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有關焦點解析(2)|股票期權_新浪財經_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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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全真模擬交易過程中的ETF期權為例:某投資者用0.0175元價格買入1張行權價為1.900的180ETF5月認購期權,假設在5月28日即期權到期日,180ETF漲至1.930元(E日收盤價),高於此合約的行權價格,該投資者選擇進行行權申報,則根據5月28日結算價,這張合約的收益為(1.930-1.900-0.0175)*10000=125元。而現券交收為5月29日日終,如果5月29日180ETF價格跌至1.910元,假設該投資者能在5月30日以此價格賣出ETF,則該投資者在此次期權投資上的損益為(1.910-1.900-0.0175)*10000=-75元。

  根據上述案例可以發現,交收日(E+1日)標的證券價格的變動對期權投資預期收益的影響較大。建議認購期權權利方在進行行權時,首先,選擇E日15:00以後進行行權申報,此時可以確定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減少E日其價格波動對行權的風險,或者在15:00以前申報,然後根據E日收盤價格決定是否進行撤銷申報,因此在到期日當天應當積極關注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其次,對E+1日標的證券價格有一定預期,了解如果E+1日標的證券價格跌停,對期權投資收益的影響程度;最後,為了減少E+1日及E+2日標的證券價格的波動影響,可以選擇構建一些期權頭寸來對沖標的證券價格波動風險,這裡有幾種選擇:(1)在E日買入下個月到期的平價或輕度價外認沽期權(參考上述案例,可以買入行權價為1.900元的180ETF6月認沽期權合約,付出的期權費用相對便宜),用於對沖ETF在到期日後兩個交易日的下跌風險,但如果E+1日ETF價格繼續上漲,則利用這種方法在期權頭寸上會有所損失,將沖減ETF的上漲收益。(2)在E日賣出下個月到期的平價或輕度價內認購期權(參考上述案例,可以賣出行權價為1.900的180ETF6月認購期權)。(3)前兩種方法由於只建立了市場單邊頭寸,期權價格變動與標的證券價格變動非1:1關係,因此只能部分對衝下跌風險,如果想完全對衝下跌風險,可以構建一個合成空頭,即賣一個平價的認購期權,買一個對應行權價的認沽期權(參考上述案例,可以賣出行權價為1.900的180ETF6月認購期權,買入行權價為1.900元的180ETF6月認沽期權合約)。在上述三種構建期權頭寸對沖的方法中,方法(1)不需要額外繳納保證金,只需要支付權利金,且適合於一、二級投資者進行投資,方法(2)(3)須保證金賣出開倉,三級投資者才能參與。

  2.對於認購期權的賣方,在期權到期時,作為深度實值期權的義務方被指派行權的可能性較高,E日標的證券價格的變動對其被指派行權的影響不大,如果投資者已備有交割證券的,則E+1日股價變動對其無影響,而對於選擇在E+1日買入標的證券進行交收的投資者,E+1日標的證券價格下跌則對其是有利的,而E+1日標的證券上升,則需要以更高的價格買入標的證券進行交收;而作為輕度虛值或實值期權的義務方,E日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很可能影響是否會被指派行權,為了避免E日標的證券價格變動的影響,義務方應選在到期日15:00進行平倉。

  例如:某投資者以0.0175元價格賣出1張行權價為1.900的180ETF5月認購期權,假設在5月28日即期權到期日14:30左右,180ETF的價格為1.910元,期權價格為0.01元,此時平倉可獲得(0.0175-0.01)*10000=75元的收益。如果不平倉,最後半小時的交易時間,有可能ETF價格會跌至行權價以下,則該投資者獲得收益0.0175*10000=175元,而ETF價格也可能會升至1.920元,則該投資獲得收益(0.0175-(1.920-1.900))*10000=-25元,如果該投資者沒有足額證券進行交割,需要E+1日買入ETF進行交收,還需要承受E+1日ETF價格繼續上漲買入成本更高的風險。

  因此,從以上案例來看,雖然提前平倉,可能會損失最後期權變為虛值的那部分收益,但也可以避免標的證券價格繼續上升的風險,因此平價期權的義務方應在到期日15:00以前進行平倉。

