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所以不必要再守誡命嗎?
基督的新命令
有些人企圖用基督所給予的愛的新命令來廢掉十條誡命。耶穌把律法扼要地說成兩大愛的律法,這是事實。但是主在這樣說時,從來沒有把十誡廢棄而另立新的誡命。事實上,耶穌給我們新命令時,他根本沒有說新的律法,而只是引用了舊約聖經里的話語,來說明了十誡的根本特性。「你要盡心、盡性、儘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6:5)「要愛人如己。」(利19:18)因為對這樣屬靈原則的洞察力,已被當時的律法主義者給遺忘了。所以耶穌的教導在他們聽起來就像是個新的命令。但是耶穌並不是想改變或代替十誡。
有一位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問他誡命中哪一條是最大的,這時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我們要知道,這兩條愛的誡命很簡明地概括了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這裡告訴我們,所有的誡命都包括在耶穌所說的這兩個愛的原則當中。正如保羅在羅馬書13章10節中再次談到的一樣,實際上基督也是在說愛是律法的完全。「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如果有人盡心、盡性、盡意愛耶穌的話,他就會順從記錄在十誡中的前四條--我們對上帝的義務。同樣,如果基督徒愛鄰舍如同自己,也就能順從十誡的後六條--有關對人的義務。這樣的人就不會去偷竊或欺騙自己的鄰舍。愛將會引導我們順從並成就所有的律法。愛不是廢除律法,相反是成全律法。「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不在律法之下
我們經常能聽到貶低上帝律法的辯論。「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所以不必要再守誡命。」這個見解是正確的嗎?聖經說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是意味著我們從順從律法的義務中得到了開脫的意思嗎?有關的聖經章節是,「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6:14-15)
我們如果按著聖經的話原原本本地接受,那麼,多麼容易避免混亂啊!保羅自問自答地先說了「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隨後他作補充說明,「這卻怎麼樣呢?」換句話說,「對此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呢?」我們務必注意他的回答。在當時就有人這樣誤解了保羅對律法的說明,這些人說:「因為我們在恩典之下,所以違背律法也沒有什麼關係。」所以保羅對此非常憂慮,他又補充說明,「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他用非常強烈的語氣說:在恩典之下的事實決不是給基督徒提供違犯律法的許可證。但是當今千千萬萬的人卻忽視了保羅的這一明確的警告。
如果在恩典之下的事實不是指基督徒從遵守律法當中得到開脫的話,那麼保羅所說「不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呢?他有以下說明,「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在這段話里,保羅所說「律法以下」和「審判之下」是統一的。
換句話說,在律法之下的人也就是違背律法的人。因此他們就會在律法的定罪之下。這就是說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的理由。他們處在不犯律法,不被律法定罪的狀況中。所以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的能力之下。在以下的論證中,保羅指出了恩典的能力大過罪的勢力的真理。所以保羅以肯定的語氣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恩典帶來壓倒罪的權勢並順從上帝律法的能力。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所以基督徒們不再處於律法所帶來的罪責感和被律法定罪的處境之下;而且也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基督徒不再處於罪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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