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葯神》:「神葯」背後的專利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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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葯神》,這部被稱為中國版《達拉斯買傢俱樂部》的電影即將在7月6日公映,雖然距電影上映還有一小段時間,但卻早已在朋友圈被刷屏,看過點映的朋友們紛紛表示,笑中帶淚,甚至有人感慨,這樣尺度的片子居然能過審,也算是奇蹟!
小編今天除了向大家安利這部影片外,還要給大家講講引發這段故事背後那場曠日持久、並一度引發國際廣泛關注的專利之爭。這場專利風波應該稱得上是電影《我不是葯神》的「前傳」,風波的焦點就是電影主人公程勇「代理」的「神葯」,也是被白血患者們視為救命葯的——格列衛。
「格列衛」的誕生
神送給世間的葯,我們在模仿;神未曾造出的葯,我們在創造。格列衛的誕生就來源於創造。
20世紀60年代,哈佛大學教授E. J. Corey提出了他日後得以獲得諾貝爾化學獎的逆合成分析法。利用這套分析方法,瑞士汽巴-嘉基(Ciba-Geigy)製藥公司一位正在進行白血病藥物研發的藥物學家齊默爾曼(Zimmerman)合成了上百種化合物,他的同事負責對齊默爾曼做出來的化合物進行篩選,最終,指向了齊默爾曼在1992 年合成的編號為STI571的化合物。它就是後來的格列衛。
1996年,編號為STI571的化合物能夠在人體內對白血病起到抑制作用而不會對正常細胞造成影響的結果被公佈於世,引發世界轟動。同一年,齊默爾曼所在的瑞士汽巴-嘉基(Ciba-Geigy)製藥公司與它的競爭對手合併,合併之後的公司就是格列衛專利之爭的一大主角——諾華製藥(Novartis),它將繼續承載STI571號化合物蛻變成「神葯」格列衛的飛升之路。
在經歷了多次臨床試驗和在白血病人身上取得良好的治療效果後,美國FDA 授予新葯STI571審批快速通道的待遇。2001 年5 月10 日,FDA 以破紀錄的審批速度批准STI571 用於白血病患者的治療。至此,STI571的新名字「格列衛」作為首個靶向治療藥物開始響徹世界。
「格列衛」在「世界藥店」印度遭遇專利滑鐵盧
此時,這場專利之爭的另一個主角,被稱為「世界藥店」的印度,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1995年,印度決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使專利法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印度獲得了10年的過渡期。
也就是說,在這10年間,印度政府仍然可以拒絕藥物產品的專利;10年的過渡期,印度政府還是為西方藥廠開了個後門的。藥品領域相關的產品專利申請仍然可以提交,但這些申請都進入了「郵箱」申請系統,要等到2004年12月31日後才處理。這為格列衛在印度的未來埋下了伏筆。
格列衛產品在全球形式一片大好,它的專利在40多個國家獲得了授權,當然這裡並不包括印度。
1998年,諾華製藥公司向印度提交了格列衛新版本——beta晶型的專利。這件申請進入了「郵箱」,等待2005年印度新的《專利法》的頒布。
然而,新的《專利法》頒布後,2006年1月,印度專利委員會駁回了諾華製藥的申請,理由是化合物是舊的,beta晶型並不能顯示出更顯著的有益效果,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諾華製藥對這一結果自然是不服的,於是這場專利案件最終耗時7年。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諾華公司訴訟請求。最終格列衛在印度喪失了專利的保護。
印度版「格列衛」上市
就在格列衛在美國被批准上市的那一年,仍處於專利過渡期的印度,上市了一種新的仿製葯,即印度Natco公司的Veenat,俗稱「印度格列衛」。
之後的故事,就是我們將要在《我不是葯神》里看到的故事了,主人公陸勇代(zou)理(si)的救命「神葯」就是印度版「格列衛」,與瑞士版「格列衛」,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葯。
電影主人公原型——陸勇
「神葯」背後的專利博弈
各國的《專利法》不同,瑞士諾華製藥的抗癌藥物格列衛在中國成功取得了專利權,印度版「格列衛」在中國則無法銷售,因此,陸勇「代理」的藥物與瑞士正版「格列衛」之間的價格也有著天壤之別。
一邊是價格高昂的正版葯,一邊是價格低廉的仿製葯,更多病人選擇購買程勇「代理」的仿版葯,原因是「窮」。
現實社會中,程勇的原型陸勇因為「代理」無專利藥品而被捕入獄,雖然最終陸勇被無罪釋放,但由此我們卻更應思考一個問題:我們該如何為過高的專利費買單?
法律應該保護專利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專業的研發過程,是費時費力費錢的,不保護專利,將不再有葯業公司進行科研,這意味著得了病的人都沒得救,更多的人將會在病痛中死去,上至達官顯貴,下至影片中掙扎著的舞女、小偷、牧師。
不保護原創,我們的社會將止步不前。而對原創更細緻的區別保護,則是國家文明程度的體現,需要在利益之間做好平衡,需要立法、執法的巧妙拿捏。
對於如何」買單「的問題,我們的《專利法》已經給出了完美的解決方案,那就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此外,在藥品價格構成方面,其實也是有操作空間的,譬如和電影結局那樣,將代替藥物納入醫保體系,或者對特殊藥品進行關稅減免,讓普通人也能吃得起救命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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