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工作流程

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工作流程詳細?[廣告]1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工作流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流程主要有七個流程,即接待受理, 組成調解庭、調查、調解、達成協議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結案存 檔、跟蹤回訪。一、接待受理 調處中心對當事人所申請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審查後,符合 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並予以登記,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告知當 事人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調處中心對受理的矛盾糾紛及時進 行歸口分流。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由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直接 組織有關調解人員調處;屬調處中心各部門受理調處的,聯合各部 門的調解 員進行調處,非屬調處中心部門受理的,向當事人說明 情況,到有關鄉鎮或部門處理。 二、組成調解庭 調處中心的各部門或縣重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對調處中心 交辦的矛盾糾紛,可安排一名調解員或組成調解庭進行調解。 三、調查 調處中心直接調解矛盾糾紛,可於正式調解前分別向雙方當 事人調查矛盾糾紛事實和爭議的事項,並做好調查筆錄;調處中心 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實矛盾糾紛的事實,並記入調 查筆錄;對需要到現場進行勘查的,調處中心則派員進行勘查並記 入調查筆錄。 四、調解 調處中心根據矛盾糾紛複雜情況和調處矛盾糾紛的難易程 度,可以採取現場調解、庭式調解等形式。庭式調解的,工作人 員事先把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糾紛當事人,代理人,符合公開調 2 解條件的,允許群眾旁聽;庭式調解時、調解員告知糾紛當事人調 解的性質、原則、效力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當事 人陳述事實與理由,就爭議的焦點問題發現各自意見;調解員調解 並總結評判;主持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庭記 錄員負責做好詳盡的調解筆錄。 五、達成協議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束後,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處中心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處中心對在規定的期限內難以調解的矛盾糾紛,及時告知當事 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六、結案存檔 開庭調解的矛盾糾紛,在調解結束後,應將有關材料裝訂歸 檔,形成一案一卷,其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目錄、調解申請書、 調查筆錄、證據材料、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附卷 材料。調處中心當場調解的簡單矛盾糾紛,未製作調解協議書的, 填寫《社會矛盾糾紛受理調處登記表》,統一歸檔。 七、跟蹤回訪 調處中心對已經調解的矛盾糾紛,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回訪,聽 取意見,落實調解結果,防止矛盾糾紛反彈。 3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 一、調處中心堅持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和日常定期集中 進行相結合的矛盾糾紛排查方法。 二、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一為調處中心的矛盾糾紛排查日,每 年的元旦、春節期間,5 月、9 月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活動。 三、對每月登記分流後未調結的各類矛盾糾紛均要進行梳理、 分析、摸清癥結所在,及時提出糾紛調處的建議報告。 四、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中的重點事、重點人、重點戶和重 點區城,要密切注意動態,加大督辦處理力度。 五、每一次排查均要有完整的記錄,並附書面分析建議意見 報告,歸檔備查。 六、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由調處中心組織開展。重大 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的矛盾糾紛排查由縣委政法委牽頭,調處 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4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一、以建立有效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製為目標,重點解決 互相推諉、扯皮、迴避矛盾、激化矛盾的問題。 二、在縣社會矛盾調處指導中心的領導下,推行調解工作聯 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基層社情民意彙報,歸納整理群眾意願, 定期排查、調處化解重大社會矛盾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三、以縣社會矛盾調處指導中心、各鄉(鎮)社會矛盾調處 中心和村(居委會)及縣直各單位調委會為組織依託,逐步形成縣、 鄉(鎮)、村(社區居委會)、組四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路, 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四、矛盾排查調處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上報原則,各村民 小組(社區)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由各村民小組(社區)調解員負責調 處;各行政村(居委會)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由各行政村(居委會)調 委會調處;各鄉(鎮)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由各鄉(鎮)調處中心調 處;全縣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縣社會矛盾調處中指導心負責組織 調處,各級調處組織要盡職盡責,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本級;對超出 本級調處許可權或經多次調解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提交上一級調 處組織進行調處或複查。 五、矛盾排查調處制度要和社情民意收集處理制度配套執行, 對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要有文字記錄、有統計數字,做到機構健 全,人員到位,檔案齊備、有據可查。 5 矛盾糾紛分流制度 一、調處中心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對所有受理的矛盾糾紛,按 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視情分流調處。 二、調處中心經審查後認為矛盾糾紛應分流給有關單位調處 的,即開具矛盾糾紛《矛盾糾紛交辦單》,責成相關單位予以調處。 調處中心對分流的矛盾糾紛,應當規定調處期限,並對接受單位 的調處情況進行全過程督辦。 三、接受單位在接到調處中心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後,要在 規定的時限內調處。 四、接受單位在調處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過程中,應當定期 向調處中心彙報調處工作的進展情況。