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古論今說信託——歷史沿革和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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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舶來品,是發源於英美法系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是以追求良心和正義而著稱的衡平法的主要產物,在英美法系國家運用十分廣泛。那麼,什麼是信託呢?講個通俗易懂的故事,大家感受一下。
即將離世的劉備,想將自己所有的100萬財產傳給兒子劉禪,但是很擔心他因為年幼而揮霍一空,不想全額直接交付給他。在這種情況下,劉備可以為劉禪設立信託,將財產交給諸葛亮(全部財產置於諸葛亮的控制之下),並且對該筆金額的使用方法給予一定明確指示,比如進行投資並積攢這些收入,在劉禪18歲成年之時,將本金與收益一併交付給他。同時約定在劉禪成長到18歲期間每年支付1萬元,作為在他成長期間所需的必要費用,比如跟隨諸葛亮學習治國之道的學費,遊歷蜀國、開轟趴時候的娛樂費用等。
在這個例子中登場的人物有三個。首先是劉備,他是財產目前的所有者,並且有「向他人轉移財產」的行為;然後是諸葛亮,是接受財產轉移之人,並且作為財產的所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財產,但是對財產的使用受到一些特別的指示,即必須為了特定利益去使用財產,最後是作為享受利益的劉禪登場。
這就是信託。劉備被稱為委託人,諸葛亮被稱之為受託人,劉禪是受益人。當然,要完全理解信託還有很多內容,並且有很多不同的類型,但「委託人將特定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遵循指示的目的管理財產,將獲得的利益交付給受益人」是信託的基本類型。在劉備的例子中,根據劉禪的開銷每年給予1萬元,並在成年之後一次交付所有本金和收益,就是這裡所說的「目的」。
起源
目前法學界的通說——信託起源於英國,「用益制度」(USE)是現代信託制度的最初形態。
封建時代的英國人對宗教有著濃厚的信仰,信徒一般願意把財產在死後捐贈給教會,結果教會便逐漸擴大了對財產,特別是對土地的佔有。本來君主可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包括土地在內的貢獻物,但在宗教影響擴大的情況下,不僅使封建君主不能因臣下死亡而得到土地等貢獻物,而且教會佔有的土地不能課徵徭役和賦稅,這樣就大大降低了君主利益。教會掌握的土地越多,對君主利益觸犯就越大。
1279年,英王愛德華一世操縱英國國會頒布了《沒收條例》—the Statute of Mortmain,規定凡是將土地讓予教會者,需經君主及諸侯的許可,否則由官府沒收,目的在於制止教徒捐獻土地。但當時英國的法官大多是教徒,他們都積極地設法為教會解困。於是英國法官參照羅馬法典中的信託遺贈制度而創設了用益制度,基本辦法是:凡是以土地捐獻給教會者,不做土地的直接讓予,而是先將其贈送給第三者,然後由第三者從土地上取得收益再轉交給教會。這樣教會雖沒有直接掌握土地的財產權,但能與直接受贈土地一樣受益。
後來,這種制度被廣泛地用於逃避一般的土地沒收以及保障家庭財產(主要是土地)的繼承上。按照當時英國封建制度的習慣,臣民死亡時只要發生繼承,君主就可以收取繼承費。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依據監護權,在繼承人未成年期間君主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該領地,如果沒有繼承人,該領地就會被沒收。另外,在發生繼承的時候,一般由長子獨得其父親的全部遺產。於是有一定家庭財產的人,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後的生活,會委託第三者代為掌握土地產權,代為管理產業,並將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遺囑分配給妻子和諸子。
但是,用益制度的適用並不局限於以上兩種情況,根據學者的歸納,具體原因大致有以下五個方面:
(1)中世紀英國土地法禁止遺贈土地,並且固守僵化不合理的土地繼承製度(主要是長子繼承製),使得人們無法按自己的心愿對財產做出安排;
(2)虔誠的宗教信仰使信徒願意將土地轉移給教會和教士,但受到封建政權的阻撓。
(3)規避一些不合理的封建義務,比如賦稅;
(4)參加十字軍東征的人,需要有人照顧其土地以供養家人;【2001年《珍珠港》既視感】
(5)玫瑰戰爭中戰敗的一方由於害怕土地被戰勝方沒收,需要設立用益,將土地轉移給別人管理。【玫瑰戰爭(Wars of Roses,1455-1485),是英王愛德華三世(1327年-1377年在位)的兩支後裔:蘭開斯特家族(House of Lancaster)和約克家族(House of York)的支持者為了爭奪英格蘭王位而發生的內戰】
