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產婦跳樓」事件:順產?剖宮產? 產婦有權決定怎麼「生」嗎?
新聞
據報道,8月31日晚,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一名待產孕婦跳樓身亡。此前,醫院根據產婦情況三次提出剖宮產分娩建議,但家屬都堅持順產。據院方介紹,產婦兩次跟家屬要求剖宮產被家屬拒絕。當天20時左右,該產婦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身亡。
另據報道,產婦的丈夫延先生對於醫院發布的聲明,表示不認可,說他曾兩次主動跟醫生要求剖宮產,但醫生說,檢查後產婦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宮產。事件的真相還在進一步調查中,網友關注的焦點在於:選擇哪種生產方式,決定權到底屬於誰。
採用哪種分娩方式
究竟應該聽誰的?
焦●點
在醫生給出分娩方式的建議之後,決定最終分娩方式的,是產婦還是家屬呢?這也是網友討論的焦點。
廣醫三院產科副主任醫師賀芳介紹,分娩方式的選擇,除了取決於產婦的子宮收縮力量、胎兒的大小、產道空間等因素,還要考慮產婦的情緒。換句話說,產婦是有權遵醫囑來決定分娩方式的。
「無論是順產還是剖宮產,在醫生眼中,保障母嬰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賀芳說,無論是剖宮產還是順產,都需要視產婦的情況而定,不盲目追求「剖宮產」,在可能的條件下嘗試順產,與醫護人員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嬰安全。
廣醫三院醫務科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產婦符合剖宮產手術指征,且有剖宮產的必要,產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無精神疾病、神志清醒等),則產婦本人是行使手術選擇權的主體,可以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並簽署手術同意書。而對於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願了解手術措施等情況,則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醫院診療期間的知情同意權。
廣州市律協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馬錦林律師也指出,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孕婦有選擇分娩的權利。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剖宮產手術其實首先應取得孕婦的書面同意書。」他說,只有不宜向孕婦說明的,才需家屬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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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6日電 9月6日凌晨,陝西省榆林市第一醫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對倍受社會關注的「8.31產婦跳樓事件」再次作出說明,此次說明中,榆林一院公布視頻截圖,顯示產婦兩次向其家屬下跪要求剖腹產,均遭到拒絕。
《關於8·31產婦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再次說明》全文如下:
2017年8月31日,我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二病區產婦馬XX跳樓身亡。事件發生後,我院及上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對此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事件調查組,固定證據並開展死因鑒定與善後處置工作,先後三次與死者家屬召開溝通會,表達哀悼與慰問之意,通報調查進展及初步結論。針對網路謠言,我院於9月3日發布《有關情況說明》,同時主動接受媒體採訪監督。為進一步澄清事實、還原事件真相,現就有關情況及大眾關注的事件疑點再次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
產婦馬XX,女,26歲,身份證號6127XXXXXXXXXX3325,綏德縣吉鎮鎮張家峰村人。產婦於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經41 1周要求住院待產」之主訴入院。初步診斷:1.頭胎41 1周孕待產;2.巨大兒?入院完善相關檢查後,因胎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一般足月胎兒雙頂徑不大於90mm),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二、善後過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時間封存產婦病歷、監控視頻等相關證據。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內調查組,要求相關當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並指定專人負責安撫家屬情緒、了解訴求。
9月2日上午,我院與患者家屬進行座談,解答患者家屬對患者跳樓的原因與診療過程的疑問。
9月3日上午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的初步調查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三、事件主要爭議點釋疑
(一)產婦死因?
公安部門已出具書面調查結論:排除他殺,產婦系跳樓自殺。
(二)究竟是誰拒絕剖宮產?
1.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
2.《護理記錄單》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記錄;
3.監控視頻中產婦與家屬溝通被拒絕。
(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
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四)醫護人員是否存在監護失位?