調解成功後,應將調解結 果報送調處中心,並將案卷材料移送調處中心。調解不成的,以 《矛盾糾紛報告函》的形式提交到縣調處中心。 五、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通過召開聯席會議集體討 論解決,確需聯合調解處理的矛盾糾紛,要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聯 合調處。對現場處理,交辦轉辦,提交會辦的案件,當事人不接 受處理的,均進行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正確的救濟途徑和訴訟程 序。 6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工作聯繫制度 為推進人民調解工作關口前移,努力做到減紛息訴,加強與人 民法院的協調聯繫,制定本制度: 一、法院、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 次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過程 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通報、商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措施,促進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積極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辦公室舉辦人民調解員培訓 班,法院應派出骨幹參與授課;每半年聯合向各調委會主任進行一 次有關調解知識的宣講;法院定期選擇典型案件到案發地進行巡迴 現場審判,並邀請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員參加旁聽或定期組織典型案 件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員到法院旁聽庭審,進行案例培訓。 三、法院擇優推薦一批首席調解員報縣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 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暢通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渠道。 四、在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邀請訴訟當事人轄區 的調解組織共同聯合調解。 五、由人民法院委派法官擔任各司法所和各鄉鎮調委會的定點 聯絡員,各司法所、各鄉(鎮)調委會指定首席調解員與定點聯絡 員進行對接聯繫,加強溝通配合。 六、人民法院聯絡員的職責為:圍繞縣委政府土地承包、農田 水利、勞資勞務、醫患、拆遷等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做好訴前、訴中 協調;對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業務指導、法律諮詢、業務培訓等活動; 積极參与並幫助基層調解組織開展人民調解等工作。 7 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組織調解民事案件制度 一、訴前告知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起訴訟為受理之 前,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告知訴訟風險,將一些 未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情簡單的民事糾紛,在徵得當事人同意 後,暫緩立案,告知當事人到人民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未能達成 協議的,人民法院立案。 二、由法院定點聯絡員與人民調解室的調解員、案件轄區的調 解組織首席調解員進行對接聯繫,委託調解組織調解或聯合進行糾 紛調解。 三、訴中委託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在民事糾紛立案後庭審前 或審理中,認為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調處的,在徵得當事人同意 後委託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人民調解組織出 具《委託人民調解函》並中止訴訟。經調處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調解組織在結案後將《委託人 民調解反饋函》連同《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備案, 若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的,則恢復訴訟程序,調解組織將《委 託人民調解反饋函》連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委託調解 或聯合調解一般在7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處。 四、各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辦公室也可在民事審判訴 前、訴中統一接辦受理,並按照歸口調解的原則簽寫《矛盾糾紛 交辦單》分流到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後將調解結果以《委託 人民調解反饋函》,反饋法院備案。 五、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 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委託人 民調解組織調解,並負責做好與人民調解組織的對接聯繫工作。 六、訴中確認人民調解效力,依據最高院的《規定》,人民 8 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 議的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確認糾紛雙方自願達成的、符合有效 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繼而以調解協議的內容為依據 做出裁判,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七、在法院判決生效案件的執行中委託人民調解組織協助。 民事糾紛經過審判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對於一些執行標的 小且易於達成執行和解的案件,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委託人民調 解組織進行調解或引導當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進行解決。 八、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委託、聯合調解的案件主要以離 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繼承、鄰里矛盾糾紛和小額的債務、 損害賠償、宅基地、拆遷、土地承包糾紛以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明確、標的小的民間借貸、借用、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為主。 9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繫制度 一、每個成員單位需設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聯絡員。縣、鄉鎮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統一受理的案件,原則上根據受 理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和區域管轄,以《矛盾糾紛移交單》的形 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轄權的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聯絡員組織進行 調解。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辦公室對調解案件辦理 情況實行檢查督辦,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結滿後進行跟 蹤回訪。 