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或涉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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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記者今日獲悉,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涉王寶強離婚案相關問題於近日被警方抓獲。2016年8月14日,王寶強突發離婚聲明,稱妻子馬蓉出軌自己的經紀人宋喆,並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停止與宋喆的合作。後王寶強到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馬蓉也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要求刪博並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寶強起訴馬蓉離婚、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兩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王寶強與其律師張起淮一起現身參與了庭審。距離此事過去一年多之後,北青報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王寶強的前經紀人宋喆目前已經被抓獲,罪名可能是涉嫌職務侵佔。(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匡小穎)

就此事件,法務之家第一時間,採訪了京師刑辯律師丁海洋:

我個人對人家的私事不太好奇,但作為法律人,對於「王馬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涉職務侵佔還是需要釐清。

王馬二人設立了多家公司,典型的是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自2016年4月以來做過多次變更。目前馬蓉已不再是該公司股東。王寶強提起離婚訴訟的訴狀中稱,馬蓉隱匿、轉移夫財產,至於是轉移公司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語焉不詳。梳理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11次股權變更情況來看,該公司股東曾經先後出現過馬蓉、王建永、任曉妍、王寶強、宋喆等多人名字。也就是說,從法律意義上講,該公司已不再是王、馬二人的夫妻公司。

馬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期間,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但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可是,在公司股權結構變動以前或者變動過程中,如果馬蓉單獨或夥同宋某利用職務之便轉移、挪用、侵吞公司財產,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夫妻公司依出資數額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與獨資公司的自然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不同;夫妻公司不同於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設立以合夥協議為基礎,合伙人對企業財產共同共有;而夫妻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夫妻是以股權間接佔有公司財產。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夫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夫妻二人公司就是公司的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控股股東為夫妻雙方的股份公司」。(1)

讀者可能不理解,夫妻公司,公司財產就是夫妻財產,怎麼還涉及犯罪問題呢?這就是問題所在。「夫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股東一旦出資,就獲得了公司的股權,股東的一切權利都體現於股權之中,股東無權再支配公司財產,股東的出資所形成的財產為公司財產,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是公司用以清償經營中負債的來源。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以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意味著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公司主張債權,而不能追及股東。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將公司財產佔為己有,會造成當公司財產不能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被宣告破產,債權人受償比例就會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償的結果。因此,不能將夫或妻非法佔有公司財產與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等同,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人格的「夫妻公司」的財產權非法據為己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

況且,從王、馬二人設立的多家公司之股權結構來看,實際上也並非完全是「夫妻公司」,而是還有其他股東。如果馬蓉單獨或夥同他人實施侵吞、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不僅違反《公司法》侵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財產權利,還可能對債權人造成重大影響,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如果數額較大,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涉嫌刑事犯罪問題,公司管理機構、股東、債權人均可作為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1)(2)見:《夫妻公司中職務侵占罪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電子雜誌》2013年第二期,作者賈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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