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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民婚戀應遵循的教法 ----專訪馬蘭女士【轉】

穆民婚戀應遵循的教法 ----專訪馬蘭女士來源:《我們》

【偉大的真主選擇伊斯蘭為人類的宗教, 《古蘭經》及「聖訓」規定了男女兩性在婚姻問題上應該遵循的原則。男女兩性婚姻生活的和諧與健康發展才能構成社會的和諧與健康發展。伊斯蘭主張男人和女人的人格和尊嚴是平等、不分貴賤的, 但因為男女的生理條件不同, 所以男人和女人各自扮演的社會角色應該有所不同。穆斯林婚戀遵從的教法依據是什麼呢, 《我們》雜誌編輯採訪了《伊斯蘭婦女常識》一書的作者馬蘭女士。】

問:青年人應該如何選擇自己的戀愛對象? 答:「愛」是可以升華的,極致境界的「愛」是對偉大真主的愛,如果男女之間的愛缺失了一個基礎——雙方對偉大真主的愛,那麼,這份戀愛會成為沒有結局的愛,或者沒有幸福可言,或者會造成苦果,悔恨終生。所以,作為一名穆斯林,當去愛一個人時,首先看對方是否愛真主或被真主所愛,即站在信仰的高度衡量戀愛對象,這是主方向;其次,才從道德品質、性格、文化修養、門第、外貌、財富等方面尋求適合自己的對象。婚姻是人生一大轉折點,不可兒戲,不可怠慢疏忽,敷衍了事,更不能頭腦發昏,荒唐解決,要認真慎重嚴肅對待,多多祈禱偉大安拉,賜給各位穆斯林青年美滿幸福的婚姻。問:穆斯林與非穆斯林能結婚嗎? 答:不能。教法規定信仰是一切善功的基石,也是合法婚姻的前提條件。偉大真主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僕,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這等人叫你們入火獄,真主卻隨意地叫你們入樂園,和得到赦宥。他為世人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他們覺悟。」( 2:221) 問:如何對待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戀愛? 答:我們生活在多民族、多信仰的人群中,年輕的一代每天接觸更多的是非穆斯林,所以,在我們身邊出現了很多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青年戀愛的現象。面對這樣的特殊事情,我們要冷靜,不要採取極端措施而造成痛苦的悲劇。應該首先向身邊這位非穆斯林朋友講解伊斯蘭的信仰,耐心、正確、正面的勸諫,為他們祈禱,因為我們不知道真主什麼時候、為什麼原因而引導他們,使他們傾向伊斯蘭,開啟他們的心扉,使他們願意成為穆斯林,甚至會成為優秀的穆斯林。在他們真正成為穆斯林之後,他倆再談婚論嫁,這樣,這樁婚姻不僅合法,而且有著雙倍的回賜。偉大真主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 2:221)在這之後,這個家族中的穆斯林親友們更應該和善親切地對待他們,讓他們在伊斯蘭的氛圍中不斷成長,千萬不要去歧視他們,讓他們無助、孤獨、自卑,甚至會對伊斯蘭產生質疑。 如果這位非穆斯林在了解了伊斯蘭之後,並未得到安拉的引導,不願意成為穆斯林時,我們不能強迫任何人歸信伊斯蘭,我們也要對自己純潔的信仰負責,對自己的下一代的純潔信仰負責,應該當機立斷,不要一錯再錯,讓非法婚姻成為事實,而虧折兩世。偉大真主說:「你們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即使她使你們愛慕她。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僕,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這等人叫你們入火獄,真主卻隨意地叫你們入樂園,和得到赦宥。他為世人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他們覺悟。」( 2:221 )問:伊斯蘭在婚配擇偶方面有哪些限定條件? 答:伊斯蘭非常注重人們的婚配與血親關係,要求人們在履行繁衍人類使命的同時,必須遵守《古蘭經》制定的維護血親關係的法度:《古蘭經》指出:「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4:23)在哺乳關係方面,伊斯蘭禁止與乳母、同乳姐妹婚配。