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什麼不同? - 繼父母子女 - 法律快車婚姻法

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什麼不同? 來源:作者: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第一,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收養關係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係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係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係,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係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後,其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係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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