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發文: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十二、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噹噹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範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十六、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十八、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於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對擾亂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二十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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