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訴你:怎樣做到有效辯護?
法官告訴你:怎樣做到有效辯護?
作者:臧德勝,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轉自:刑事勝談公眾號
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庭審的關鍵環節在於法庭辯論。前期的法庭詢問、舉證質證等工作均是為法庭辯護打好基礎。從外觀感受看,法庭辯論也是對抗性最強、最能體現律師水平的環節。對於多數庭審來說,法庭調查之後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給予律師當庭準備的時間有限。只有少數庭審持續時間較長,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安排在不同的天次,辯護律師有個準備的時間。
一、應當明確辯護思路
一份辯護詞,猶如一篇結構完整的論文,具有明確的觀點,圍繞觀點進行論證。辯護詞的核心觀點就在於針對事實、定罪和量刑問題做哪方面的辯護。主要辯護觀點的形成,依賴於前期的庭審情況。經過法庭調查,對案件事實已經做了全面的調查,就既有證據案件事實能夠認定到什麼程度已經明確,辯護律師可以在此基礎上確定辯護思路。
(一)單一意見辯護法
有些案件中,辯護人對整個案件只有一個辯護意見,不再發表其他相關意見。圍繞這一個辯護意見層層論證。
1. 做事實不成立之辯。
根據庭審情況,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為。在這種情況下,辯護人集中火力論證為什麼事實不成立即可,一旦辯護意見成立,被告人自然無罪。針對事實不成立之辯,論證方法上主要通過證據分析展開。
2. 做罪名不成立之辯。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的,如果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直接做罪名不成立之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通過犯罪構成的分析來論證。一旦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無罪,也就無需進行量刑辯護。
3. 做量刑之辯。
如果辯護人對於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則直接開展量刑之辯。量刑之辯主要根據案件的基礎事實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展開。律師可以直接提出量刑的建議,並說出具體的根據。
(二)複合意見辯護法
對於多數案件來說,控方的指控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辯護意見無法過於單一,需要根據案件發表複合辯護意見。
4. 事實較輕且罪名不成立。
有些案件控方指控的事實過於嚴重,辯護方要根據證據先剝離部分案件事實,獲取較輕的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再論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下,辯護意見分為兩步,每一步之內可以再分層次論證。
5.罪名有誤且應輕緩量刑。
一方面認為控方指控的罪名偏重,或者是輕罪重控,或者是一罪指控為數罪,針對定罪進行辯護;另一方面提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提出輕判的建議。這種情況下,辯護意見也是分為兩步。
6. 認可有罪前提下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全面辯護。
在認可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針對事實問題提出事實較輕之辯,針對定罪問題提出輕罪或者少罪的辯護,再圍繞量刑問題發表意見。這種情況下,辯護意見分為三步,分別從三個方面展開。
7. 無罪辯護的同時提出輕緩量刑意見。
首先提出自己的核心觀點,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包括事實不成立的無罪和法律適用的無罪。對這種無罪辯護要做深入論證。為了全面保護被告人權益,辯護律師可以在做無罪辯護的同時,提出如果法庭認定被告人有罪情況下的輕緩量刑理由。這種情況下,辯護意見也是分為兩步,但兩步意見具有不同的比重,要重點突出無罪之辯。
二、應當把握辯護技巧
在明確的辯護思路的指導下,需要考慮如何表達辯護意見,採取何種辯護策略的問題。
1. 發揮當庭辯護意見與書面辯護詞的不同作用。
一般而言,辯護律師都會準備一份辯護詞,在當庭發表辯護意見後,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詞。書面辯護詞一方面為庭審發表意見提供思路,另一方面供法官庭後閱讀研究。所以,書面辯護詞應當條理清晰、論證深入,可以不受篇幅的限制,把問題說透,增強說服力。而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屬於口頭表達,應符合口頭表達的需要,不宜直接宣讀書面辯護詞。受庭審時間的限制,當庭發表辯護意見不宜過長,過長的辯護意見會讓他人聽不出重點。當庭應當點明辯護詞的要點,因為法庭的公訴人、法官都是專業人員,不需要過多的解釋就能理解辯護人的意見。作為口同語言,不宜使用複雜的長句,語言應當儘可能的簡練。當庭說要點,庭下提交詳細的辯護詞,兩者結合,既能充分辯護,又能提高效率。
2. 認同與辯駁相結合,減少對抗。
在庭審中,被告人處於事實上的弱勢地位,過於對抗的庭審,會把被告人及辯護人推到法庭的對立面,辯護意見更難以被法庭採納。良好的庭審氛圍,有利於辯護人充分表達意見。如果辯護人過於對抗,凡事都反對,則合理的意見也容易被忽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對於控方指控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應當明確表示認可,以誠懇的姿態,表明自己客觀的辯護態度。對於控方及法庭為查明案件事實所作的努力,尤其是為查明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所作的努力給予肯定。在認同的基礎上,提出自己與控方不同的意見,以平和的語氣反駁控方的觀點。
3. 第一輪辯護與第二輪辯護相結合,尋找控方的破綻。
在法庭辯論階段,先有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然後由被告人自行辯護,最後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辯護人處於防禦方,要注意聆聽公訴人當庭意見,適時調整辯護內容。一般的案件中,在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後,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會明確。法庭會主持第二輪辯論,由公訴人針對辯方提出的意見進行回應,並對焦點問題進一步論證。然後再由被告人和辯護人發表意見。多數案件中,經過兩輪辯論雙方的意見都能表達清楚,法庭辯論宣告終結。當然,有些案件中根據需要還會出現第三輪、第四輪辯論。辯護人要根據庭審流程,合理安排每一輪發言的內容。第一輪可以把要點提出,在第二輪才針對焦點問題進行總結概括,因為按照人們的記憶習慣,最後說出的內容更容易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公訴人第一輪公訴意見往往都是提前準備好的,思路比較明確清晰,邏輯一般也沒有問題。但公訴人第二輪辯論發表的意見,則需要根據辯護意見臨場發揮,更容易出現問題。辯護人要善於發現公訴意見中的漏洞,有針對性地辯駁。
4. 律師辯護與被告人自行辯護相結合,形成辯護合力。
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服務,與被告人形成了利益共同體。辯護人庭前需要與被告人商量辯護思路,並對二者如何分別發表意見進行明確。被告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自行辯護更多從事實層面展開。辯護人作為專業人員,辯護更多地從證據分析和法理論證方面展開。如果庭審中情況有變,需要調整庭前制定的辯護思路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休庭,與被告人商量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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