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子女買房不知道這點,當心離婚後房產歸別人!
李先生夫妻倆平時省吃儉用,在兒子結婚後,將自己的房子賣掉,用賣房子的錢再加上積攢多年的積蓄,為兒子在一線的大城市首付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記在兒子與兒媳名下。但該房子一直是李先生夫妻兩居住。房子買了五年後,一天兒子回家告訴李先生,他與妻子已經協議離婚,將房子都給了妻子。李先生一聽,半天氣的說不上話。將房子都給兒媳,如果有一天兒媳不讓李先生夫妻倆住,那意味著李先生夫妻倆辛苦一輩子,到頭來可能無家可歸。
李先生想通過去法院起訴,要回這套房子。那麼,李先生能否要回這套房子呢?李先生的兒子是否有權處理這套房子?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方父母出資付全部首付,其餘貸款由子女夫妻雙方來償還 。房子登記在對方或者雙方名下,這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對該房屋共同享有產權,這套房子為夫妻婚後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一方父母與子女婚後的財產共同出資構成首付,那父母出資的這部分也同樣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李先生的兒子離婚時有權將李先生出資付首付買的這一套房屋將自己的房產份額在離婚時全部給妻子。李先生不能以其對該套房屋出資為由要回房子。
假如李先生在付首付後,將房子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視為李先生對其兒子的贈與,且該贈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李先生的兒子有權處分該套房屋,即在其離婚時將其個人所有的部分給其妻子,這是對其妻子的贈與行為。如果在離婚後,雙方只有離婚協議,並沒有將該房屋過戶到其妻子的名下,那李先生的兒子是可以撤銷其贈與行為的。但是如果李先生的兒子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在公證處作了公證,則該贈與行為就不可再撤銷。
因此李先生出資付全部首付,房子不管是登記在其兒子名下還是登記在其兒子、兒媳共同的名下,李先生都沒有權利要回該房屋,其兒子有權對該房屋自己所有的部分作出處分。
友恆律師提醒:父母在子女婚後買房時,為子女出資付首付,不論是給贈與還是借款,都應該提前寫一個協議,明確出資的實際性質,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出資方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推薦閱讀:
※買房和租房常識 哪些房屋不可住
※先把糾結症治好,再來買房吧。
※買房不可不知的八大風水景觀禁忌
※買房時房本該寫誰名?竟然有這麼多學問
※20年買房變遷史 從後知後覺到一搜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