  3.對於認沽期權買方,因為期權買方在進行行權申報時就要準備足額證券,因此權利方受E+1日股價變化的影響較小。

  例如:某投資者以0.03元價格買入1張行權價為1.900的180ETF5月認沽期權,假設在5月28日即期權到期日,180ETF下跌至1.800元(E日收盤價),低於此合約的行權價格,該投資者要進行行權申報,需在E日日終前準備用於交割的ETF,因此需在E日之前買入ETF,假設該投資者買入ETF的成本就為1.800元,則該投資者在這張合約上的收益為(1.900-1.800-0.03)*10000=700元。即使E+1日ETF價格上升,也不影響該投資者在期權投資上的收益。

  4.對於認沽期權賣方,對於深度實值的期權義務方來說,被指派行權的可能性較大,E日標的證券價格變動不影響是否指派行權,價格如果E+1日標的證券價格上升則對其有利,而E+1日標的證券下跌則蒙受更大損失;而對於平價期權的期權義務方來說,E日標的證券價格的變動可能影響是否被指派。

  3. 為什麼把股票期權的行權日安排在第四個星期三?

  答:在初期方案中,考慮到股指期貨投資者套利套保的需要,上交所[微博]曾經將期權行權日設置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五(E日)。但是,股票期權是E日行權申報,錢、券是E+1日交割,E+2日才能交易賣出。因此,如果將行權日設在到期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五,那麼相關的標的證券要到下星期二才能賣出,這樣會導致時間跨度過長。

  考慮到周末是各類信息發布的集中期,為避免投資者承擔不必要的價格波動風險,上交所將行權日定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這樣,投資者可以在星期五賣出行權得來的標的證券,也就是說投資者最快可以在期權到期月份第四個星期五將行權得來的標的證券賣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上述隔周風險。

  4. 股票期權與股指期權有什麼不同?

  答: 股票期權和股指期權都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特定標的物的權利。期權買方擁有這項權利,期權賣方有相應履行合約的義務。二者主要有以下三點不同:

  一是股票期權的標的物是股票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股指期權的標的物是股指點位。二是股票期權採用實物交割,股指期權採用現金交割。三是股指期權和期貨的合約規模較大,進入門檻較高,因此機構投資者持有更多;而股票期權的合約規模較小,個人易參與,因此多為散戶持有。也正是由於散戶參與眾多,股票期權做市商的地位更加重要。

  兩者相比各有優勢:(1)股指期權通常面值大、流動性好、成本低,適合保險等大資金機構進行風險管理和主動管理;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條款的一致性使得股指期權在套利、組合交易等策略上具有優勢。(2)股票期權可採用非現金擔保,資金使用效率高,備兌開倉等策略不需要額外的保證金;股票期權面值小,利於投資者參與;涉及實物交割的策略可選擇股票期權,如增加收入策略、對沖策略等。

  5. 股票期權與權證有什麼不同?

  答: 相同點:期權和權證都賦予持有者在未來某一約定的時間,以約定價格買進或者賣出約定數量標的證券的權利,兩者在定價原理、風險管理和槓桿水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不同點:如下表所示,兩者在產品設計與運行機制上均存在明顯的差異,使得兩者的功能應用和定價效率等方面存在不同,原先權證市場中存在的種種弊端在期權市場上不會出現。

期權和權證的區別
項目 股本權證/備兌權證 期權
發行人 上市公司/券商、投資銀行 沒有發行人概念
合約主體 合約關係存在於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 合約關係存在於交易人之間
合約條款 個性化 標準化
標的資產 股票/股票、指數等 股票、指數等
股本影響 增加/不變 不變
市場供給 有限 無限
賣空 不可以 可以
存續期限 一般長達半年或一年以上 通常一年以下
定價 容易偏離理論價值 不易偏離理論價值
是否需要保證金 與現貨交易一樣無需保證金 空頭交易需保證金

  6. 與權證相比為什麼股票期權不會發生爆炒的情況?

  答:我國的權證市場投機炒作現象曾經較為突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權證供給有限,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只有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券商才可能成為權證的發行人,供給有限。其次,套利機制不完善。權證交易是一種單向交易機制,發行人是權證的賣方,普通投資者只能作為買方來參與交易,不能通過發行來賣空權證。因此,權證交易本質上成為普通中小投資者(買方)與發行方(賣方)之間的買賣。由於權證缺乏賣空機制,當價格高於理論價值時無法通過套利引導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最後,個人投資者是權證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他們大多抱著投機的心態購買權證,對權證的價值分析和風險等缺乏深入的認識,客觀上為爆炒權證提供了市場基礎。

  我們認為期權產品與權證在產品設計、交易制度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推出後能夠實現平穩運行和市場功能發揮。