衡平法的產物
在用益制度的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種種問題。最核心的就是受託人(諸葛亮)沒有恪守承諾,而是為了一己私利去使用財產,最後取得的利益也不支付給受益人的情況(嗣子不才,取而代之)。眾所周知,英國的法院或者說國王的法院,都採用普通法(Common Law),於是受託人被認為是財產的完全所有人,而不受任何的約束。受益人只能求助於「正義之源」的國王,而國王則把這些案件交給了自己的樞密官,即後來的「大法官」來處理。大法官在世俗普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引入了「良心和道德」,在其司法活動中,這兩個就是自由心證的依據。具體到「白帝城託孤」的例子中,就會依據「良心法」判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劉備)的託付,將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但是卻不履行義務,不合情理,因此每次被請願救濟的時候都會給予受益人一定的救濟。隨著大法官因為對個案救濟的日積月累,發展出了不同於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在衡平法的適用過程中不斷的深化和積累,就發展出了「信託」(Trust)法律制度,因此衡平法被稱為信託之母。
由衡平法的發展而誕生的信託不僅僅局限於遺囑和土地轉讓,而是形成了一種委託人(=設立人)採用一種「君子協定」的方式向他人(=受託人)轉移財產權並代其管理。並約定為了他人(=受益人)管理運用財產的法律制度。最初誕生的原因雖然是為了維護宗教上的利益,規避法令的限制,其對象也僅限於土地。但是後來逐步發展成了信託制度,其運用範圍也從個人到家庭,再逐步應用到各類社會關係中,甚至是公共利益。也使得信託區別於後來發展起來的公司、合夥等制度,成為一種截然不同的存在。
(實際上,「白帝城託孤」這樣的例子放到英國,就是家族內部財富順利傳承的一種方式。更準確的說,是出於財富傳承給家族中的成員(或某一個成員)的目的而產生的信託。雖然時代的不斷更迭,但是像這種「家族之間的信託」(Family Trust),即使到了現代也仍不褪色而被廣泛使用,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
近代信託的發展
近代信託的形成和發展一般認為是17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期,按照高中歷史教科書的說法,是從「資本主義的萌芽到社會主義國家誕生」(1640年至1918年)。信託制度中財產的種類、信託的目的以及財產的處置方式等均發生了巨變。
一、以法人形式的專業信託機構登場
近代歐洲那點事其實大家都知道,除了文藝復興和工業革命外,因為航海技術的巨大發展也使得新大陸被發現。這個時候詩和遠方也就升華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境界了。酒館裡聊聊新大陸的山山水水,侃侃沒見過的奇聞異事,「雖不能往,我心嚮往之」的情懷縈繞在歐洲。後來就很自然地出現了「世界辣么大,你不想出海去看看嗎?」這樣的廣告語,這就跟最近某7手機上市能妥妥地謀害你的腎一樣,片刻間誘發了探險狂熱綜合症,還傳播得特別快。於是讓一眾歐洲人民的心臟都回到了那個極富探險精神的時代,蠢蠢欲動。都想去,哪怕辭職也要去。
但是去探索新世界是要橫跨大西洋的,這可不是去逛公園,是要出海很長一段時間,並且經歷各種大風大浪洗禮的,況且還有熱(qiong)情(xiong)好(ji)客(e)的原住民朋友,多則幾年少則幾月都是說不準的事情。那家裡這孤兒寡母的怎麼辦,總不能拜託隔壁老王吧?再加上祖上那點產業,還是要找個靠譜的人來處理一下吧?於是信託的運用越來越廣泛。
然而,一般民事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並不擅長理財,並且自然人總有個生老病死的,也不方便。隨著公司制度的出現,就產生了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法人信託機構。對比過去的傳統信託,有這樣幾種特點:
其一,對委託人來說,在選擇受託人的時候有了較大範圍的自由選擇度,並且穩定,不受信託期限的限制;
其二,對機構受託人來說,一個全新的行業和市場展現在面前。
其三,對原來的個人受託人來說,可以作為一名富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加入到法人機構中,有利於產業的深化發展。
二、信託成為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
在16世紀中葉的時候,英國的冒險家看到葡萄牙與西班牙的海洋貿易成功,也想著自己去試試。但英國最開始是由民間自發參與大西洋貿易的,而不是靠王室出資「國營」。那麼冒險所需要的資本還是得從民間融資,並且每次出海又需要大量資金,那麼有啥辦法呢?
