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職業打假人兩年起訴30多次 直言購買目的是「為索賠」
2018年3月13日訊,兩年的時間裡,僅僅在通州法院,一名「消費者」為「維權」,相繼起訴30多次。根據通州法院的統計,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內,原告為高度疑似「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所佔比例相當大,在此期間內,有11人起訴11次以上,其中5人起訴超過了20次。兩年中,消費者起訴要求獲得10倍賠償的案件共有361件,在全部消費者維權案中所佔比例超過了68%。
多數10倍索賠案件 訴標籤說明有瑕疵
通州區法院民四庭副庭長晉怡法官說,在涉及到食品藥品方面的商品問題、原告方要求獲得10倍賠償的案件中,大多數案件的起訴理由並非產品的實際質量不合格,而是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在2016年內要求10倍賠償的共計144起案件中,因為「預包裝食品無標籤、說明書或者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說明書」有12件,因「預包裝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的有72件。2017年,合計217件「十倍賠償」案中,因標籤、說明書問題的總計108件。這些案件當中,涉案的物品主要是網路平台、網路店鋪或大型超市內銷售的普通食品。
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性越來越高,網路平台與網路店鋪經營者作為被告的案件數量最多,其次為大型購物超市和商場。
去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出具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對於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進行了答覆,認為考慮到食葯安全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可以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是,涉及到食品和藥品的領域除外。最高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職業打假人庭上直言 購買問題商品為索賠
通州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發現「知假買假」行為較為普遍。部分原告購買商品的初衷就是索賠,有的原告在庭審時,當法官發問「買這些東西的目的」,直接回答「為了索賠」。
通常而言,職業打假人的全套流程是,購買後,直接到商家櫃檯或者電話聯繫經營者索要賠償,如果未能達到目的,則表示要到法院起訴或向食葯部門、工商部門舉報。一旦起訴,購買人有時會拒絕與經營者調解,目的是在法院出具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後,依據判決書再向食葯部門或工商部門舉報。法官表示,食葯部門、工商部門會對舉報人設置一定的金錢獎勵,購買人在依據法院判決獲得經營者賠償的同時還可以獲得食葯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獎勵金,從而取得更多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一名原告多次訴訟,或者幾名屬於同一團體的原告分別提出訴訟的情況比較普遍。以往單打獨鬥的「消費者」現在正日趨向團體化、商業化、集團化方向發展。這些比較固定的團體組織規模龐大,分工明確。分別有專人負責購買、訴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標,甚至有專業律師專門負責相關案件。2015年到2017年,一個以公民張某為核心的組織,購買商品後向法院起訴索賠,僅在通州法院就起訴了61次。同時,職業打假人一次性購買商品的數量越來越多,金額越來越高。如方某與陳某夫婦在北京各大超市購買含有橄欖油成分的食用調和油,金額高達十幾萬元,後以食用油標籤對於橄欖油進行強調,卻未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標註橄欖油的具體含量為由,要求獲得十倍賠償,賠償金額高達一百餘萬元。
職業打假人起訴商家 多為大型商超和電商
記者了解到,在通州法院審理的「職業打假人」起訴商家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率一般能達到60—70%,敗訴的多是剛入行沒經驗,對於某些法律上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不熟悉所導致的。通州法院於素娟法官告訴記者,還有的就是在食品藥品領域之外的,比如有人之前購買某種涉及虛假宣傳的筆記本電腦,起訴商家欺詐並獲賠,之後再次大量購買該款筆記本,再次起訴,則會被法官認定「考慮到之前的判決,這種商品已經不會對你構成欺詐了」而敗訴。
從目前的案件中看,這些知假買假者選擇的都是賠償能力強的大型超市或者網路平台,對於真正假貨較多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以及小商販的經營行為,及時更明顯的危及公眾健康,他們也不會關注。更何況,起訴理由中,往往還以「標籤不合規」這種更簡單的事由居多。於素娟法官說,每年真正的普通消費者維權的案件非常少,絕大多數前來起訴的都是職業打假人,對於本就極為緊張的司法資源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浪費。更何況,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希望寄托在職業打假人身上,並不現實。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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