  首先,期權供給充足。與期貨類似,期權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標準化合約,期權的供給由買賣雙方的行為決定,只要市場有需求,合格的投資者就可能會選擇新開倉,相應的期權供應量就會被自動創造出來,期權的供給充分,供給機制順暢。

  其次,期權套利機制完善,定價不易偏離理論價值。期權市場具有雙向交易機制,期權投資者既可做多,也可做空。一方面,期權採用做市商制度,出於提供流動性和穩定波動率的考慮,當期權需求大於供給時做市商將主動或被動賣出期權;另一方面,如果期權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值,套利資金也會入市賣空期權,糾正不合理價格,從而穩定期權市場的運行。

  最後,期權的投資者結構更加完善、合理。根據美國、香港等海外市場的經驗,機構投資者是期權市場重要的參與者,按照投資目的分,期權交易可以分為投機、套利和套保,2012年香港個股期權、ETF期權交易中65%為套利和套保,機構投資者通常是套利和套保的主要參與者。因此,在股票期權推出初期應積極引入機構投資者,同時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宣傳和教育。

  7. 期權與期貨有什麼不同?

  答:和期貨將即期和遠期風險進行交易不同,期權除了可以對即期和遠期風險進行管理之外,還能對上漲或下跌等特定風險進行管理。通過賣出期貨雖然可以防範市場下跌帶來的風險,也放棄了市場上漲帶來的收益,其損益是線性的;但是通過買入認沽期權卻可以對市場下跌風險進行防範,同時不用擔心市場上漲帶來的損失。和期貨相比,期權是更好的風險管理工具,可以為市場下行提供保險。

  具體來講,期權與期貨有6大不同:

  (1)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期權是單向合約,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而賣方則被動履行義務。期貨合約是雙向的,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

  (2)履約保證不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的權利方最大的虧損為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所以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期權的義務方面臨較大風險,可能虧損無限,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履行義務。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3)保證金的計算方式不同。由於期權是非線性產品,因而保證金非按比例調整。對於期貨合約,由於是線性的,保證金按比例收取。

  (4)清算交割方式不同。當期權合約被持有至行權日,期權買方可以選擇行權或者放棄權利,期權的賣方則只能被行權,雙方進行交割。而在期貨合約的到期日,買賣雙方均自動進行交割。

  (5)合約價值不同。期權合約本身有價值,即權利金。而期貨合約由於每日無負債結算,本身無價值,只是跟蹤標的價格。

  (6)盈虧特點不同。期權合約的買方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但其最大虧損只為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權利金,虧損則是不固定的。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面臨著不固定的盈利與虧損,且一方的盈利恰好為另一方的虧損。

  舉例來說,假設小李非常看好上證50指數(2562.363, -2.15, -0.08%)未來1個月內的走勢,上證50指數目前點位為1500點,50ETF目前價格為1.500元/股。小李認為一個月內上證50指數可以上漲到1600點,對應50ETF可以上漲到1.600元/股。那麼小李可以有兩種選擇:購買50ETF認購期權,或者做多上證50指數期貨。我們分別來看這兩種方式的差別。

  小李可以買入合約單位為10000、行權價格為1.500元、次月到期的50ETF認購期權一張。假設當前期權的權利金為0.085元,將一共花費0.085 * 10000=850元權利金,同時,小李獲得了合約到期後,以1.500的價格買入10000股50ETF的權利。假如一個月後,50ETF漲至1.600元/股,小李行使權力取得ETF並在後一交易日賣出,獲利約(1.600-1.500)*10000=1000元。除去付出的權利金,一共盈利1000-850=150元。如果50ETF上漲得更多,小李也盈利更多,盈利無上限。假如一個月後50ETF跌破1.500元/股,低於行權價格,小李選擇不行權,虧損權利金850元,也是期權交易中的最大虧損。

  小李也可以建立一手次月到期的上證50股指期貨的多頭,假設合約乘數是300。此時合約價值為1500*300=450000元,假設保證金比例為10%,那麼小李至少需要450000*10%=45000元才能建立一手期貨合約。假設小李共有10萬元保證金,佔用其中的4.5萬元建立了一手合約,那麼,小李在合約到期時,有相當於以1500點的價格買入一手上證50指數的義務。假如一個月後,上證50指數漲至1600點,小李將賺得(1600-1500)*300=30000元。如果指數上漲得更多,小李盈利也更多,盈利沒有上限。假如一個月後上證50指數跌至1400點,則小李虧損(1500-1400)*300=30000元。如果指數下跌得更多,小李虧損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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