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犯案,亟須法律管起來

近來,北京、廣西、四川等地連續發生有精神病史者持刀行兇事件,造成多名無辜群眾死傷。日前,北京市衛生部門透露,針對精神病人中途康復機構缺失,北京相關部門擬對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康復出台專門的服務、管理方案。此類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接連作案,危及社會公眾的安全,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但在法律上,世界各國均將精神病人視為限制或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嚴厲的刑罰並非管治他們的有效手段。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並不意味著精神病人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同時還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新近發生的幾起精神病患行兇案件,首要的一環是要依法進行精神病鑒定,對嫌疑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及大小,作出科學、準確的鑒定,以保證不枉不縱。對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並非放任不管。根據刑法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今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專門為此增加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特別程序,規定對此類精神病患的強制醫療,由檢察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決定。法治化的程序規定,既保障了對精神病患的必要管治,也保障了其應有的訴訟權利。但這些都是事後的管治措施,對於杜絕此類事件發生遠遠不夠,強化事前的管控,防止精神病患實施犯罪,更為重要。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衛生法》,對於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住院治療、出院和日常看護、康復訓練等,均作出了規定。依據該法,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但對於「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嚴重患者,仍然予以強制住院治療;且必須在經過檢查評估,表明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時,才予出院。當務之急,是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制定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落實各方責任,特別是政府的責任,建立起完善的監管和救治體系,徹底解決這一社會問題,消除社會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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