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判決一起涉外企職務侵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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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0人民法院報 | |||
本報訊(記者何春曉通訊員陳萬穎)某跨國公司4名員工和相關公司的5名員工配合,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該跨國公司財物價值達200餘萬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9名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七個月,緩刑五年至三年,對其中7名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至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明利用其系廈門某人力資源諮詢服務公司員工,負責廈門某跨國公司與華為公司之間的銷售、協調交付工作的便利;被告人王某榮利用其擔任廈門某跨國公司深圳辦事處銷售客戶代表,負責華為公司的客戶管理等職務便利;被告人謝某等3人利用其擔任廈門某跨國公司內部銷售人員,負責內部下單生產、發貨的職務便利;被告人鍾某德等4人利用其擔任上海某科技服務公司檢測員,專門負責檢測廈門某跨國公司貨物的工作便利,採用內部銷售人員被告人謝某等3人在下單時虛增客戶實際並不需要或未訂購的硬碟托架、電腦光纖卡等貨物,其後檢測人員被告人鍾某德等4人在檢測時將上述貨物截留,再交由被告人張某明銷售給深圳某公司的犯罪方式,結夥共同侵吞廈門某跨國公司硬碟托架、電腦光纖卡等財物。其中,被告人張某明共獲得銷贓款1200693元,其餘8名被告人獲利從10萬元到40餘萬元不等。 案發後,張某明、王某榮、謝某等6名被告人投案自首;9名被告人均通過家屬退贓、賠償給被害單位,被害單位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王某榮等9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受害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各被告人在案發後能積極退贓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對各被告人適用緩刑。 法官提醒 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和法制教育 本案職務犯罪持續四年多,各被告人分別在各自職位上利用自己職務便利,在一名被告人的牽頭下完成整個犯罪行為,犯罪手段極具隱蔽性。企業對關鍵崗位缺乏制度性監管,是發生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企業應完善制度,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管理。 本案中涉案人員多為高學歷,9名被告人中,7人為大專以上文化,4人為大學文化。在供述罪行時,幾乎所有人都表示此前均不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行為。在同一職位上先後任職的幾名被告人紛紛落馬,均供述自己是延續前任的做法,甚至有人稱這種做法為「公司慣例」。因此,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的普法教育,增強員工的法制觀念。 針對上述問題,湖裡法院向受害企業發出了司法建議函,建議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員工法制教育,防止類似案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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