一種辦法是把貿易公司的股份進一步細分,讓眾多的人可以認購,並且根據當時的經驗,航海貿易風險很大,時間跨度也很久,除了去美洲,航行一趟中國、印度也需兩年以上的時間。還會有船隻沉沒,海難傷亡的情況,所以股東的責任必須是有限的,才能實現「人均風險小,總體風險大」的經濟效果。(萬萬沒想到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制度創新為今後幾百年的證券業發展埋下了種子,當然這是後話)
另一種辦法,就是在銀行業,債券融資(英國有著世界上最完備的債券融資體系)之外,以信託作為補充的融資項目。你想嘛,那些民事信託集中了大量的財富,但這些都是「死的」,只要通過運作把這些錢變為資產,就可以從民間融到大量的資金。反正閑錢也是閑著,不如就集中起來拿去認股,並且海洋貿易的回報非常的豐厚。在冒險精神的推動下,那些處理信託的專業機構也就從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轉變,進一步產生了以盈利為目的的信託機構,同時也標誌著做為現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託真正登場了。
雖然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但是商事信託的廣泛應用則發生在美國。起初信託的發展是作為銀行業和債券融資的補充,到了美國則作為是證券和保險的補充。美國的經營性信託業務可以追溯到19世紀2-30年代,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不是放火險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託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的信託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再後面興起的日本信託業,則是從商業銀行開始的)。並且近代信託還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信託財產的種類發生了很大變化。財產形態從土地為主向多元化轉變,各類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都可以構成信託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和運用。
第二,從事信託業的信託機構出現多種模式,並且處理信託事務的受託人從無償向有償轉變,契約化,形成了一個行業,構建了一個新的資本市場。
第三,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原來的遺囑信託或代理監護人,發展到不僅僅是管理,而是要對信託財產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加以處置和運用,目的是為了使財富能夠保值或增值。
現代信託和基本原理
一、現代信託
現代信託在「二戰」之後特別是20世紀70年以後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因為不論是在平時還是在戰時,在經濟發展時期,還是在低迷或者衰退期,信託都能以獨特的制度設計而彰顯魅力並得到廣泛的應用,這不僅使信託業自身得到發展,還發展出了各種新的形態,比如商事信託、公益信託等。而且伴隨著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的延伸,利用信託可以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值和再分配,引導資金流向並推動經濟的發展。要說現代信託發展成啥樣了,還得從基本功能說起:
第一,財產的管理與傳承功能。這是信託的最基本功能,信託的其他功能可以說都是由此衍生出來的。在比如「諾貝爾基金」信託的財產管理功能集中體現在它的權益重構功能,這是核心。通過信託,委託人可以使其全部或部分自有財產權利轉移給受託人,從而使信託財產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比如在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時,信託財產有破產隔離作用;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可分性和流動性使信託產品實現金融創新,比如資產證券化。所以信託能夠實現集合資產管理,引導社會財富進行更合理有效的配置。
而信託傳承的功能則更為明顯,比如為我們所熟知的「富不過三代」,這樣的情況也出現在西方國家,可見「敗家子」也是跨國界的,所以為家族財富而設立的信託非常有必要。比如因為婚姻而導致財富分割,出現了一損俱損的情況,尤其對上市公司來說,一場失敗的婚姻直接就能導致資產大幅度縮水,給公司帶來嚴重的損失,而利用信託的隔離功能就能很好的規避和防範此類風險。而建立起遺囑信託、遺產管理信託,不單單可以傳承給下一代,而且可以將財富在家族內外進行分配,使得委託人的財富通過信託能夠永續傳承。
第二,投融資功能。在19世紀英國的工業化以後,信託的投融資功能逐漸顯示出來,信託類的基金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利用信託來募集資金,建立各類信託基金,以投資或貸款的方式對資金進行合理配置,比如鐵路、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發展項目等。並且由此逐漸形成具有中長期投融資功能的信託項目,體現在證券投資、新興產業投資、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等。通過信託機構以集合資金方式融資,是對直接融資(IPO,發行債券等)和間接融資(銀行貸款、融資租賃)的有效補充,可以進一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優化投融資結構。
二、基本原理