穆聖說: 「禁止同乳關係,就像禁止血統關係。」在嫡親關係方面也有法律規定:嚴禁你們娶你們的岳母,以及你們撫養的繼女,即你們曾經與她們的母親同房的。如果你們與她們的母親沒有同房,那麼你們無妨娶她們。真主還嚴禁你們娶你們的親生兒子的媳婦。你們不要娶你們父親娶過的婦女。以上提到的幾類婦女是永遠禁娶的。《古蘭經》中明文規定: 「嚴禁你們同時娶兩姐妹」。即姐妹兩人不能同時被娶,除非其中一人去世或離婚後才能娶妹妹。也不能娶有夫之婦和待婚期的婦女。以上提到的是暫時不能聘娶的。 另外,也不能聘娶以物配主的婦女,直到她們信道。已被休了的妻子,丈夫不能再娶她,除非她改嫁後又離了婚或丈夫去世了,前夫才可以娶她。伊斯蘭允許與接受了《古蘭經》的任何民族的婦女結婚。在擇偶條件允許的範圍內,伊斯蘭還指導人們選擇配偶的標準。穆聖教導我們:「人們選擇婚姻是有四種原因:門第、美貌、財富和信仰。你們應當選擇信仰,那麼你們就不會兩手空空」。《布 哈里聖訓實錄》問:穆斯林婦女的婚姻可以自主嗎? 答:和諧、安定、健康的社會,家庭是構成和諧社會的基礎細胞。組建家庭,必須通過男女婚姻。婚姻問題不是個人問題,而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問題。伊斯蘭的婚姻法更是非常明確、嚴肅、細微的,堅決反對包辦婚姻、強迫婚姻、買賣婚姻、契約婚姻等違法婚姻。 構成伊斯蘭合法婚姻的條件男女均已達到成年;男女本人必須願意,不得強迫;有共同的信仰;男方必須向女方贈送聘禮;清廉的人作證婚人。註:待婚的男子與女子應該做的祈禱: 「主啊,求您賜給我端莊而清廉的配偶。」問:伊斯蘭如何看待穆斯林婦女的「守寡」與「再婚」? 答:伊斯蘭反對「獨身主義」思想。 《古蘭經》說: 「我將每種物創造成配偶,以便你們覺悟。」( 51:49)伊斯蘭認為:造物主使人們成為配偶形式,以便互相依從、互相愛戀,並肩負著繁衍人類的義務。穆聖*說: 「青年人啊!如果你們中誰有能力結婚,就讓他們結婚。結婚最能潔身自愛並防止淫亂,最能維護人們的貞操。沒能力結婚者,讓他們封齋。這最能維護貞操。」《穆斯林聖訓實錄》。伊斯蘭甚至將結婚列入信仰的內涵,穆聖指出:沒有結婚的人信仰是不完美的。對於寡婦,伊斯蘭允許再嫁。穆聖為提高寡婦的地位,親自給穆斯林大眾樹立了榜樣。男子向寡婦求婚是正當的。離異或喪偶的婦女有再婚的權利。伊斯蘭主張三件事是不能怠慢的:一、具備結婚能力的人儘快完婚;二、負債者儘快還債;三、對亡故者儘快送殯。問:伊斯蘭如何保證婦女的經濟地位? 答:伊斯蘭確保了婦女的經濟地位,並在三個方面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婦女的經濟權:1,結婚時的聘禮。2,離婚時的離儀。3,繼承權。首先在成婚時,要求男方贈給女方一定的聘金(數目根據男方條件確定)作為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同時這筆聘金女方的父母無權佔有,婚後丈夫不得索回,是妻子的私有財產,支配權只屬於女子本人。而婚後生活期間,供給妻子生活資料是丈夫的義務,妻子如有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丈夫無權逼迫妻子拿出她的私有財產來養家,除非是妻子自願拿出,這又是妻子的施捨和善功,丈夫應該感謝妻子。假若遇到夫妻離婚,男方也不能分享女方的私有財產。當夫妻因感情不和或某一方不能生育或其他原因導致離婚時,伊斯蘭又給男方規定了贈送錢物的離儀制度以確保婦女不受委屈,不至於生活陷入困境。婦女的第三個經濟來源:伊斯蘭賦予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古蘭經》規定:男子的一份等於女子的兩份。雖然婦女在繼承遺產時只能得到他兄弟所得遺產的一半,但卻是婦女的個人財產,而男子所得的份額是家庭的公共財產,男子有義務為家人花費這些財產。問:伊斯蘭如何看待離婚? 答:伊斯蘭視婚姻為契約,是在真主跟前的約言,主張夫妻恩愛、寬容、互相憐憫、關心、愛戀,共建幸福家庭。但如果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是允許離婚的。但是穆聖說:「離婚是真主所允許的合法事物中最厭惡的一件事」。