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娶丈母娘為妻犯法么?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長江村黃金塆組的村民尹定前最近成了當地的知名人物!
尹定前的出名,先是和妻子離婚。這個社會,離婚雖然不是好事,但也不至於出名,尹定前出名的是離婚後居然和丈母娘結婚了。
這事夠稀奇吧?
可這稀奇勁兒還沒有過,尹定前又和「丈母娘」閃電離婚了。
其後他又和前妻復婚了!
這一連串動作真是讓村民雲里霧裡不知所以!
更讓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沒過幾天,尹定前走進派出所自首了,因為他涉嫌詐騙罪。
難道說女婿娶丈母娘這事犯法么?
尹定前是土生土長的翠屏區長江村黃金塆人。2010年,尹定前獲悉黃金塆組由於宜賓市政府建設臨港經濟開發區需要,將面臨征地拆遷。在確認消息屬實後,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盤」:按照兩人事先「調查」得知的拆遷補償方式,一般補償均是按照人頭計算,給予支付拆遷費和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償。李家春是外來媳婦,娘家在外地農村,家中老母親已經77歲。
為了讓丈母娘「老有所養」,每月領取固定的養老金,兩口子盤算把「丈母娘」的戶口也遷到黃金塆組。但此時政府已禁止了常規性戶籍遷入,「前門」遷入被堵死了,兩口子絞盡心思,想尋求「後門」突破。
終於,兩人想出來了一個「天衣無縫」的計劃——離婚、結婚、離婚、復婚,並立即付諸行動。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離婚;次日,尹定前和77歲的前丈母娘鄧素芬登記結婚;9月28日,鄧素芬作為「妻子」落戶尹定前家戶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鄧素芬辦理了離婚手續;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復婚。
通過不斷的「婚姻」折騰,兩人的如意「算盤」終於成為現實:2011年,宜賓市翠屏區政府在征地拆遷補償時,作為「戶籍人口」的鄧素芬共「算」到拆遷費、養老保險費141480元。補償到位後,鄧素芬獲得價值5.1489萬元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2012年5月其領取養老保險費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兩口子把鄧素芬「應得」的國家征地拆遷費9萬元現金攥到手中。
2012年5月17日,尹定前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犯罪對尹定前、李家春立案偵查。7月23日,翠屏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將尹定前、李家春向法院提起公訴。
此事真的犯法么?網路上議論聲一片!
普遍的觀點認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尹定前不過是利用了規則的漏洞!
我們先來分析女婿娶丈母娘是否違法?
說來,這種事極少發生,不過公公娶兒媳婦的翁媳戀確實可能存在。
《紅樓夢》中金陵十二釵之一的秦可卿,賈蓉之妻。她是營繕司郎中秦邦業從養生堂抱養的女兒,小名可兒,大名兼美。她長得裊娜纖巧,性格風流,行事又溫柔和平,深得賈母等人的歡心。但公公賈珍與她關係曖昧,最終導致她早亡。
我看八卦書,有一個故事,一位女子賢惠無比,可惜丈夫喜歡拈花惹草,還好,她的公公(婆婆已亡)堅決支持她。可惜,這一公一媳兩個弱勢群體怎麼能挽回那顆執意要離去的無情之心?於是,兩人最終離婚,婚生子歸兒媳,兒子落了個凈身出門。
生活總是像開玩笑。就在公公對兒媳的同情之中,同情轉化成了愛情,變成了翁媳戀!光是戀愛還不行,兒媳婦還要正式登記結婚。公公就不樂意了。這事怎麼說呢?兒媳婦成了媳婦,俗話叫扒灰,這還不算,那孫子豈不成了兒子,爺爺成了爸爸,這個家庭成員之間怎麼稱呼都拗口!
據我看那篇文章,說這個兒媳婦是對前老公的報復,你不要我當媳婦,我就給你當媽!
可惜,上述故事沒有找到出處。不過,現實生活中翁媳戀確實存在。
據中央電視台2005年8月13日法治頻道道德觀察《啼笑姻緣》一節目報道,江蘇省高郵市一喪偶老翁與離異的昔日兒媳登記結婚。對此,群眾議論紛紛,而法律專家也各有不同見解(http://www.cctv.com/program/ddgc/20050819/102219.shtml)。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了的結婚條件有六: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5.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婚後尚未治癒的,禁止結婚;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我國婚姻法還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旁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禁止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與半血緣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輩份不同的伯、叔與侄女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2)同源於祖父母、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於外祖父母、輩份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間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禁止直系姻親結婚。直系姻親是指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
其實,這個問題應當說在我國已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號函復同意的《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規定:「關於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的『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婚姻法對於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對於這些個別特殊問題,你院並囑所屬法院可多根據實際情況就地加以具體處理。特別是要照顧群眾的影響。一般不需作統一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是建國後對此問題的惟一處理意見,旁系姻親只要他們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則應准予結婚。
可見,我們53年的最高法院就已較為妥善的處理了這類問題,就是資料所限,不知為何當時是最高法院管這事。可見,那時的法院權力比現在要大的多!
我注意到有觀點認為,翁媳之間雖無血緣關係,不產生遺傳學的後果,但從傳統習慣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看,他們之間是應禁止結婚的,旁系姻親間的通婚可不予禁止。這種道德應當講是高尚的,但道德是最高層次的法律,而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因此兩者應有明確界線。也有觀點認為,直系姻親間禁止結婚,西方國家普遍有此規定,如德國、日本、法國、丹麥、瑞士、墨西哥、秘魯、比利時以及美國的9個州有此規定。這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個疏漏之處。對此,筆者認為有一定道理,畢竟我們每個人不都是生活在真空中,這樣的立法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對我們旁觀者也無害。但是,為什麼最高法院53年已經注意到的問題,婚姻法修改時沒有涉及。分析原因或許有二,一是這個問題沒有納入立法者的視線;二是立法者採取了寬容的態度,給這種戀情以成長空間。個人認為後者更能說得通。
其後,我們分析這種騙取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我們知道,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表現為一個特定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案中,女婿與丈母娘結婚登記是事實,而且結婚登記沒有被合法取消,只是後來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了二者的正常婚姻關係。這種情況下,認定二人實施了欺騙行為有點難!
再次,有人認為這是老百姓都能看出的騙局,為何法律上就說不構成詐騙?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或者說法律的漏洞所在。完備而健全的法制,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標誌。但是,社會生活的複雜性、立法的滯後性、人的認知限性,以及語言文字表達功能的局限性等,都使法律從其制定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所謂的法律漏洞,不但給國家機關運用法律規範調控社會生活帶來困難,也使社會成員遵守法律帶來困惑,法的安全性可預期性也就無法實現。
最後,為什麼我認為尹定前無罪?
理由有三,一是按照利益歸屬於被告人的刑法原則,在罪與非罪之間,由於法律的漏洞,只能傾向於保護被告人,此之謂「放縱疑罪」;二者即便是認定其無罪,也不會引發民眾效仿,畢竟這種事有點悖人倫!三者因人身權高一財產權,這種因人身變化引發財產增加的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對規則的利用而不是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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