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生活
07-17
如何處理此案子女的撫育問題,合議庭產生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解決張某與李某的離婚問題,不處理子女撫育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男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可以維持生活,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處理子女撫育問題。
再一種意見認為,李男雖打過工,獨立生活過一段時間,但畢竟只有16歲,仍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解決他的撫育費問題,同時尊重本人意見,不解決隨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問題。
第四種意見認為,李男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從監護權角度考慮,不能絕對尊重本人意見,應當判決李男隨父母一方生活,對方給付撫育費。
第四種意見正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李男有過收入,但未達到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且現在又無收入,應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處理張某與李某離婚時,應當同時解決子女撫育問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李男屬未成年子女,必須得到父母的監護,監護權不應以子女的意志而消滅,否則對子女成長不利,給社會增加負擔。所以此案不能絕對聽任李男 「誰也不跟,自己單過」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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