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展業規範案例
B公司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A類企業,主營業務為IT設備生產,與A銀行合作記錄良好。B公司向A銀行申請辦理1筆跨境匯出匯款,收款人是B公司境外關聯公司C,用途為管理諮詢費,金額為75萬美元。A銀行在接到B公司的付款請求後,根據展業規範,要求B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服務合同、發票;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銀行注意到,該筆服務貿易支付為關聯交易,遵循展業三原則,銀行對本次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開展了進一步審查。銀行了解到,C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餐飲業,其為B公司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的交易背景真實性存疑。A銀行將相關信息和疑問與B公司進行了溝通後, B公司主動撤回了本次業務辦理請求。
案例解讀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時,應嚴格履行展業原則,根據客戶分類情況,對企業提交的服務貿易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重點關注單筆大額、頻繁小額分拆、關聯交易等異常情況。除對合同等單據表面真實性審核外,銀行還可通過其他渠道核查基礎交易背景真實性。
案例2法律服務費案例描述D公司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A類企業,且與N銀行合作記錄良好。D公司向N銀行提出一筆付匯業務,鑒於該筆付匯為接近等值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項下支出,經辦人員遵循展業要求,向D公司了解業務背景。D公司補充提交了合同和發票,合同規定律師費總價為8萬美元,支付時間為所代理事項終裁結束後20 天內。經辦人員進一步了解到D公司尚未完成稅務備案,故擬分2筆完成支付。N銀行經辦人員詳細地向D公司財務人員介紹了服務貿易和稅務備案相關外匯管理政策,並在D公司完成稅務備案後,憑合同、發票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原件為其辦理付匯業務。
案例解讀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實施便利化管理,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銀行辦理此類業務時應當遵循展業三原則,對業務背景和實際規模開展盡職調查,防範不法分子利用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違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對於付匯金額接近等值5萬美元情況,銀行應自主通過客戶提供的業務資料,了解其業務背景,防範出現故意分拆等方式逃避外匯監管等違規行為。
案例3職工報酬案例描述
A公司為境內某公司,其母公司設立在境外。
2017年3月15日,A公司財務人員到B銀行申請辦理1筆跨境匯出匯款,金額為6.8萬美元,交易對手為A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用途為支付代墊的員工工資。經了解,該公司於2016年1月10日起,外派一名技術人員(非A公司所在經濟體居民)到其境外母公司從事技術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酬是由母公司先行代墊的,根據雙方約定,該公司現需向境外關聯公司支付這部分代墊工資。
銀行業務員在辦理該筆業務時,關注到以下情況:
(1)A公司員工外派時間已累計超過1年,銀行應關注其實際代墊期限;
(2)支付金額大於等值5萬美元,銀行應按規定審核稅務備案表;
(3)原始交易是基於員工工資,銀行應對其原始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4)A公司貨物貿易分類為B類。
根據展業規範要求,銀行要求公司A提交了以下審核材料:
(1)代墊合同(協議)及發票材料;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3)A公司與外派技術人員之間的勞務合同等材料。
銀行審核發現,本次業務涉及的代墊期限(墊付發生日期與實際支付日期之間時間)未超過12個月,該外派員工獲得的工作報酬已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A公司與外派技術人員之間存在穩定的僱傭關係,該員工長期為A公司工作。
因此,銀行為A公司辦理了此筆跨境匯出匯款。
案例解讀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的跨境收支業務時,銀行應先對企業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核,只有具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外機構才能辦理該業務。
銀行應對原始交易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核,一般代墊項目原始交易為工資薪酬、保險費、差旅費、稅費等。重點關注代墊期限,即墊付發生日期與實際支付日期之間是否超過12個月等。單筆金額大於等值5萬美元的代墊分攤業務,還應審核主管國稅部門出具的稅務備案表(僅限代墊款原性質需提供稅務備案表的情況)。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應在交易附言欄標明「代墊」、「分攤」字樣。結售匯、國際收支編碼應按原款項交易性質申報。
案例4捐贈和無償援助收入案例描述B公司是境內盈利性機構,其收入來源一般為企業日常經營所得。
A銀行收到一筆從歐洲匯入的歐元款項,經審查報文時發現,該筆款項匯款人為某境外政府組織,收款人為境內B公司,收款賬戶為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附言包含有「contribution(捐贈)字樣」。
A銀行在審核中發現以下疑點:
(1)B公司是境內盈利性機構,其收入來源一般為企業日常經營所得,其接受境外捐贈資金應尤其關注;
(2)收款賬戶為B公司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B公司在A銀行並未開立捐贈外匯賬戶;
(3)B公司無法向銀行提供捐贈收入所需外匯證明材料。
表面看,此筆款項為B公司的捐贈收入,但因B公司無法提供相應真實性審核材料,A銀行堅持按規定未予以入賬,並辦理了款項退回手續。監管部門事後核查發現,該筆款項實際是有關組織借道企業收取的境外資金,擬借用服務貿易通道流入境內。
案例解讀捐贈業務屬於服務貿易-經常轉移項目,並無實際服務內容,容易被用作其他違規或非法用途,因此外匯局對捐贈業務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第五條規定,境內企業接受境外非營利性組織捐贈,應通過捐贈外匯賬戶辦理,並持以下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收匯手續:1、《境內企業辦理捐贈外匯收支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3、經公證並列明資金用途的損贈協議;4、境外非營利性機構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文件(附中文譯本);5、其他證明交易真實的材料。
銀行應尤其關注盈利性機構辦理捐贈業務的情況,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或境外個人捐贈,銀行不能直接辦理,應比照資本項目業務管理,向外匯局申請,完成相應資本項目業務登記。在辦理盈利性機構接收境外捐贈業務時,銀行應尤其關注業務的真實性及合理性,審慎開展盡職調查。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非營利性機構捐贈,應注意:境內企業在申請書中須如實承諾其捐贈行為不違反國家相關禁止性規定,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與其發生捐贈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為非營利性機構,境內企業將嚴格按照捐贈協議使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案例5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案例描述C企業多次到某銀行D支行辦理公務出國提取外幣現鈔業務,單次提鈔金額較大且每個團組每人次均為接近等值1萬美元,業務辦理初期,D支行經辦審核了該客戶提交的《預算表》,審核無誤後為客戶辦理了提鈔手續。隨後企業C申請此類業務次數頻繁增加且金額較大,引起經辦人員警惕,經辦及時與分行相關業務人員進行溝通,尋求進一步落實業務真實交易背景的措施。分行建議D支行溝通客戶補充提交相關人員簽證後的公務出國護照以進一步證明交易背景真實性,D支行及時落實後該客戶大大降低了業務辦理頻次及提鈔金額。
案例解讀2013 年9月1日實施的匯發[2013]30 號文件中《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條:辦理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並留存交易單證: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需審核客戶提交的預算表。預算表上客戶會詳細填寫此次公務出國團組的目的地、交通食宿等各項費用的預算、團組具體成員情況、提鈔總金額等內容,並加蓋企業公章。對於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應要求客戶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推薦閱讀:
※證券賬戶首獲支付功能 券商染指銀行業務
※銀行理財資金入市是否有變? 多數銀行:目前配資業務正常(15.9.3)
※公開市場業務
※紀檢監察工作程序及內勤業務規範
※電子元器件銷售怎麼樣:看行業小白如何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