、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對筆錄要仔細核對,看與自己所說的是否一致,如發現有不同之處,可能影響整個案件事實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糾正,如果偵查人員不予補充或者糾正,那麼犯罪嫌疑人有權不簽字認可,這一點也非常重要,因為訊問筆錄是以後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它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也直接影響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罪輕罪重,大家在接受訊問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12、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偵查人員或檢察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為,以及刑訊逼供的行為,那麼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凡是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受到錯誤拘留或逮捕的,最終被宣判無罪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獲得國家賠償。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二、義務: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不能為了逃避處罰而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接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就是說如果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程序上也無違法之處,那麼犯罪嫌疑人應當積極的配合併且予以接受。

  以上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羈押期間)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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