《穆斯林聖訓實錄》 伊斯蘭鼓勵男女對家庭負責,尤其責成丈夫的責任更大,應該保護婦女、善待婦女。伊斯蘭確定離婚是三次,三次以後婚姻關係破裂,丈夫不準再娶她,除非她改嫁之後再次真正離婚或丈夫去世,才能在待婚期滿後再嫁給前夫。婦女也有權提出離婚。離婚後,為確保婦女的權益,伊斯蘭有「待婚期」制度:四個月零十天。這是為了考證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婦女是否有孕在身。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待婚期內隨時可以重歸於好;若是有孕,丈夫不得在此期間離棄她,必須善待她,待婚期婦女的生活仍舊由丈夫負責。問:伊斯蘭的「離儀」制度是怎樣的?答:伊斯蘭的「離儀」制度既制約著家庭的破裂,又保障了婦女離婚後的生活。離婚的婦女有獲取離儀的權利。《古蘭經》說:「凡被休的女子,都應得到一份照例的離儀,這是敬畏的人應盡的義務」。( 2:241)伊斯蘭同時也要求婦女賢淑、重德、穩重、不刁難人,所以也不能毫無限制的向男方索要「離儀」。問:伊斯蘭如何看待家庭暴力?答:「家庭暴力」是指在組成社會細胞的單位(家庭)中,家庭成員的一種施暴行為,受害者往往是婦女。現在「家庭暴力」已成為社會問題,因而社會上也有很多「反對家庭暴力」的機構,幫助受害婦女取得法律援助,可見,當今社會,還有很多婦女姐妹處在被壓迫中。伊斯蘭主張建立健康、和諧、幸福的家庭,要求夫妻平等、互愛、互助,命令男子要善待婦女,堅決反對和禁止家庭暴力。《古蘭經》指出:「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他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卻有許多跡象。」 ( 30:21)穆聖最討厭在家對妻子施行暴力的男子。穆聖說:「你們不要打他們的臉,不要說傷感情的話,不要把他們 孤苦伶仃的丟棄在一旁。」又說:「你們中優秀的人是性格優美並且最能善待妻子的人。」伊斯蘭將善待妻室作為信士的一項功修,將家庭暴力描述為愚昧、粗俗、落後、低級的行為!問:伊斯蘭倡導「一夫多妻」嗎? 答:伊斯蘭反對亂婚、群婚、掠奪婚、買賣婚、契約婚、臨時婚、通姦、同性戀、賣淫、多夫多妻、一妻多夫和無限制的一夫多妻制。《古蘭經》明確指出: 「你們把孤兒的財產交還給他們自己,不要以廉潔的去將污穢的換取,不要侵吞他們的財產,併入你們的財物里,這確實罪大惡極。如果你們擔心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你們可以聘娶你們愛幕的婦女,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的待遇她們,你們只各娶一妻」。( 4:2-3 )我們首先來了解這段經文下降的歷史背景:公元625年,《吳候德戰役》之後,很多穆斯林將士犧牲,大量的寡婦和孤兒寡母的生活問題無法妥善解決,成了整個伊斯蘭社會面臨的問題,於是,真主下降了這一法規,杜絕了通姦、同性戀、賣淫、姘靠、女子受騙或無家可歸的混亂局面,這是在特定環境條件下的應變舉措和權宜之計,使寡婦和孤兒、寡母在穩定的家庭中得以生存。可以看出,這段經文既指出了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又明確了妻子的數目不能超過四位,而且為多妻限定了條件,最重要的是:公平的對待每位妻子(包括寡婦以及寡婦帶來的孤兒)。這裡所指的公平比如說:住房、財產、衣食、禮品、同房時間、以及每位妻子的孩子(包括寡婦妻子和她帶來的孤兒)的平均分配,如果達不到條件時,伊斯蘭只主張一夫一妻制。經文說:「你們只可各娶一妻」。而且,女人有權向男人提出條件:訂婚時女人或其監護人有權對男人提出「不娶小妾」的條件,男人必須履行,如果男人未履行妻子的條件,那麼,女人有權解除婚約;但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再娶,則不然!所以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是有前提條件的,是根據具體情況中的特殊的許可,決不提倡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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