1.產婦系成年人且無精神病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在待產室內醫院也無許可權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產婦順產產程長達數小時,中途多數會起身在分娩中心外與家屬談話或散步助產;
3.事發時待產室內共有5名產婦,當班助產士在產房接新生兒,二線助產士在待產室內巡查各產婦產程進展;
4.該產婦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溝通,因此其最後一次走出待產室時,助產士未料到該產婦進入待產室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身亡。
(五)醫院窗戶為何無防護設施?
1.事發窗檯高1.13米,符合建築安全規範,無意外墜樓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確:「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願意看到的悲劇,我院始終對產婦的不幸離世深表哀悼與同情。
願塵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特此說明
榆林市第一醫院
2017年9月5日
剖宮產確實對母嬰有負面影響
「自從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之前很多產婦和家屬迷信剖宮產的情況已有所改觀,但也有的產婦和家屬為了順利追二孩又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就是盲目追求順產。」廣醫三院產科主任醫師李映桃教授提出,較之順產,剖宮產確實存在對母嬰的負面影響。
一是剖宮產的新生兒由於沒有經過產道的擠壓和接觸產道細菌,天生免疫力會比順產嬰兒稍差,更易生病;二是產婦在剖宮產後,子宮上會留有疤痕,一般需要一年半時間癒合,如果疤痕沒有完全癒合,追生二胎可能面臨疤痕子宮的風險。但對於不能或不宜從陰道分娩的產婦,尤其是多胞胎產婦和胎盤前置產婦,剖宮產可以拯救母嬰生命。「分娩方式的選擇,不單純是產婦和家屬意志的選擇,更是由母嬰身體、心理狀況等綜合情況決定的。」李映桃提醒。
以下六類人群應該選擇剖宮產
1.難產母親。相對於產婦的骨盆入口胎兒過大,不能經陰道分娩的,應該選擇剖宮產。
2.骨產道或軟產道異常的母親。骨產道異常、尾骨尖上翹,都會使有效的產道變窄。軟產道異常,如較嚴重的陰道發育畸形、瘢痕狹窄等,或妊娠合併直腸或盆腔良、惡性腫瘤梗阻產道,即使切開會陰,足月胎兒也很難通過產道。
3.胎兒或胎位異常者。常見的臀位、橫位、異常頭位都不適宜陰式分娩,即順產。胎兒不能耐受分娩過程,或者胎兒因為某部分異常不能通過產道的,也宜採用剖宮產。
4.臍帶脫垂者。臍帶越過胎兒先露部位脫出於宮頸口外甚至陰道外,胎兒可能迅速發生宮內窘迫,甚至死胎死產。
5.胎兒窘迫者。胎兒窘迫亦指胎兒宮內缺氧,由此造成胎兒酸中毒,導致神經系統受損,嚴重者可留有後遺症,甚至胎兒宮內死亡。
6.有多次剖宮產史的產婦。兩次或以上的剖宮產,更易導致子宮破裂或先兆子宮破裂,更宜採用剖宮產。
當剖不剖對母嬰都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當產婦和胎兒情況良好,醫護人員都會建議順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鼓勵盲目追求順產。」廣醫三院產科副主任醫師賀芳說,當剖不剖,對母嬰都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首先,胎兒因長時間無法娩出,會造成宮內缺氧、胎兒窘迫,嚴重者可導致胎兒死亡;
其次,產婦也有可能因為長期無法娩出而導致產道損傷,經受巨大心理壓力,還有可能因為過度疲勞而暈厥、甚至死亡。
具備順產條件都可自然分娩
賀芳介紹,自然分娩是人類繁衍後代的正常生理,也是女性的一種本能。身體健康、年齡適宜、正常足月妊娠的婦女,其自然分娩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她表示,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考慮順產:1.產道正常;2.產力正常;3.胎位正常,胎兒體重<4000g;4.精神狀態許可的;5.有陰道分娩史的。
「當然,在分娩過程中,產婦會有腹痛而且相當劇烈,由此帶來肉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緊張。」賀芳說,但這些都是暫時的,也都是可承受的。對於絕大多數健康的正常孕婦來說,只要具備順產條件,都可以實現自然分娩。
來源:人民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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