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憲法為根本遵循<br>肩負起國家監察神聖職責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把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理論創新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此次憲法修改共有21條,其中11條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為其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奠定了憲法基礎。
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是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深刻總結,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歷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從治國理政中總結經驗,積極推進理論和實踐創新,堅持加強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在從試點向全面推開拓展、從局部向全局發展中引領改革持續深化。截至2018年2月底,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委全部組建完成,並就監委的職責定位、領導體制、工作機制、許可權手段、監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積極深入的探索,取得豐碩成果,積累寶貴經驗。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提出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將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和制度成果提煉成為憲法規定,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作出重大調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許可權、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據,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紀委同監委合署辦公,清晰地表明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各級監委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其職能許可權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同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這在領導體制上與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高度一致。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監察委員會在行使許可權時,重要事項需由同級黨委批准,黨委由原來側重「結果領導」轉變為「全過程領導」;國家監委領導地方各級監委工作,上級監委領導下級監委工作,地方各級監委要對上一級監委負責,有效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職能交叉重疊等問題,把反腐敗鬥爭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裡,形成強大合力,必將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鞏固壓倒性態勢、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
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不僅實現監察對象全覆蓋,也要實現監察職能全覆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們要通過行動回答「窯洞之問」,練就中國共產黨人自我凈化的「絕世武功」。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幹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補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關進位度籠子。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為其他法律、特別是已經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賦予監委職責許可權提供了憲法授權。根據監察法草案,各級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監察委員會不僅只調查職務犯罪,還要加強日常管理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填補了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充分體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必將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職行為受到憲法保護,同時也要接受嚴格的制約和監督。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一方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許可權,是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保障了監察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監察委員會也要嚴格按照程序規定,加強與有關機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接受制約和監督。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發現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按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請求後,公安機關與相關部門要對適用對象、種類、期限、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並批准。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還可自行補充偵查。憲法規定,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憲法中對配合、制約、監督等關係作出明確規定,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係制度化法律化,使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並受到嚴格監督,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維護憲法尊嚴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以憲法修正案頒布實施為契機,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下功夫,不斷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憲法意識、增強憲法自信,自覺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履職盡責,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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