信託是「基於約定,為了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一系列必要行為」。信託關係中一般存在有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但是信託並不僅僅是將某財產的權利歸屬受託人。重要的是,受託人依據信託設立時的約定,負有「根據一定的目的管理、處分或為達到該目的實施必要行為」的義務。所謂「一定的目的」,可以看作是一種原則,比如「運用信託財產,獲取利益之後再交付給特定之人(受益人)」。那麼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和實現的途徑多種多樣,可以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方式,也可以是低風險低收益的;要最終實現的目的可以是為了確保受益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以是為了某新興產業的長期投資回報。總之就是「因委託目的的不同而導致信託不同,實現目的的路徑也不同」,並且目的和行為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特點來理解信託的基本原理:
信託的第一個特點是權益的分離性——委託人將其自有財產依一定的信託目的委託給受託人而設立信託,這部分財產將從委託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轉移至受託人名下成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變為受託人,而不再屬於委託人。大概意思也就是蜀國集團總裁劉備從財產中划出一部分轉移到諸葛亮名下,然後跟諸葛亮簽訂協議,要求他按照自己的約定來管理這筆錢,目的是為了給自己的兒子劉禪保留一份收益,這其中財產歸受託人掌握,但是將來的本金和受益權利歸屬於劉禪,這就是信託的分離性。比如,用最簡單的金錢信託財產買入股票,則該股票市值和增值部分一直由受託人控制,而受益人有權按照信託協議請求交付受益。
第二個特點是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在理解分離性之後,獨立性就很容易理解了。當委託人把固有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之後,就成為了信託財產,通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形成了分離,關鍵是轉移了所有權(為便於理解,此處暫表述為所有權)。比如鄧文迪和默多克的婚姻中,默多克在新聞集團和21世紀福克斯的資產通過信託牢牢掌握在他和4個子女手中,並且設立了一個價值870萬美元的基金信託,指定受益人是他與鄧文迪的一雙兒女,再通過婚前財產協議,設置了一個非常完備的家族財富傳承架構——默多克、二位前妻、鄧文迪和一共六位子女之間在財產上是相互獨立的,形成了「財產隔離」,因此鄧文迪無法通過婚姻染指默多克的家族財富。由家族信託中衍生出來的關於「高凈值人群」設立信託的意義正在於此。
但是,信託的獨立性還只描述了一半。實際上信託財產不但獨立於委託人的固有財產也獨立於受益人的,還獨立於受託人的。比如剛才說劉備把拿去設立了信託,那麼在蜀國集團破產的時候,這一筆錢因為轉移給了諸葛亮成為了信託財產,所以不能作為破產清算的財產,產生的收益也不能歸入,因為收益權是屬於劉禪的。同時,諸葛亮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時候會產生相應債權債務,但是不可以和自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相混淆,也是獨立的,不得相互抵銷;同理,如果是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就以信託財產來償還,範圍也以此為限,受託人不必以自有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連續性——信託的連續性是指信託自設立至終止的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是由信託當事人決定或者協商約定的,只要信託目的未實現或未消失,受益需求存在,且信託財產未消耗完畢,信託就依然存續,最為典型的比如「諾貝爾獎」。這是以瑞典著名的化學家、硝化甘油炸藥的發明人諾貝爾(Alfred Bernhard Nobel)的部分遺產,根據其遺囑在1900年創立的,初衷是「將我的財產變做基金,每年用這個基金的利息作為獎金,獎勵那些在前一年度為人類做出卓越貢獻的人。」於是,從1901年開始,以基金每年的利息或投資收益授予世界上在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文學、和平五個領域(1969年增設了經濟學獎)對人類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其作為信託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可見信託的存續期是沒有年限的,可以永世長存,目前大多數國家也通過立法制定了關於信託連續性的條款。
結語:
寫到這裡,相信諸位對信託已經有了一點初步的理解。但是,誕生於英美法系的信託並沒有圓滿地融入我國的民商事法律體系。比如前文為了便於理解信託分離性的時候使用了「所有權」的概念,按照這個思路可以解釋為什麼信託財產獨立於(隔離)委託人的財產,但是無法解釋為何能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而不納入破產清算。此外,根據我國現行《信託法》第二條規定:「……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就是繞開了所有權的概念。但是「委託」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託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託與委託、行紀、代理等法律關係的界限,是很不科學的。那麼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呢?又應當如何去理解呢?敬請期待「以比較法的視角來理解信託」,請繼續關注如逢顧友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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