三、對成員單位調解的糾紛案件成功與否都要以《矛盾糾紛 報告函》的形式提交到縣、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 心。 四、對未調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指導)中心 辦公室通過召開聯席會議,集體討論解決,確需聯合調解處理的 矛盾糾紛,要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處。 五、對現場處理,交辦轉辦,提交會辦的案件,當事人不接 受處理的,均進行登記並告知正確的救濟途徑和訴訟程序。 六、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 包、農田水利、勞資勞務、醫患、征地拆遷、物業管理、環境保 護等矛盾糾紛,當事人願意接受調處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 信訪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瑣事糾葛、鄰里糾紛引發的民事糾 紛、社會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10 限期辦結回告制度 一、有關部門、鄉鎮對調處中心分流調處的矛盾糾紛,應在 15 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調處時間,但最長不超過2 個月。 調處的行政爭議,應在 20 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 間,但最長不超過 3 個月。辦結後要及時向調處中心報告,不能 按時辦結的,要報告原因。 二、調處中心組織調處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或跨部門、跨 鄉(鎮)的矛盾糾紛,應在 15 日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調 處時間,但最長不超過 2 個月。調處重大、疑難的行政爭議,原 則上在 20 天內辦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超 過 3 個月。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辦結後要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 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11 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及時報告制度 一、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矛盾糾紛; 2、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可能激化為民轉刑案件的矛盾; 3、涉及人數較多,易引發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 4、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疑難糾紛; 5、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糾紛; 二、調處中心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無論 最終是否調處成功,均應在受理當日報告同級黨委,政府,並及 時組織力量進行調處。 三、調處中心應於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後 2 日內將 該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 四、調處中心每一個月應對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進 行摸排,匯總分析,提出預防對策。 12 責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 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調處中心組織責任追究,提出處理建 議,由綜治、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核實後,由縣綜治委對該 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對個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部門派駐調處中心人員在接訪受理、調處矛盾糾紛中因 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調處中心向派出單位提出處理建 議。 三、調處中心工作人員在接訪受理、分流、調處矛盾糾紛過程 中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調處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給 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13 督查督辦制度 一、調處中心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到鄉鎮轄區檢查、指導工作、 調處中心對分流指派給有關鄉鎮、部門的糾紛進行跟蹤督辦,及 時提出調處意見。 二、調處中心對分流移交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隨時掌握矛 盾糾紛動態和調處情況。必要時,要對調處工作進行指導。 三、調處中心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移交時,應填寫交辦單, 承辦單位在調處矛盾糾紛過程中,應當定期向調處中心彙報調處 工作進展情況。調解成功後,應將調解結果報送調處中心,並將 案卷材料一併移送調處中心。調解不成的,以《矛盾糾紛報告函》 的形式提交到縣調處中心。 四、督查情況應做好記錄,發現重要情況應及時報告,並定期向 領導報告。 14 部門聯動聯調製度 一、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鄉鎮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組織 相關部門或鄉鎮進行聯合調處。 二、對調處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要及時指派 領導和業務科室負責人負責調處,不得拒絕。 三、調處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 關部門要積极參与,不得以種種理由拒絕參與。 四、矛盾糾紛涉及到國家的政策規定而群眾又不理解的,相 關部門要共同做好宣傳、教育、化解和疏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 解和支持。 15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辦公室工作制度 聽證會程序 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應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1)聽證會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相或攝影; (3)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提前退席; (4)旁聽人員要保持嚴肅,不得發言、提問和議論:當事人未經聽 證主持人允許提前退席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對違反聽證紀律的 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退席;情節嚴重妨害聽證正常進 行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在聽證中有權對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理由 及依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有權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當事人在聽證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2、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和記錄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 份,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宣布聽證開始。 