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地質勘查方法
礦產地質勘查方法
第一章 礦產勘查階段的劃分
礦產勘查亦稱礦產資源勘查或礦產地質勘查。它是在區域地質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運用地質科學理論,使用多種勘查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礦床地質和礦產資源所進行的系統研究工作。
礦產勘查是對地質、礦產進行調查研究和獲取信息的過程,是查明礦產資源或礦產儲量以及礦產開發等基礎地質信息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可能一次完成,需要分階段並次進行。礦產勘查階段的劃分是由勘查對象的性質、特點和勘查生產實踐需要決定的,或者說是由礦產勘查的認識規律和經濟規律決定的。階段劃分的合理與否,將影響到礦產勘查與礦山設計、礦山建設的效率與效果。它歷來為世界各國勘查學者和廣大從事礦產勘查與礦業開發及管理的人們所重視。
我國礦產勘查階段的劃分,從1949年10月1日以來直到1986年,全國各地質部門也未完全統一起來,基本上是劃分為四個階段或三個階段。一直到1988年對礦產勘查階段做了新的規定,將礦產勘查工作劃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1999年我國頒布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GB/T17766-1999),將礦產勘查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1)預查階段:依據區域地質和(或)物化探異常研究結果、初步野外觀測、極少量工程驗證結果、與地質特徵相似的已知礦床類比、預測,提出可供普查的礦化潛力較大地區。有足夠依據時可估算出預測的資源量,屬於潛在礦產資源。
(2)普查階段:是對可供普查的礦化潛力較大地區、物化探異常區,採用露頭檢查、地質填圖、數量有限的取樣工程及物化探方法,大致查明普查區內地質、構造概況;大致掌握礦體(層)的形態、產狀、質量特徵;大致了解礦床開採技術條件;礦產的加工選冶性能已進行了類比研究。最終應提出是否有進一步詳查的價值,或圈定出詳查區範圍。
(3)詳查階段:是對普查圈出的詳查區通過大比例尺地質填圖及各種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階段密的系統取樣,基本查明地質、構造、主要礦體形態、產狀、大小和礦石質量,基本確定礦體的連續性,基本查明礦床開採技術條件,對礦石的加工選冶性能進行類比或實驗室流程試驗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業價值的評價。必要時,圈出勘探範圍,並可供預可行性研究、礦山總體規劃和作礦山項目建議書使用。對直接提供開發利用的礦區,其加工選冶性能試驗程度,應達到可供礦山建設設計的要求。
(4)勘探階段:是對已知具有工業價值的礦床或經詳查圈出的勘探區,通過加密各種採樣工程,其間距足以肯定礦體(層)的連續性,詳細查明礦床地質特徵,確定礦體的形態、產狀、大小、空間位置和礦石質量特徵,詳細查明礦體開採技術條件,對礦產的加工選冶性能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或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必要時應進行半工業試驗,為可行性研究或礦山建設設計提供依據。
第二章 礦產勘查的工作程序
4.2.1 礦產勘查的基本原則
礦產勘查基本原則一直是礦產勘查討論的一項基本內容,不同專家、學者曾提出過不同見解。礦產勘查是一項國家建設的戰略任務,關係到國家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影響深遠,所以要遵循一定原則進行。它們是:
(1) 因地制宜原則:這個原則是礦產勘查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則,這是由礦床複雜多變的地質特點和勘查工作性質決定的。大量勘查實踐的經驗證明,只有從礦床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決定勘查各項工作,才能取得比較符合礦床實際的地質成果和更好的經濟效果;如果脫離礦床實際,主觀臆想地進行工作,必然使勘查工作遭到損失和挫折。而要想做到按照客觀礦床實際情況部署各項工作,必須加強對礦床各方面特點的觀察研究工作,同時又要加強與礦山設計建設單位的聯繫,以便使礦產勘查工作既符合礦床地質實際,又能滿足礦山設計建設的需要。
(2) 循序漸進原則:這個原則反映了人們對礦床認識過程的客觀規律。認識過程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隨著勘查工作的逐步開展而不斷深化,故礦產勘查應本著由粗到細、由表及裡、由淺入深、由已知到未知的這一循序漸進原則。礦產勘查工作不可任意超越程序階段的規定。
(3) 全面研究原則:這是由礦產勘查的目的決定的,反映在對礦床進行地質、技術和經濟全面的研究評價,克服礦產勘查的片面性,實現全面闡述礦床的工業價值。
(4) 綜合評價原則:自然界的礦床幾乎沒有單礦物礦石存在,它們都含有或多或少的有益組分,因此涉及礦產的綜合利用,它對礦床的價值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使礦床由單一礦產變為綜合礦產,使無意義的貧礦變為可供開發利用的工業礦床。
(5) 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是礦產勘查的基本原則中非常重要的原則。礦產勘查本身就是一項經濟活動,它受經濟規律的制約,因此在礦產勘查過程中自始至終都要重視經濟合理的原則。在保證礦產勘查程度的前提下,用最合理的方法,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最好的地質成果和最大的經濟效果。
4.2.2 礦產勘查的工作程序
進行任何一個礦產勘查項目的工作,一般應遵循立項論證、設計編審、組織實施、報告編審四個程序。
(1) 勘查項目的確立和論證(立項論證):礦產勘查工作在實際上總是以勘查項目為基本的工作對象的。所謂勘查項目是指:凡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納入計劃的,或接受委託的,在指定地區,以客觀地質體或礦體為研究對象,完成特定的勘查任務,獨立編製設計,進行地質作業,並提交勘查報告的礦產地或工作地區,即為勘查工
作項目,簡稱勘查項目。礦產勘查項目按工作階段分: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工作項目。礦產勘查項目的立項論證是勘查項目管理過程中首要環節,也是重要的環節,礦產勘查工作的社會經濟效益就取決於立項論證。立項論證的中心是解決礦產勘查項目正確確立的問題,要全面收集、分析勘查項目的各種地質礦產資料,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提出立項建議。
(2) 勘查設計的編製和審批(設計編審):礦產勘查項目確定之後就要制定勘查工作的活動方案———勘查設計。各類勘查項目設計編製均大同小異,各有所重。一般要求做到任務明確、部署合理、方法得當、措施有力、技術可行、經濟合理。設計編寫完畢要上交主管部門審批,只有經過上級批准之後才能具體實施。
(3) 勘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組織實施):勘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在實施過程中要協調好各項工作,取全、取准基礎資料,加強質量監控和綜合研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必須時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設計,涉及重大問題要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各類勘查項目工作組織與實施,具體應參照國家頒布的有關礦產勘查規範執行。
(4) 勘查報告的編製和審批(報告編審):礦產勘查報告是礦產勘查工作的總結和最終成果。勘查報告是為勘查區是否進一步進行工作、礦區總體規劃或礦山建設設計提供依據。勘查報告編寫工作必須在取全、取准第一性資料並符合相應勘查項目規定的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報告要做到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勘查工作成果;報告內容要講究針對性、實用性和科學性,重點突出、內容清晰、結論明確。勘查報告編製完成應按有關規定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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