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稅法知識、稅法基礎知識匯總(六)
第八章: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現行車輛購置稅是2000年10月22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從2001年1月1日起實行的。
一、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二、稅目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
車輛購置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三、計稅方法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一次徵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適用稅率(10%),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九章:出口退(免)稅
出口退(免)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已徵收的國內稅實行部分或全部退稅或免稅的稅收優惠。對出口貨物退稅或免稅,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政策,其目的在於增強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以不含國內稅的價格向國外輸出商品,擴大出口貿易。
按照WTO的有關規定,免除或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稅,不超過其實際繳納數額的,將不被視為補貼而被限制採用或被徵收反傾銷稅。根據這一規則,出口退稅可以部分退還,也可以全部退還已繳稅款,但不得超過原實際繳納的國內稅款的數額。因此,各國政府為最大限度地鼓勵產品出口,普遍採取了退還出口產品從最初流轉稅環節到出口環節累計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的措施。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中國普遍實行了對出口產品退稅或免稅的政策,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和極少數產品外,出口貨物全額退免國內稅款。
(一)出口退(免)稅的原則。為儘可能鼓勵產品出口,同時又不違反有關政府貼補的規定,中國對出口退稅採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即:凡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的產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稅的產品外,在國內生產環節徵收了多少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報關出口後則退還多少稅款;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環節沒有納稅的,報關出口後不予退稅。
(二)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範圍。中國現行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主要有以下8類:
(1)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生產企業。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3)有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
(4)有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和合資連鎖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6)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
(7)指定退稅企業。
(8)特准退(免)稅企業。具體包括:
①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對外修理修配企業;
③外輪供應公司和遠洋運輸公司;
④在國內採購境外投資的企業;
⑤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
⑥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和列名鋼鐵企業;
⑦出境口岸免稅店;
⑧機電產品出口中標企業;
⑨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
⑩對外進行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的企業。
(三)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範圍。按現行規定,凡出口屬於已征或應徵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部分貨物外,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出口貨物,准予退還和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1)屬於增值稅或消費稅徵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經中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在出口貨物中,由於一些貨物在銷售方式、結算方法和消費環節的特殊性,以及國際間的特殊情況,雖然不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國家規定特准退還或免徵其增值稅和消費稅。特准退(免)稅的貨物範圍如下: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和老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貨物;
(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9)對港澳台貿易的貨物;
(10)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
(11) 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
(12)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捲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
(13)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等12種特定貨物(註:根據國稅函[2005]248號文,從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14)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的國產設備;
(1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
(16)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
(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指定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8)保稅區內企業將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貨物;
(19)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委託倉儲企業倉儲並代理報關出口的貨物。
另外,稅法規定,出口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如免稅的出口軍品、飼料、古舊圖書等。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一些特定貨物,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雖然已徵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也不予退還或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如計劃外出口的原油、捲煙;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貨物;非指定企業出口的貴重貨物;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一般貨物;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等。
(四)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根據「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的退稅率退稅,並隨著外貿經濟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對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出口產品,除規定退稅率的產品外,按《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規定的稅率辦理出口退稅。當出口的貨物是應稅消費品時,其退還增值稅要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其退還消費稅應按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五)出口退(免)稅的計算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免」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抵」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徵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扣內銷貨物的已納稅款;「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扣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
其有關計算公式如下:
(1) 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3)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4)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①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2、對於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額(計算公式同1、)
3、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貨物,以及對外承包項目、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等特定企業出口貨物的,應依據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該貨物適應的退稅率計算退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4、對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退(免)稅貨物,按所取得的普通發票計算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6%)×退稅率(6%或農產品5%)
5、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計算。外貿企業出口或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額,應按不含增值稅的購進金額和《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規定的稅率(單位稅額)計算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消費品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額)×稅率(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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