3、請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依據 以及處罰建議。 , 4、請當事人就案件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 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可提出有利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 理由和證據。 5、進行辯論、聽證參加人就案件的性質、情節及處罰建議進 行辯論。 三、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16 四、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 誤或者補正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視為放棄 聽證權利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辨認予以制 止。 五、寫出聽證報告。 六、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做出決定。 首席調解員(主持人)規則 一、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調解工作知識, 熟練掌握調解工作技巧。 二、調解前要調查研究,收集證據,核實情況,掌握事實, 熟悉案情,擬定調解方案。 三、開庭前,要宣布開庭紀律,告知當事人等相關的權利義 務,並提出具體要求。 四、開庭後,要安排當事人先後有序地提出請求,陳述事實 與理由,進行舉證和質證,並進行當庭調查,以求查明事實,分 清是非,明確責任,提出調解意見。視調解進展情況宣布休庭和 下次開庭的時間,調解成功的案件所達成的協議要簽字,以示負 責。 五、要廉潔公正,主持公道,以理服人,以法教育人。 六、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迴避要求的,調解中心應當予 以調換。 17 旁聽人規則 一、未經許可不準錄音、錄相和攝影; 二、不準進入調解區; 三、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有其他妨礙調解活動的行為; 四、不準發言或提問; , 五、不準吸姻和隨地吐痰; 六、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的人員,調解期間不得開機。 調解員規則 一、在調解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法、依德開展調解工作。 二、調解前要認真熟悉案情材料,掌握案件的事實真相。 三、調解中應以法以德為依據,以說服教育的方法引導雙方當事 人分清是非,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調解中態度要嚴肅認真,主持公道,能夠熟練運用調解技巧, 全面配合主持人開展調解工作,控制調解進程。 五、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以示負責。 記錄人規則 一、記錄人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記錄調解主持人、調解 人、當事人、第三人及證人等參加下的當庭調解的全過程。 二、記錄要用統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紙,交由當事人、第三 人、調解人和調解主持人閱讀補正後簽字,以示準確無誤。 三、記錄人要及時整理現場材料,與調解協議書一起立卷歸 檔。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要製成書面制式文書,加蓋人民調解委 員會印章後,送達給當事人、第三人等。 18 糾紛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則;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糾紛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一、自己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要求有關調解人員迴避; 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願,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定期回訪制度 一、調處中心對已經調結的矛盾糾紛,應採取適當方式回訪當事 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群眾對調處結果的意 見和建議。 二、回訪中發現調處工作有失誤或矛盾糾紛有重新激化可能的, 應迅速採取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來訪人員須知 一、來訪人的上訪事項應當首先向有權直接處理的機關提出。 二、來訪人員應當按《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信訪。遵守來訪持序,不得糾纏,侮辱,威脅接待人員,不 得攜帶危險品進入接待場所和損壞公私財物。 三、反映共同意願的來訪,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人數 不得超過5 人。 19 四、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 誣告,陷害他人。 五、來訪人應當聽從接待人員對來訪事項的答覆和受理意見, 如有異議或不服,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提出,不得滯留在接待場所。 六、來訪人應擋遵守社會公德,講文明,講禮貌,在接待場 所不吸煙,不喧嘩。 七、來訪人應遵守廉潔規定,不向接待人員敬煙,送禮。 調處中心工作紀律 一、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有償調解服務; 二、不準在接待和調處過程中對當事人態度生硬、冷漠、推 諉; 三、不準徇私枉法,違法調解,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不準在調處過程中接受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吃請、禮 品或提供其他利益; 五、不準超時限調解或久調不決; 六、不準泄露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損害當事人名譽; 七、不準在調處過程中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八、不準與法律服務人員相串通,以介紹案源牟取私利。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徊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20 調解工作原則 一、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 礎上進行,不得強迫。 二、合理合法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 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前置 程序,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訴。 當事人須知 一、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 遵守開庭紀律;認真接受主持人、調解人的開導、引導和批評;不 得漫罵、污辱、誹謗對方當事人;不得無理攪、鬧,纏主持人和調 解人。 三、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有關證據、申請或答辯材料, 開庭過程中,要如實陳述案情,要講團結、求大同、心平氣和, 合理提出自己的要求。要以理服人,勇敢承擔自己的過錯和民事、 經濟等法律貴任。 四、當事人要在達成的調解協認書和其他法律文書上簽字。 對暫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接到再次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到庭, 調解協議書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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